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保险的保险品种和业务种类 目前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品种和业务种类如表1所示。 表1 日本农业保险的品种和业务种类
注:①指定柑桔为八朔橘、柚子等12种柑桔。 ②任意保险事业是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自主开展的业务。 (四)农业保险的国家财政负担 针对农业灾害所采取的经济政策保险,日本政府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实施每年的政府财政负担政策。2006年,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是1177亿日元,其中,国库负担的保险金为689亿日元,事业费负担金额为464亿日元,这两部分合计为1153亿日元,占农业保险财政预算总额的98%。目前,国家负担农业保险事业费负担金大约是联合会、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等经常性事业经费的二分之一。 国库负担上述两项费用的理由:一是日本处于亚洲季风气候地区,大范围的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受灾率升高的话,保险费率也必然很高。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损害保险费率,例如,建筑物火灾的保险费率大约为0.05%,但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为2.75%、麦类为11.57%,这样高的农业保险费率,全部由农产自己负担就很难使其顺利地加入合作社。二是食物的稳定供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必须确保灾害的短期恢复和农业的再生产。因此,政府国库负担农业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左右,是非常必要的。三是制度执行过程中,必然需要一部分运作经费,如果这部分经费由入社农户负担的话,就给农户入社带来困难,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负担一部分事业经费也是必要的。 保险费国库负担比率的确定,主要是由农户的负担能力、农业政策方向、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的。与现行的每种保险业务的二分之一财政负担比率相比,过去曾经有过不同的国库负担比率。因此可以说,国库负担比率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 (五)农业保险的立法和修订 日本于1929年最初制定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两法于1947年废除)。之后,依据《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于1947年专门制定并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支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57年,对以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强制加入的条件,并允许市、町、村开展农业保险事业。1963年又对以农作物保险为主的法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合作社的责任范围,并扩大了强制加入范围。1966年,对家畜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采用以农户为单位的承保方式,减轻了保费的国库负担。1973年开始实施果树保险,1979年开始实施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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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保险的情况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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