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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混合型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作者:未知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2012-6-19 10:21:57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与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与立法经验相比,亚洲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日本作为亚洲国家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方面兼容欧美又颇具自身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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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先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进程

  20世纪70年代起,日本的少数地方公共团体开始尝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自治条例(注:日本的地方行政区域实行自治制度,地方公共团体设立首长与议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最早的地方立法是1973年德岛市制定的《关于保护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条例》。随后,日本各级地方公共团体开始走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化道路。由于受到1982年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厅报告的积极影响,各地方公共团体竞相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1984年,福冈县的春日市率先制定《春日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翌年,川崎市也制定了《川崎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相较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积极立法趋势,中央政府则显得比较保守与谨慎。考虑到全国性法律涉及利害关系的复杂性,内阁会议决定先致力于有关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1988年完成了《行政机关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央层面上完成的第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有两个限定:一是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二是仅调整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不涉及人工处理信息的行为。

  1998年,日本政府开始着手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改革。次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含23个都、道、府、县和12个政府指定城市、全国1529个团体的《个人信息条例》。2001年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同时还提出将1988年的《行政机关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修正为《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拟定《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施行准备法》等草案。这五个草案被称为个人信息保护关联五法于2003年5月由日本国会通过,并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至此,日本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完整法律框架正式形成。

  兼容欧美又具自身特色的立法模式

  日本民族从来不缺乏学习的精神,但更有其创新的一面,这一点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建设领域也不例外。1988年《行政机关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适用的范围与立法理念上,学习了美国1974年《隐私法》的精髓,一方面突出公民避免来自于公权力侵犯的立法理念,另一方面仅限于适用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随着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南》的通过,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进入修正时期,趋向于学习欧盟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与立法模式。日本政府深感国内仅适用于行政机关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水准赶不上欧盟的水平,更是基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南》中对于欧盟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数据流通的强制性要求,深恐给日本在欧洲市场的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透过个人信息保护关联五法,可以发现,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念与模式上既坚持了自己原先的传统,但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在没有放弃避免公民来自于公权力侵犯这一理念前提下,法律融合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最新内容。全新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看上去应该归类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不区分公私领域,符合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南的要求,但就其内容而言,与其说不分公私领域,倒不如说这是一部专门规范当信息处理主体为个人时应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除了一部看上去很有欧盟味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其同时坚持原有的《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是对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的折衷,既注意到本国行业自律机制的有限性和法制化的必要性,又没有一味迎合欧盟对个人信息实施全面保护的要求,试图在保护个人信息与保障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寻找平衡。

  独特的审查会咨询制度平衡公开与保护

  围绕个人信息争议处理机制,日本没有设立欧盟式的独立机构,但也没有如美国一样不设立任何机构。1988年《行政机关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不服申诉时,应当征求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的意见,将审查会定位于咨询机关而不是裁决机关或监督机关。1999年《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设置了信息公开审查会,职能定位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一致。2005年制定了《日本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将原先两部法律所设置的两个机构合并为一个,名为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依该法,由内阁府设立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审查会职能是提供依据《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独立行政法人行政信息公开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这4部法律而提出的有关个人信息方面的咨询。

  由此可见,审查会职能集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于一身,这与英国式的信息保护专员有共同点,但是,日本的审查会是设在内阁府的咨询机关,处于中间者地位,不属于行政性质的机构,而英国信息保护专员办事处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具有准行政机关的地位。另外,审查会只负责接受来自于4部特定法律所涉主体的咨询,而这4部法律的主体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独立行政法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独立行政法人,从职权范围而言都属于行政领域,这意味着审查会只为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处理争议提供咨询,这与德国式的数据保护专员制度有共同点,但是,德国联邦数据保护专员隶属于内务部,纳入行政机关体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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