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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

作者:侯欣一  来源:日本法在线   更新:2007-3-27 12:23:5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内容提要:本文以清末直隶地区的报纸、官宦对日本的游记等地方文献为资料,分析了日本对清末法制变革影响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后果,除对前人已有的研究举行了必要的补充外,对制约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些深层问题做了新的探讨。

    关键词:直隶  日本清末法制变革
    Abstract:Based on the local bibliographic materials such as newspaper of Zhili Province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traveling notes of Japan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reasons, ways, modes and consequences of Japan’s effects to China’s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his article also makes a new discussion and exploration on the essential restricting effects to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ith supplementary researches to other scholars’ studies being included.
    Key words: Zhili Japan Legal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中,日本的影响不容忽视、甚至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一定程度上日本是近代沟通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桥梁。但若深究的话,何以是日本而不是其他国家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原因道理何在?影响的方式与渠道又是如何?以及日本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重大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同仁们已进行了一些赋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北京大学李贵连的《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北京大学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台湾政治大学黄源盛《从法继受观点比较晚清与日本刑事立法的近代化》、中国人民大学丁相顺《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思考》、日本宫坂宏《清末立法与日本法律家—清末刑法典编篡的几个问题》、美国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等,特别是李贵连先生的研究基本上勾勒出了日本对近代中国法制影响的大致轮廓,为进一步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作了有益的尝试。但现有的文章使用的材料基本上都是反映中央政府层面的,谈的也都是宏观问题。本文则主要以晚清直隶地区士绅对日本的游学日记、地方官府的文件和《大公报》等资料为依据,通过点面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对已有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一方面侧重探讨一下这种影响在地方的发生情况和影响的深度以及后果,从而使这一讨论深入下去。至于为什么选择以直隶为中心,一是因为笔者手中所掌握的资料限制,二是就这一问题而言直隶地区较有代表性,直隶为京畿之地,是当时变法的首善之区,影响较大。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问题是中国法律史学界尚未完全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仅关系着法律史学、法理学、乃至部门法学的发展,而且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重新审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寻找其规律,特别是探讨晚清中国在继受外国法律时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现实的法制建设服务,更是法史工作者责无旁贷的。
    一、影响的原因
    中国近代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最早是英美等“泰西”国家,[1]但最终却选择了日本作为继受的对象,个中原因到底何在?这是首先要思考和解答的问题。对此问题以往学界已有一些探讨,其结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治维新、甲午战争,特别是日俄战争后日本迅速崛起的现实极大地刺激了晚清政府和国内的知识界,变法成功的日本引起了国人的关注,其政治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自然成了同样急于摆脱尴尬地位的中国人效仿的对象。“甲午一战使向以天朝大国为尊的清王朝大为震惊,举国上下受到极大的刺激,……其原因一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为中国的藩属国,近代以来也一直受西方列强的欺凌,经过明治维新后其国力大增,不得不让清廷刮目相看;……于是一部分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及青年急欲至日本探究日本速强的原因,而清廷中的一些大员也欲借鉴日本的经验,使中国的变法取得速效”;[2]
    二是戊戌变法的影响和自然延续。近代中国的第一次制度变革始于戊戌变法,而戊戌变法则取法于日本。尽管戊戌变法失败了,但其影响毕竟还在。晚清法制改革距戊戌变法只有几年时间,法制改革取法日本也就十分自然;[3]
    三是地域较近,效法方便。对于此点,晚清直隶籍重臣张之洞在其名著《劝学篇》里讲的十分明白:路近省费,易考察;文字、风俗相近,易懂和易仿行。
     其实,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结合直隶的材料,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本政府的劝诱。日本政府出于消弱俄国在华的势力和影响,并最终称霸中国的需要,从明治维新后,特别是从1895年起加强了从外交上对清朝的经营,拼命向中国推销其变法成就,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如时任日本驻华公使的矢野文雄就曾公开向日本政府建议倾全力吸纳清国留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修习法律、文学的学生等,必会依旧日本的制度来筹划清国将来的发展。事若至此,我国势力在大陆的影响,岂不无可限量!”。[4]日本的劝诱,引起了急于变法的中国人的积极响应,如时任山东监察御使的杨深秀就曾为此专门上奏,建议派遣学生留学日本,理由是:“顷闻日人……厚智吾人士,助吾自立,我游学,供我经费,以著亲好之实,以弭夙昔之嫌。”[5]一个劝诱,一个欣然,于是中日之间出现了一段近现代外交文化交流史上难得的“蜜月期”。[6]
    而近代日本对中国的劝诱和交往是从天津开始的。早在1870年,日本就派外务大臣柳原前光来津与北洋大臣李鸿章交涉建立帮交事宜,并通过李向清廷的其他官员展开游说;第二年柳等再次来津同李鸿章谈判,并于7月20签订《日清修好条约》。1898年日本又在天津设立租界并以此为基地,进一步加强了从天津向北京及中国内陆省份的渗透。这种特殊的地位,使直隶地区,特别是天津对日本的了解相对较早,比之其他地方更易接受日本的法律文化。
    第二、与当时举国上下的浮躁心态和急功近利的目标有关。法制变革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变化,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非一日之功可以完成,这原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但晚清的法制变革却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自上而下的运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收回治外法权,不仅变法的原则事先做了匡定,甚至连时间上有明确的安排。如此功利的目标使急功近利和浮躁就不可避免。而功利和浮躁又决定了它对那种条理化和内在逻辑十分清晰的法典的依赖。因而晚清法制变革必须也只能从翻译起步。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卷轶浩繁,短时间内全部翻译出来并加以消化是不现实的,相反,“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类,考察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该国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之较易。”[7]对此,主持清末变法的沈家本说的也极为清楚,“欲取欧美之法典而尽译之,无论译者之难其人,且其书汗牛充栋,亦译不胜译。日本则我同洲、同文、同种之国也,译和文又非西文之难”。[8]
    直隶地区对日本的仿效,始于袁世凯就任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之后。1901年,袁世凯一上任便开始了以天津为中心的各种改革,时称“北洋新政”。北洋新政是一场省政改革,其目的就是要以最短的时间建立以近代军事制度和完备的官僚机构为基础的集权式政治体制,为即将进行的全国改革树立榜样。如此功利性的目的决定了北洋新政所能仿效的对象只能是明治维新初期的日本。这一点从袁世凯当时所倚重的幕僚的构成就可以看的十分清楚,金邦平、黎渊、李士伟、张一麐,清一色的留日学生。[9]在这些幕僚的影响下袁世凯对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十分关注和推崇,认为“日本同洲之国,其陆军学校于训练之法,备极周详”,“自应及时派往东洋肄业,庶学成返国,堪备干城御侮之资,似变法图强无有要于此者”;[10]为此他在直隶地区发起了大规模的游学日本活动,专门规定直隶地区各州县实缺人员,除已到位的外,都要“酌给津贴,先赴日本游历三个月,参观行政、司法各暑及学校实业大概情形,期满回国,然后饬赴新任,并责令呈验日记以征心得”。[11]
    第三、中日文化的相同或者说是近似,也使中国人较容易放下中国文化天下第一的自大心理。晚清时期虽然一些进步人士已经认识到了中国确实是落后了,需要学习。但真让曾经拥有着灿烂文化,同时也自大了几千年的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放下架子去向“蛮夷”学习异质文化,这在心理上是无论如何也一下子承受不起的。而日本尽管也是“蛮夷”,但此“蛮夷”与“泰西蛮夷”相比,与中国毕竟同文同种,心理上的障碍总是要小一些。这种内在的心理因素十分隐蔽,但却很重要。其实,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不难发现大凡时人在鼓吹变法必须向日本学习的理由时总是不忘要强调一下中日“同文同种”!“中国于日为同种,而帝国宗旨亦近,则立宪自宜取师于日”。[12]
    白种人优于杂种人的说法曾经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十分流行。对此说法那些彻底丧失了民族自信心的人深信不疑。相反那些爱国的知识分子和抱残守缺的士大夫尽管对此说法十分讨厌和不服,但又一时找不到反击的武器。日俄战争日本的胜利似一针强心剂一扫国人心中的阴霾:日能困俄,则“种族强弱之说,因之以破”,“人能造之,吾必亦能”。[13]考察当时直隶人士书写的大量游东笔记,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现象,既每当看到一件新的制度后,考察者们总是不忘记加上一句:中国古已有之,作为评论。如对于日本的巡警制度,有考察者认为此乃是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的发展;看到日本的现代军事制度,特别是士兵文化水平较高,有考察者认为:“此皆合中国古制。兵亦称士,曰士卒……知兵必先兼士,而言正为先,读书而后学武也”;[14]等等不一而足,最后的结论是“东西洋盖犹中国古制也”。这种结论是万万不能少的,其潜台词是中日同文同种,日本的文化和制度不外乎是中国传统制度的演变,学日本实乃是承继中国传统而已。对于一些自大惯了,又输不起了的士大夫来说这种心理上的安慰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的宗教势力在直隶地区开始迅猛的发展,伴随着这一过程,民众与传教士和教民的矛盾和斗争不断出现,教案频频爆发,在天津乃至整个直隶地区酝酿着一股反西洋人的情绪,并最终形成了排外的义和团运动。换言之,直隶地区民众中存在的对西洋人的厌恶情绪似乎较之国内其他地区更为严重。关于此点1900年前后一位在直隶大名府传教的西方传教士在给其主教的一封信中讲的很清楚:在大名府正在形成一种运动“这些运动的目标总的说来是针对欧洲人,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他们有一个带着侮辱性的称号叫‘洋鬼子’”。[15]尽管这种对西方人厌恶的情绪主要是来自民间,但它不可能不影响到士绅阶层。这种情绪或多或少也会促使人们把仿效的目光更加坚定地投向同文同种的日本。
    上述原因汇总在一起,便决定了晚清变法只能师法日本,直隶地区也自然成了晚清仿效日本的试点。
    二、影响的途径、方式
    近代日本对中国法制变革的影响从时间上讲开始于戊戌变法,具体到直隶地区则是从袁世凯推行北洋新政前后。而影响的途径和方式则是多方面的,大致包括:
    第一、中国官民对日本的游历和考察。甲午战争以前,中国对日本的了解极为有限,与此相适应,东游日本考察的直隶省人士也仅为一人,即1893年受天津海关道盛宣怀委派赴日考察煤矿和纺织所的技师周冕。甲午战争以后,特别是1901年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和晚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后,直隶赴日考察的人数开始激增,仅1905年6月起的四个月之内,直隶省就先后分四批派了200多人赴日考察。不仅如此,从1903年到1904年,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天津知府凌福彭就曾3次赴日考察。这在当时的全国是极为少见的。据学者研究,当时直隶省赴日考察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筛选严格,人数较多,方式多样。袁世凯认为“治民事者官也,而官之泄沓如故,作民望者绅也,而绅之蒙昧如故。欲求民智之开,非由官绅入手不可”,于是主张“年少英俊者使之游学,年长更事者使之游历,二者分途并进”。[16]并形成了留学以短期为主、长期为辅;游学以考察与听课相结合的相对固定模式。据统计,晚清数年间直隶地区赴日游学和游历两项人数总和累计达数千人之多。[17]此外,为规范考察行为,直隶省还制定了《筹备公款续派绅士游学日本考察地方自治办法》等文件,规定赴日之前要先在天津培训4个月,学习日本的有关法律。二是涉及的州县多。在此期间有名可查的直隶赴日考察的官员和绅士涉及到保定、抚宁、西宁、栾城、邢台、博野、清丰、无极、高邑、赵州、宁津、巨鹿、满城、广昌、宁晋、容诚、任丘、迁安、柏乡、曲周等府、州、县,范围十分广泛;三内容丰富,收获较多等[18]。这些考察者书写了大量的考察日记,如北洋农务局总办黄景的《游历日本考察农务日记》;刘瑞磷的《东瀛考政记》;段献增的《东邻观政日记摘录稿》等,总数达24部之多。
    日记中涉及到日本的政治、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的各项制度和现状,仅就法律而言日记的内容就十分丰富,包括宪政体制、法律规范、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监狱管理、警察制度等,但就法律而言,引起考察者最大兴趣则是日本的审判制度。关于审判制度日记便从审判机关的设置、诉讼的程序、审判的方法和原则、律师和检事局的作用与地位、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甚至判决书的具体格式等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记载和介绍。[19]
    譬如直隶新城县知县郑崧生等甚至还对法庭的布局做了具体的描述:台上列案桌如月牙形,原告与被告均站在台下,律师坐在其身边;案桌后面中间坐判事,左边坐检事,右为书记,室中另设有旁听席。为使人一目了然,日记中还附有插图。[20]再譬如游记中对日本新设立的检查官员的职责是这样记录的“检事者,固代表保护公益之任者也。在刑事上,提起公诉、请求刑之适用、监视刑之执行;在民事上,有必要保护公益之时,亦得干预诉讼,于司法行政事件而进行监督之事务”[21],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大多数日记作者在介绍上述内容时援用的是日本的法律用语,如权利、立法权、救济、执行、派出所、预审、裁判所、检事、书记、廷丁、执达吏、代理、被告人、监狱、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用语的使用真实地反映了日本法律制度在当时中国影响的深度,同时也反映了新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特别是对直隶地区的普及所起的作用。不仅如此,有些考察者还真实地记录了自己的感受和思考,如严修在旁听了一次廷审之后对于日本使用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深表认同,“不如此,则罪人虽有冤将不敢上诉,恐将反改加重也。”[22]再譬如,郑元睿在考察了日本的司法审判制度以后,认为中国“如欲仿效设裁判,必也先之以国民教育,使民皆知耻,不复存幸胜之心;而又辅以警察,使民皆知法,不敢有非理之想。则刑讯之风,或庶几乎少息已”。[23]由于考察者大都是政府官员和士绅,记录的又是他们的真实心得,因而不难想像日记的内容对当时直隶社会、法制变革的实际影响。
    第二、中国留日学生对近代日本法制的吸收和借鉴。据史料可查,清末直隶向日本派出留学生则始于1898年,但规范较小,到1901年中国在日本的留学生总计不过269人,其中来自直隶的有17人。同年清廷推行新政,谕令各省选派学生赴日留学,培养人才,直隶赴日留学的规模开始扩大、热度逐渐升温。如1902年3月袁世凯曾一次从北洋武备学堂选派了55名学生赴日留学。民国成立后赴日留学运动一直余音不断。著名的共产党人李大钊就是于民初在北洋法政学堂毕业后赴日留学的。清末直隶赴日留学所学专业主要有教育、法政、农学等。如1904年11月袁世凯就曾选派50人赴日入法政大学速成科,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在此前后,还有一些直隶省官员和青年通过各种方式进入法政大学速成科和其他大学学习法律。法政大学速成班正式开办于1904年,是专门为中国留日学生而开办的。所开设的课程包括《日本宪法与各国宪法比较》、《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裁判所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大意》、《行政法》、《警察法》、《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外交史》等,授课的老师均为当时日本法学界的知名学者,授课的方式采取双语教学,即日本教授用日语讲,中国人同步翻译。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学生大致可以掌握现代法学的基本内容,学成回国后对晚清及民国法制变革起了很大的作用。[24]据史料所载直隶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科、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明治大学法科、法政大学及该大学速成科有名可查的有:金邦平、邢之襄、单豫升、何基鸿、沈秉诚、宫毅、张荩臣、苏芝林、祝瑞霖、于振宗、张开运、张宗芙、元寿恺、张仁锐、侯荫昌、刘恩培、刘炯、刘照、吴元善、李廷斌、康镜蓉、李毓棠、朱纶、梁同恩、刘汝培、赵翰纶、孙松龄、王绍曾、吴德镇、谷芝瑞、陈培锟、郝继贞、张诒、李景纲、李湛田、李榘、阎凤阁、梁建章、齐树楷、张志嘉、李维汉、陈树楷、张锡光、刘绍曾、李维弟、张俊英、高振筠、梅心田、方大然、王仁铎、周忠绩、姚和羹、贺德深、董毓昆、边守靖、修浦田、岳世梁、谷钟秀、仇翰垣、陆维、韩树等。[25]短期学习过法律的人数则就更多了。至于总数现在已无从考证。
    第三、日本教习对日本法制的传播。为了变法的需要,1905年袁世凯创办了中国第一所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此后,法政学堂便像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出现,仅直隶地区除直隶法政学堂外,还有北洋法政学堂、天津警务学堂等。这些法政学堂的规模不算很大,如直隶法政学堂开办时有正科学生160人,预科160人,教师除个别留日归国学生外,主要是聘请日本法学家来授课。如直隶法政学堂聘请的日本教习有甲斐一之、中津三省、矢板宽、太田一平、剑持百喜、中岛比多吉,北洋法政学堂有:吉野造作、今井嘉幸、大石定吉、名和刚,天津警务学堂有三浦喜传、于野健藏等。[26]这些日本教习有的既是教师,又是各级政府的顾问,对清朝法制改革的影响亦不可低估。
    除了以上的途径,晚清和民国政府聘请的日本法律顾问也不应忘记。众所周知,从清末到民国,为了变革法制中央和地方政府聘请了一些法律顾问,这些顾问在清末和民国的法制变革中所发挥的作用亦是十分巨大的。如有贺长雄与清末民初中国的宪政改革,志田钾太郎与清末民初的商事立法,冈田朝太郎与清末刑事立法,松冈义正与清末民事立法,小河滋次郎与清末狱政改革等。有关袁世凯聘请日本顾问参与北洋新政的说法在学术界早已有之,[27]但笔者尚未发现日本法律顾问直接参与直隶法制变革的第一手史料,因而有关这方面的讨论暂付阙如。
    至于影响的方式则不外以下几种:一是留学和游历的士宦们回国后直接参与中央或地方的宪政和法制改革,这一点在直隶表现的最为充分。这是因为直隶留学和游历的士绅以官派的为多,出国前就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像凌福彭为天津府知府、恩惠为赵州知州、杨沣为直隶候补道、田鸿文为邢台县知县等等,他们出国的目的十分明确,因而在变革中发挥的作用也就十分突出。如天津狱政的改革就与凌福彭对日本的游历和考查关系极为密切;
    二是担任教师,培养新型的法政人才,开创现代法学教育。如北洋法政学堂就是一所以日本近代法学教育机构为榜样而建立的新型法律教育机构,教师中也不乏留日的学生,该校六任监督中有四人为日本留学生,即第一任黎渊(日本中央大学法学系毕业)、第二任熊范屿(早稻田大学)、第五任李榘(法政大学)、第六任胡源汇(早稻田),教务长亦为留日学生籍忠寅;[28]
    三是成立各种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推动和促进宪政与法制改革。如清末宪政运动中直隶地区成立的宪政研究会、宪友会直隶分会、天津地方自治研究所的骨干和负责人均为留日学生和东游士绅。
    四是通过翻译和著书立说,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学研究。翻译并刊行各种法律书籍是留日学生向中国传播、普及日本法律知识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史料来看,早自1900年起留日学生就成立了最早的法律书籍翻译社团“译书汇编社”,其成员有十余人,其中便包括来自直隶的金邦平。此后,这种翻译社团不断涌现,较为著名的有普通百科全书社、湖南编译社等。这些留日法科学生根据自己上课时的笔记,或老师的著作、讲义及其他同类著作综合进行翻译,在日本印刷,然后运回中国发行。据学者考证当时国内法政学校使用的教材大部分是这类书籍。[29]除翻译之外,留日学生们还创办各类报刊,著书立说向普通百姓普及政法知识,如1907年直隶留日学生就曾创办刊物《直言》。清末宪政运动中天津知府凌福彭亦专门从日本法政大学的毕业生中挑选人编印《法政官话报》和《自治讲义》,每月各一册,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百姓宣传、普及宪政知识。此外,著名的《大公报》社长英敛之亦曾去过日本游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直隶游学士绅书写的大量日记和考察记,如《严修东游日记》、刘瑞嶙《东瀛考政录》、段献增《东邻观政日记摘录稿》、逄恩承《日本最近政学调查记》、刘庭春《日本各政治机关参观记》、恩惠《东瀛日记》涂福田《东瀛见知录》王三让《游东日记》等,这些日记和考察记对于普及政法知识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影响的程度和后果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关影响的深度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宪政方面的影响。清末预备立宪是晚清政治与法律制度改革中的头等重大问题,而留日学生与清末宪政的关系则是任何研究者所不能回避的。正如晚清立宪派重要人物张元寂所言:“光绪已亥以后,东游渐众,聪颖者率入其国法科,因文字之便利,朝受课程于讲室,夕即移译以饷国。斯时杂志之刊,前后相继,称为极盛。鼓吹之力,中外知名。大吏渐为所动。未几而朝廷有考察宪政之使命,又未几而仿行立宪政体之国是定矣。朔厥原因,虽至复杂,然当时输入法学,光刊杂志,不得谓无丝毫助力也”。[30]
    仅就直隶而言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宪政活动、咨议局和地方自治。我们首先探讨一下留日学生所从事的宪政活动。预备立宪过程中,为了促使政府尽快制定宪法、召开国会,举国上下举行了若干次请愿、示威、游行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天津、乃至整个直隶一直搞得有声有色,起到了带头作用。这些活动的发起人和骨干为阎凤阁、谷芝瑞、齐树楷、王法勤、张锡光、温世霖、孙洪伊等,基本上是留日的法政学生。如1910年直隶各界为了逼促政府早开国会,举行了声势浩大的上书请愿,直隶宪政研究会为了发动群众印制了大量的宣传画和白话演说稿贴满城乡,并邮寄全国各地。咨议局副议长谷芝瑞亲赴山海关一带,发动群众,筹措钱款。在留日法政学生等知识分子鼓动下,请愿签名人数竟达20万之多,[31]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该签名册题为《国会请愿绅民衔名册》,现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这次请愿活动的内容、方法以及策划均有别于中国传统士大夫的惯用作法,得益于其留学的经历;
    在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先后成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公议机关资政院和咨议局。在196名资政院议员中留日学生有近30名,占六分之一,其中来自直隶的就有;籍忠寅、齐树楷、李榘、刘春霖、胡家祺等5人,而直隶咨议局的正副议长更是全部掌握在留日学生手中,具体为议长阎凤阁,副议长谷芝瑞和王振尧。此外,议员中还包括谷钟秀、籍忠寅、李榘、齐树楷、刘春霖、陈树楷、张锡光、吴德镇、董德馨、高俊彤、仇翰垣等留日的法政学生,这一比例和状况足以说明留日学生在直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和立宪过程中的作用。此外,由于留日学生大都为学习法政者,因而,他们实际所发挥的作用要比他们的人数大得多;
    地方自治是清末预备立宪中的重头戏之一,直隶特别是天津又是全国搞的最好的地区之一。而天津之所以能搞的较好,则全得益于留日学生和游历日本的士绅。据统计仅1907年直隶就选派百余人分三期赴日考察地方自治。游历日本的直隶士绅对日本的地方自治极感兴趣,并得出了结论:日本的“地方自治之法,至为美善”。[32]天津自治局成立于1906年,以凌福彭及金邦平会同筹办,领导整个直隶地区的地方自治运动。他们以日本的做法为经验,仿效日本实行地方自治时曾设期成会的做法,设立了天津县自治期成会,讨论、表决为自治而起草的各种章程等。自治局下设法制课、调查课、文书课、庶务课等。自治局成立后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成立自治研究会。抽调留日法政学生研究自治理论,并进行小规模的试验,同时举行培训班培养人才。培训班一期4个月,其学员来自整个直隶地区,主要讲述自治法、选举法、户籍法、宪法、地方财政法、教育行政、警察行政、经济学、法学通论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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