8.家畜诊疗所。家畜诊疗所主要开展对投保家畜的伤病事故进行诊疗、防止灾害损失、承担检查和诊断、普及家畜保险及促进农户投保、对畜牧业各项措施的实施给予协助等业务。
9.保险金赔付。日本家畜保险的保险金赔付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和废弃事故保险金;二是伤病事故保俭金。对于整体保险对象的各种家畜死亡和废弃事故,在规定保险赔付额度范围内的保险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与纯损失金额相比,选择金额小的进行赔付。另外,由于火灾、传染病(法定传染病及申报的传染病)、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不适用限制支付。
纯损失金额=事故家畜价格-(肉皮等剩余物价格或者废弃家畜的评价金额+补贴金+赔偿金等)
伤病事故的保险金赔付,投保整体保险的家畜,在规定支付额度的范围内,支付疾病及伤害的诊疗费(初诊费除外)。投保个别保险的每头家畜,支付规定额度的范围内疾病及伤害诊疗费(初诊费除外)。
10.保险责任的分担。保险合作社负责收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负责合作社80%的保险责任,在家畜诊疗所设置的地方,负责诊疗技术费80%的保险责任。此外,如果发生特别事故,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也可负责70%的保险责任,特别情况时负责90%的保险责任;政府实施再保险事业,通常负责联合会保险责任八分之五的保险责任,但如遇到传染病、水害造成局部地区大的损害情况时,在达到一定条件后,政府负责家畜异常事故全额的再保险责任。
三、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趋向
(一)适应农户需求,扩大保险品种,提高补偿水准
日本农业灾害补偿制度中农作物的保险是水稻和麦类、桑蚕保险,家畜保险是对牛、马、种猪、山羊、绵羊为保险对象。这些保险对象和业务是1947年后逐步开始实施的。此后,随着农业生产情况的变化、受灾数据的积累、农户需求等的变化逐步增加了新的保险业务。1949年增加了任意保险(自由投保的保险)、1972年增加了果树保险、1978年增加了旱田作物保险和园艺设施保险业务。许多新的保险品种成为保险制度的对象品种。今后,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户需求的变化,还可能追加其他保险品种和调整保险补偿标准,这对保护农民的经营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实施科学的灾害损失评价方法
目前,日本农业保险合作社等部门的“水稻保险损害评价”是对灾害申请的所有田地进行调查确认,受合作社社长的委托,由农户代表义务进行的工作,他们被称为“损害评价员”。但是,即使是特别熟练的农户,凭经验进行推测也会产生误差。这个误差最后会影响到保险金的多少,获得保险金少的农户会提出异议,产生矛盾。另外,日本近年来农业后继者不足,而且也没有培养下一代的损害评价员,继续维持目前的灾害评价体制是困难的。因此,投保的农户和保险合作社的职员,要求研究、运用客观科学的损害评价方法。目前,日本开始研究利用人造卫星对水稻的损害进行评价的方法,并计划在未来的10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克服目前的灾害评价体制的不足。
(三)强化风险管理的支持活动
农户在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除了受自然灾害影响外,还面临农业经营上的其他各种风险。为了化解和降低这些风险,日本农业保险组织开展了对农户风险管理的支持活动。例如,病虫害发生的预测、环境保护型病虫害防治措施、土壤诊断、家畜的削蹄或除角、畜舍的消毒、家畜的饲养管理及血液检查、野猪等兽害防治的对策等。今后,农业保险组织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系统的风险管理支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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