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险费率。农林水产省大臣以过去一定年间(原则是20年间)的受灾率为基础来制定基准保险费率,合作社等在不低于这个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设定保险费率。然而,农作物的灾害受气候状况影响,年度之间差距很大,为了使预测的未来受灾率具有一定的准确程度,需要长期的受灾数据。因此,理论上是受灾率的数据越多,计算的保险费率越稳定。日本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见表3所示。保险费率由每个保险合作社决定,但也可以在适合合作社管辖范围内,根据农户受灾的比率制定各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这是对受灾率明显不同的地区之间或农户之间的公平性措施。另外,这种不同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不仅对农作物保险,除了任意保险以外,对各种事物都适用。
表3 日本全国平均的农业保险费率
业 务 |
种 类 |
保险费率
(%) |
农作物保险 |
水稻 |
2.755 |
陆稻 |
18.658 |
麦类 |
11.578 |
家畜保险 |
乳牛等 |
14.137 |
肉牛等 |
5.536 |
马 |
6.819 |
猪 |
16.491 |
果树
保险 |
产量 |
温州蜜橘 |
9.020 |
夏柑桔 |
11.361 |
苹果 |
3.405 |
葡萄 |
5.339 |
梨 |
5.542 |
桃 |
4.554 |
树木 |
|
0.971 |
早田作物
保险 |
马铃薯 |
5.345 |
大豆 |
10.222 |
小豆 |
16.181 |
甜菜 |
3.800 |
园艺设施保险 |
|
1.834 |
8.保险费与国库负担。农作物保险费率的国库负担比率、水稻、陆稻的保险费率的二分之一;麦类,在基准保险费率3%以下的部分国库负担二分之一;超过3%的部分国库负担55%,全国平均国库负担比例约为54%。
9.灾害损失评价。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农户向合作社提出损害通知;接到损害通知的合作社查实受灾情况后向联合会报告;对于全抵方式、灾害收入保险方式和质量保险方式的保险,由加入保险合作社的农户选举出灾害评价员与保险合作社的人员一起对灾害事故进行确认。然后,以农协销售产品的数量资料为基础计算收获后的减产量——产值的减少额度。不利用销售数据的、对耕地减产情况进行评估的田块方式和半抵承保方式的保险类型,灾害损失评价员与保险合作社等组织的人员一起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确认,收获之前调查耕地的减产量。如果受灾情况是超过一定规模的严重灾害时,联合会向农林水产省报告,接受损害程度认定;灾害在一定规模以下时,联合会自己可以进行损害程度的认定。无论哪种情况,联合会都要向合作社进行损害程度的最终认定通知,收到最终认定通知的合作社,以认定为依据向农户支付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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