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伟仪 邢梓琳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中国提供如下启示与借鉴:一是通过社会保险模式,实现了个人与政府共担责任的普惠制护理服务;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既体现中央集权又调动地方积极性;三是在保障对象方面,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四是在资金来源方面,采用现收现付制,具有较强的追求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的特点;五是在护理服务方面,体现了预防优先和社会化、产业化的原则。
“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为中国当前和今后有效化解由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而带来的财务风险指明了方向。
所谓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目前,荷兰、德国、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已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等则发展了商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模式。
日本作为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代表国家,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够为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以及医护费用不断上涨的中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程度高的国家,“少子高龄化”问题严重,如何有效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成为十分紧迫的社会问题。为此,日本于1997年12月制订了《介护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正式施行,通过社会保险方式来减轻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时至今日,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年,各种体制机制也趋于完善。
1.责任主体
日本将市町村和特别区指定为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营主体,并要求其负责贯彻实施相关制度并管理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务。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协作方,为市町村提供财政及事务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具体来说,中央政府制定护理保险的各种机制,规范保险服务等级、保险费用的筹资结构、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的合格标准等宏观政策。都道府县进行对市町村地方政府提供指导性建议、策划并宣传护理保险相关的计划安排等;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用于支付各市町村地方政府的护理保险费用缺口;还设立了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护理服务的资格以及应该接受的护理等级。
2.保障对象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日本国民凡是年龄达到40岁以上即自动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并需要定期缴纳保险费。其中,65岁以上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年龄较高,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大。对于这部分人,无论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经审核认定处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状态,也就是说部分或全部失去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就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在日本,40—64岁的日本国民被称为第2号被保险人,这部分人的护理服务需求量较小。他们只有处于癌症晚期或患有关节风湿等16种特定疾病、属于要支援或要护理的类型时,经审核认定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资金来源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税收以及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各自负担其中的50%)。具体来说,中央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25%、都道府县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市町村地方政府税收提供制度总收入的12.5%。此外,日本的每个都道府县(或行政区)均设立了“财政稳定基金”来弥补市町村由于支出增加或者保险金收入不足造成的收支缺口。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分别提供这笔稳定基金的1/3。而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
4.护理服务
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并不是所有的被保险人都能实际享受到护理服务,而只有经市町村地方政府认定其处于规定的“要支援、要护理状态”时,才能取得享受护理服务的资格。在长期护理服务的资格认定方面,日本实行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被保险者向市町村地方政府护理保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然后由市町村护理管理部门派出认定调查员对其进行家访调查,作出第一次认定;其次,由市町村地方政府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并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市町村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两次调查作出第二次认定。在日本,长期护理服务资格认定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认定依据的是申请者的健康状况而不是收入或拥有的资产。
经认定符合护理服务享受条件的被保险人根据健康状况被划分为要支援1、要支援2以及要护理1、要护理2、要护理3、要护理4、要护理5等七个等级,每个等级都对应着被保险人的身体状态以及所能享受的护理服务。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分为护理服务和护理预防服务两类。其中,护理服务主要服务于经审核认定为要护理1—要护理5等级的被保险人,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居家护理服务、专业机构护理服务、地区密集型护理服务以及福利资源的出借与购置服务及住宅改造服务等。护理预防服务主要针对经审核认定为要支援1和要支援2等级的被保险人,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护理预防服务和地区密集型护理预防服务。享有资格的被保险人在接受护理服务前,会有专职的护理管理者(类似于经理人)在同被保险人及医生商议后提出一个确切的护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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