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农业灾害实施的一项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与商业性的一般损害保险不同,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再保险。政府接受由都、道、府、县设立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上述保险的再保险,承担对农户受灾时保险金支付的最终责任。二是农作物和家畜两项保险业务,是政府必须开展的工作。三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如水稻为20000-40000平方米、旱稻和小麦为10000-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减轻农业风险对农业的威胁,提高了农业经营的稳定性,保持和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降低了农业灾害损失,而且也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灾后筹措救灾资金负担,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 (二)日本农业保险的制度结构 日本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保险合作社)、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合作社联合会),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合作社与农户之间是互助关系,合作社与联合会是保险关系,联合会与特别合计处是再保险关系。另外,根据各地区(各都、道、府、县)的意愿,可以采取将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功能合并成为“特定合作社”,与政府两个层次开展保险业务。目前,有4个都县(熊本县、神奈川县、福井县、东京都)采取了这种两个层次的制度。 这一保险制度是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也对受灾农户的损失进行补偿。制度实施初期,原则上每个市、町、村成立一个合作社,其后,为提高效率进行合并,现在每个合作社大约包括6个市、町、村(由于市、町、村也进行合并,如果按照制度实施当时的市、町、村计算的话,现在的每个合作社覆盖约37个市、町、村),合作社的覆盖范围相当大。但是,不管合作社的范围怎样扩大也不能最终解决分散风险的问题。因此,各合作社将自己承担的向农户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转给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即向都、道、府、县级的联合会进行保险,确保合作社的运作不受影响。但是大的灾害发生时,联合会本身也很难支付大量的保险金。因此,联合会对合作社支付保险金的一部分责任由政府(农林水产省)进行再保险。政府通过接受所有联合会的再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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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保险的情况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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