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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制度研究及借鉴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更新:2018-11-14 15:09:4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王丽莉 陈炜


一、日本老年介护保险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在日语中,“介护”有身体照顾和家庭服务的双重概念,其意思介于“照顾”和“护理”之间。介护保险,又称“管理式看护”,其含义为保险公司介入到护理服务的市场,将保险人和护理服务提供人的功能结合起来,保障被保险人住进老年中心、疗养中心、安养中心等护理机构或补偿家庭护理而发生的费用的津贴型险种。


在日本,其《介护保险法》规定,凡是40岁以上的人都被强制要求缴纳介护保险费,当被保险者在需要被介护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及时妥善的介护服务。因此,实际上,在日本介护保险是由国家所实施的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把介护问题从家庭或者个人转化成为整个社会保障行为。


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处于鼎盛时期,随之社会医疗水平提升,人均寿命也在延长,由于女性就业率提升、结婚年龄的推迟以及生育率的降低,日本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岌岌可危。1961年出台的《医疗保险法》规定:全民参保,公平地向全体国民提供医疗服务,并对 60 岁以上老人实行住院免费等。以上种种都逐步造成了大量老年人长期住院不出,形成了所谓“社会性住院”。而随着 80 年代的石油危机,日本经济严重受创,国民健康保险体系赤字持续增大,国家被迫制定《老人保健法》,规定了老年人医疗保健中自付的比例。即使如此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医疗保健带来的财政赤字。1994年日本宣布进入老龄社会,社会矛盾愈加尖锐,直到 1997 年日本政府制订并通过了《介护保险法》,并于 2000年4月正式开始实施,这种状态才得到根本性改变——既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解决了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满足了老年人对健康保健越来越高的需求。


二、日本老年介护保险的运行模式


1.保险者:介护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介护保险的经营者,在日本的《介护保险法》当中规定保险者是市、町、村,他们负责收取保费、办理被保险人的申请手续、决定给予被保险人介护服务项目等等,并在国家和都道府县的财政支援下提供保险服务。


2.被保险人:介护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介护保险的加入者、保险对象,他们是保险的申请人,凡是缴纳了介护保险费,并且接受介护保险服务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是介护保险的被保险者。在日本,介护保险的被保险人分为第1号保险者和第2号保险者,每一类保险者都必须在所属的市町村内居住。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这部分人群只有等到年满65周岁后,成为第1号被保险者后才能剔除接受保险服务的要求。第2号被保险者指40岁以上不满65岁的加入医疗保险的人。这个年龄段的被保险者,并没有到达享受介护保险的年纪,但是如果他们患有早起痴呆、脑血管疾患、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15种疾病,就可以享受介护服务。


3.介护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介护保险服务内容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居家介护服务,包括介护服务者上门,去被介护者家里提供服务项目,诸如访问、照顾、洗澡、疗养管理指导等。另一种是设施介护服务主要包括特别养护老人院、老人福祉设施、老人保荐设施、疗养型医疗设施等等。


三、我国引入介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2018年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元年报告书》,中国的老龄化有三个独有的特征。一是老龄人口数量世界第一。据数据统计,2017年全国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到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估计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而我国长期以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目前主流的家庭模式是“4-2-1”的倒金字塔状态,四个老人,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加上妇女外出工作,家里无人照料,“空巢老人”的现象普遍存在。


其次,是中国面临未富先老的尴尬局面,其带来的后果是,社会养老保障得不到经济的有效支撑,养老保险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主要方式就是“养老+医保”,近年开始推崇“以房养老”,这些都集中在解决老年人的养老资金问题。尽管我国也存在一些养老院,但数量少且普及率低,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最后,我国的老龄化水平居世界首位。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发达国家老龄化进程长达几十年至100多年,如法国用了115年,瑞士用了85年,英国用了80年,美国用了60年,而我国只用了18年(1981-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化的速度还在加快。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打造“养老金+护理”为一体的养老保险体系。


四、日本老年介护保险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养老保险立法体系。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以及《介护保险法》等一些法律体系,健全的养老法律体系能有效地引导社会组织去积极参与养老产业。并且,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日本的《介护保险法》自2000年出台至今经历了4次改革,从而做到了与时俱进。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从而避免过于频繁修改。


2.引入老年介护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构建多种养老模式并存的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通过老年长期护理需求调查和规划制定,充分利用社区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建立起老年长期护理的社区基础供应机构,同时完善福利院、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化养老场所,为护理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资源。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地区都开始逐渐关注老年的护理问题,如宁波市的“轮子餐车”,专门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餐食,解决老年人买菜与做饭的困难;又如江西省的某市开展社区中医治疗服务,免费为社区的退休老年人提供日常按摩、诊治等服务。


3.完善介护保险的准入制度。日本介护保险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机制。介护保险实施之前要经过申请、调查、审查、认定等程序,通过认定后,确定受保险者的介护保险登记,并按等级需要实施介护。介护服务实施半年后,要对被保险者的健康状况与精神状况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等程序,通过认定后,确定被保险人的介护登记,按等级需要实施介护,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4.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完善老年护理产业化建设针对准入制度、经营规范、筹资机制、服务项目、监管机构等全方位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化养老,实现资金筹集社会化。同时,可选择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将老年长期护理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一体化整合,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福利+护理”综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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