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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保险的情况详细分析

作者:未知  来源:网易   更新:2009-4-23 15:36:3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一、日本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农业灾害实施的一项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与商业性的一般损害保险不同,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再保险。政府接受由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上述保险的再保险,承担对农户受灾时保险金支付的最终责任。二是农作物和家畜两项保险业务,是政府必须开展的工作。三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如水稻为20000-40000平方米、旱稻和小麦为10000-30000平方米范围以上的耕作面积农产,都强制性地要求其加入农作物保险。没有达到上述基准的农户需要申请加入农业保险合作社,可申请参加农作物保险。四是为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政府每年承担农户保险费的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市、町、村的事务费的一部分承担。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轻农业风险对农业的威胁,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稳定性,保持和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降低了农业灾害损失,而且也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灾后筹措救灾资金负担,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

 

    日本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

 

    日本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保险合作社、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是互助关系,合作社与联合会是保险关系,联合会与特别合计处是再保险关系。另外,根据各地区各都、道、府、县的意愿,可以采取将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功能合并成为“特定合作社”,与政府两个层次开展保险业务。目前,有4个都县熊本县、神奈川县、福井县、东京都采取了这种两个层次的制度。

 

    这一保险制度是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也对受灾农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制度实施初期,原则上每个市、町、村成立一个合作社,其后,为提高效率进行合并,现在每个合作社大约包括6个市、町、村由于市、町、村也进行合并,如果按照制度实施当时的市、町、村计算的话,现在的每个合作社覆盖约37个市、町、村,合作社的覆盖范围相当大。但是,不管合作社的范围怎样扩大也不能最终解决分散风险的问题。因此,各合作社将自己承担的向农户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即向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进行保险,确保合作社的运作不受影响。但是大的灾害发生时,联合会本身也很难支付大量的保险金。因此,联合会对合作社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由政府农林水产省进行再保险。政府通过接受所有联合会的再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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