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给付型寿险系列之二:
生存需求附加险
生前给付型寿险中的另外一个系列就是——生存需求附加险(living needs 特约)。该产品的推出比“三大疾病寿险”迟,为1992年10月。当时,并非是日本本土的寿险公司开始销售,而是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 Financial)在日本的子公司Prudential 生命保险公司率先在日本销售。此后,日本寿险公司纷纷追随,至今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销售该产品。
该产品并非主险,不单独销售,而是附加在主险中进行销售。因为,该附加险实际上只是将主险中规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特别约定为在符合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给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指定的保险金代理请求人。
其规定主要的内容如下。第一,当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的余命(生存期)为6个月之内时,保险金代理请求人根据该诊断,可以向保险公司提请给付保险金。
第二,保险公司不问其病因是否属于三大疾病,只要医生确诊,保险公司便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提前向保险金代理请求人给付保险金。
第三,医生确诊的“余命6个月”是指,根据日本诊断时的医疗技术,在日本国内无法依靠治疗来挽留生命,根据患者病情,判断其余命为6个月之内。
如果生前给付得以实现,该患者(被保险人)可以在有生之年自由支配保险金,甚至可以去国外接受高尖端医疗技术的手术或治疗。因为有些治疗技术,日本法律规定加以限制,无法在日本国内实施,而国外则允许实施。例如,日本法律规定,禁止15岁以下的少儿提供内脏供移植用,实际上等于禁止儿童实施心脏移植手术,而美国则无此类禁止性法律。因此,日本许多儿童心脏病患者只能去美国接受心脏移植手术。在国外接受高尖端医疗技术的手术或治疗,其医疗费用昂贵,因为这些费用都无法使用社会保障中的医疗保险,全部自费。因此,提前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方可以使许多被保险人能不受制于经济的窘迫,安心接受治疗。
第四,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在设计该附加险时,设置了给付的上限。几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为3000万日元。
生前给付型寿险越来越红火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生前给付型寿险合同规定,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属于免税的范畴,不作为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不需要交纳所得税。
从1992年到2002年的11年中,日本寿险公司“三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的件数共计为68332件。而“生存需求附加险” 提前给付的件数为6519件。2002年以后,虽然没有精确的统计数据,但是据日本寿险界的业内人士声称,现在,生前给付型寿险的投保人数以及给付情况远远超过2002年,其需求并无降温的兆头,反而越来越红火。
但愿什么时候,这把“火”也能到中国来“燎原”一番。
(作者为日本日生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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