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厅对山崎正夫的求刑是三年有期徒刑,但今年1月11日,神户地方裁判所(相当于中国的中级法院)对山崎正夫案的判决是“无罪”,这个判决在日本引起了很大风波,甚至引起了人们对日本法律本身的怀疑。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里这个判决没有错,因为起诉的关键在于山崎正夫是不是能够预见到这个弯道事故,以及在预见到以后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比如安装ATS自动超速防止装置等),但法庭认为在JR西日本所管区域内存在着许多弯道,山崎正夫本人无法预知某个具体的弯道存在着什么危险,而当时的法律也没有规定要在一定半径以下的弯道上安装ATS自动超速防止装置,所以山崎正夫没有采纳安装这种装置的意见也不能算违法。
要推翻这个判决很困难,所以神户地方检察厅已经宣布放弃了上诉,就是说山崎正夫的案子就算已经结了。
这个判决的影响已经不止是对山崎正夫一个人,还会影响到对已经被强行起诉的三位JR西日本前任社长的判决――既然负责安全的副社长已经被判决无罪,如何来证明社长有罪呢?
看起来这不是什么胡乱判决,但总似乎没有体现出来什么“正义”。这么大的人为事故,死伤了这么多人,怎么到最后居然找不到人来为此负责?这种判决当然不能使事故受害者和受害者家族满意,就是一般人也觉得这个判决有点古怪,不能接受。
实际上在出现如此大的事故时只是企图惩罚个人的思维方法本身就有问题。比起惩罚某个具体的个人来说,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才是真正的问题,在这方面美国人的思维就很值得借鉴。在飞机铁道这种大规模交通事故上,相比起“惩罚犯罪”起来,美国人更加重视“预防犯罪”,比如现在世界惯例在处理航空事故时不追究个人责任,这种做法就是来自美国人。
美国人认为如果要追究个人责任的话就会使得无法正确调查清楚事故的真正原因,因为在存在着受到刑事处罚的危险时,人们的避险天性会使得他们说谎。所以在飞机或者铁道这种一旦发生就是大规模事故的时候,只要不是有意破坏或者近似有意破坏的话,美国法律规定不追究从事驾驶或者整备工作的个人的所有刑事或民事责任。只有这样有关人员才会无所顾忌地提供所有有关事故的证言,从而使人们找到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方法。
在航空事故时人们采取了美国人的做法,但在铁道事故上各国还不统一,比如在处理1998年发生在德国的艾雪德列车出轨事故时德国检察当局就把两名官员和一名工程师因为谋杀罪而送上了法庭,但到最后也是进行了司法交易,被告交出一万欧元的罚款了事,这件事就说明了在这类事故中追究个人责任的困难。
有人指出,发生无法判决山崎正夫有罪的原因是日本的刑法上的不备,日本现在的刑法只追究个人的犯罪,而没有追究法人犯罪的条款。对于这次的事故要追究某位具体的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当然不容易,但是JR西日本这个公司是逃不过指控的,但是根据现在的日本刑法就无法对法人提起起诉。不少欧洲国家的刑法都可以对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美国刑法虽然不追究企业法人,但是臭名昭著的美国民事诉讼所招致的巨额赔偿就足够惩治肇事的法人了。所以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了要修改刑法,增加追究企业法人犯罪的条款。
JR福知山线事故发生虽然已经快七年了,但这件案子还没有完结,经常会成为媒体重视的焦点,甚至引起要不要修改法律的讨论,不管最后会发生什么结果,这样做的好处起码就会使得这种悲惨的事故不至于马上风化,也使得各交通机构更加认真地做好安全工作。(俞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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