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农作物保险
1.农作物保险的目标。保险业务的对象品种,以作物、家畜、资产为保险的目标。日本农作物保险的目标是水稻、旱稻和麦类作物,这些作物品种在国民食物消费中占有重要位置。
2.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事先规定的事故,包括台风和洪水灾害、旱灾、冷害、雪灾以及其他气候因素(包括地震及喷火)造成的灾害,火灾以及病虫害和鸟兽造成的灾害,使农作物减产。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金和保险事故一样,农业保险金是在事先规定的事故发生时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3.保险加入资格和强制加入。保险加入资格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耕作经营面积规模;二是在合作社等组织区域内有住所的农产。面积规模的条件是指水稻、陆稻、麦类栽培面积的总和达到合作社所规定的面积以上,其下限是1.5亩(1000m2)。
4.承保方式。农作物保险的承保方式大体上有两种,即以每块耕地的损害为对象和以每个农户的损害为对象的两种保险方式。两种承保方式在保险金额、保险费、受灾后的保险赔偿金方面有所不同。目前的承保方式有五种,其内容如表2所示,农户可以从中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但是,对于全抵承保方式、灾害收入保险方式以及质量保险方式,只有那些能够适当提供产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够投保。
表2 农作物的承保方式和内容
承保方式 |
对象农作物 |
内 容 |
以每块耕地①为单位的承保方式 |
水稻
陆稻
麦类 |
每一块耕地的减产量(基准产量②—实际产量)超过其基准产量30%时,对超过的部分支付保险赔偿金 |
以农户为单位的半抵承保方式 |
水稻
麦类 |
农户受灾耕地的减产量合计超过农户基准产量的20%时,对超过部分支付保险金 |
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方式 |
水稻
麦类 |
农户的减产量超过其农户基准产量的10%时,超出部分支付保险金 |
灾害收入保险方式 |
麦类 |
每个农户在考虑品质的基础上的产量低于基准产量, |
质量保险方式 |
水稻 |
而且减少的产值③超过10%的,对超过的部分支付保险金 |
注:①每块耕地是指由农田道路、田埂、水路等划分的小块耕地。
②基准产量也就是常年产量,合作社等对每块耕地设置基准产量;基准产值是指常年的生产值,是合作社等根据每个农户在过去5年间销售产品的资料为基础设定的。
③产值是合作社等以每个农户不同品质水平的产量和承保时设定的单位产品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
5.保险责任期间。农作物产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是从影响保险作物品种的生育期间开始至收获为止。如水稻是从本田插秧期(直播是发芽期开始)至收获为止;陆稻和麦类是从发芽期(移栽是从移植期)开始至收获为止。
6.保险金。保险金是指合同金额,对发生不幸时造成的全部损失所支付保险金的额度。因此,保险金也意味着补偿标准。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承保方式,按以下方式设定:
(1)田块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
(2)半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产的基准产量的80%
(3)全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险金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
(4)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及质量保险方式:基准产值×40%-60%≤保险金额≤基准产值×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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