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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法学家对话:法治勿入工具主义误区

作者:倪正茂  来源:日本法在线   更新:2007-3-27 12:22:5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工具主义法律观--日本法治建设的失败
 
  倪:今天,我们集中法学研究的一个方面--"法治国家建设的路该怎么走",交流一下各自的看法。选择这个话题,是因为年初在香港举行的"亚洲第四次法哲学代表大会"期间,铃木先生好像说道:一百多年来,日本走过的法治建设道路是失败的。当时我很惊讶,因为我和许多同行一向认为,日本的法治建设是相当成功的,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有的法律还可移植,例如科学技术法。
  铃木:日本的法治国家建设,可以上溯到明治时代。但明治时代法学家有明显的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在工具主义法律观下,广大民众不被认为是主体;认为只有更加有效地达成国家目标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并且这才是法律存在的第一价值。直到今日,工具主义法律观在日本的一些中央官僚层里仍然根深蒂固地存留着。搞了150年还是工具主义法律观占统治地位,这只能说是失败。这是从观念层面上看,从实践层面看也只能这样下结论。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在继承西洋法的同时,还不断地进行近代法的学习。在法律条文的水平上,短时间内就基本达到了欧陆法化。因此,从表面上看似乎已进入了近代国家的行列中。但是迄今为止,在日本,司法所占有的比重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也就是说,日本是以"小司法、大行政"为特征,并且投入于司法上的预算、人员、成本(力度)是不能与行政相比的。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法律专家的数量上。
  倪:日本有多少法律专家?这同法治建设成败的关系如何?
  铃木:美国在世界上拥有法律专家人数最多(941万人),每位法律专家只为290人提供服务,英国790人,德国740人,法国1640人,而日本的每位法律专家要为6300人提供服务,比中国台湾的3600人还要多,基本上与韩国的6700人持平。这样的"小司法",不仅仅是日本的特征,而且还是东亚各国的共同特点。中国如果与西方国家相比较的话,恐怕也会是同样的结果吧。司法只占这么小的比率,表示它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于西方国家,而并不表示法律本身作用的大小程度。只是法律的作用发挥处,不在于司法的横向关系上,而在于行政的纵向关系上。这种法体制在日本持续了近100年,虽然为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是一种行政主导型、国家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模式。也许,这作为使发展中国家迅速发展的手段,是极为有效的。但是,最近10年间,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停顿,让人们意识到了这种发展模式的极限。因此,不得不重新检讨法的形态及法律所体现的价值问题。
  倪:中国律师约10万人,一名律师为13000人服务。但判别法治国家或法治建设的成败,似乎还应有更多的参照因素。
  中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任务是上了宪法的。我以为,法治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除非方向错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的工具论可谓甚嚣尘上,宣扬工具论的文章现在还是冠冕堂皇、连篇累牍的。但总的趋势是加快法治建设进程,主观愿望、主观需求、客观实际、客观进程都是如此。我想,日本的法治建设也是动态发展着的,永远都会有一些需要改革、改进的地方。

  何为法治--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杨:对法治建设成败的判断,首先取决于何为法治。而"法治是什么"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定义:"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Rule of Law)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的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于充分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这可以说是一个经典的关于实质性法治的概念。Lon Fuller曾列举出法律的八个特征:即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清晰明了、法律不自相矛盾、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所为与公布的规则相一致。这八项特征构成了所谓的"法律的内在道德";Joseph Raz则根据"法治"概念的字面含义去推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提出法治必须达到以下八条:一、所有的法律都应公布于众,且应不溯及既往;二、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三、具体法律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稳定、清晰和普遍性的原则;四、必须确保司法独立;五、自然公正等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六、法院应对立法及行政活动拥有审查权;七、诉讼应当易行;八、遏止犯罪的机构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侵蚀法律。以上所表述的法治概念是偏重于程序性方面的,因此被称为程序性的法律概念。总的来看,法治不仅包括一套原则,以及按照这些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而且应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程序模式,以及更深层次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信仰。
  今井:我同意在讨论问题时,为了防止发生议论的混乱,首先应该高度关注概念使用的问题。"法治"这个概念是具有多种含义的。
  就我们东亚的传统而言,"法治"这个词是从中国春秋时代的"法家"中开始。这里面"法治"一词的含义是,法应该作为阻止人民的叛乱以及统治臣民的手段和工具来使用,并且它要比"德治"效果显著。
  德国"法治国家论"的传统,通常主张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才是"法治国家"。但是,德国的这个"法治国家"思想只是在说应通过"法律"来进行统治,并没有提及到"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的问题。因此,只要通过法律进行统治的话,任何统治都可视为"法治"。就连纳粹的统治,也曾被视为"法治"。这样一来,恣意的"人治"也有可能戴上"法治"的假面具。
  关于"法治"还有一种理解是,确立在英美法传统之中的"法的统治"。
  自1968年以来,日本实现近代化的过程中,对于"法治"一词,人们的理解通常是在亚洲的传统与德国的法治国家论两者之间。于是,通过非民主化法律的天皇制官僚的统治,就被这种"法治"观念正当化了。由此可见,日本的近代化就是在这种框架中被推进的。
  留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知道,并不是说只要实现"法治"就算大功告成。最重要的是"法治"的内含。
  如今,在日本把"官僚政治"转换为"市民政治"的讨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就"法治"问题而言,此讨论具有把建立于中国的"法家"思想与德国的"法治国家论"传统两者之间的"法治"化体制,视为"官僚政治"的法的基础,来批判并克服的意义。这样一来,直到现在的日本"法治国家"体制,虽说是通过法律的官僚统治,不过,如果要将它说成是"法治国家"所应具备的状态,又完全不充分。为什么会有这种问题发生呢?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思考下面的问题:即法律是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还是规定人与人之间非支配性的相互关系的规则?我们必须深思两者间的差异。
  铃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在与中国的法学学者进行广泛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常常会感觉到一种生疏感、距离感。他们几乎把法律完全视为推动社会变革与经济发展的工具,并为达成此目的,探求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观就是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我感觉中国学者们总是想从日本学者那里打听出推动日本发展的日本法的秘密。最近以来这种现象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在留日中国学生的思维中也留有很深的痕迹。
  倪:这一类问题,不仅牵涉到对法治概念的理解,而且,从深层次来说,取决于对法律的核心价值的认识。我认为,法律是解放人类、增进人类自由、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不应异化成为"治民"的法,法的首要任务是"治吏"。人民把权力交给政府官吏,由他们去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你管得怎么样,人民是有权监督的。你管得不好,糊里糊涂、马马虎虎、拖拖拉拉,甚至假公济私、渎职犯罪、监守自盗,人民就要"治"你的罪。为此,衍生出法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当公民生活受到官员或非官员的非法干扰,公民权利受到侵损,公民受到官吏戕害时,要得到充分的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从这个角度考虑,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之始,就必须清楚认识法的价值、法的任务、法治重点、法治手段,当然,这些都与法律职业人的数量、质量有密切的关系。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探索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去年日本司法体制改革审议会发表了最终报告,已经得出了一些结论,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铃木:日本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基于对法治建设负面的反省而进行的。转换的重点在于把行政的事前规制和行政主导的社会发展、增进幸福的模式,转换成能够充分发挥出司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和能够挖掘出民众潜在力量的法的体系。为此,资源投入的重点有必要从行政转移到司法上。以这种意识为背景,2001年6月,在政府的主持下,设立了司法改革审议会,并提交了最终意见书。现在即将付诸实施。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如何使司法成为国民的身边之物,并使国民随时都能轻松地利用到它;要扩增法律专家的数量,使民众轻而易举地接触到司法。当前的目标是要追赶西方国家中法律专家数量水准最低的法国。同时,要在构造改革的名义下,使行政机构得以简单化,不必要的行政部门要么解散它,要么委让给民间团体。这种转换过程,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简单工作,就好比日本从此走进了一个漫长的隧道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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