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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社员旅行

作者:周晨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4-8-22 6:01: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时值仲夏时节,也是“社员旅行”的好季节。公司为了慰问公司职员会举行一些“社员旅行”,也许我们一般都认为“社员旅行”公司在做帐时可以记入福利费,打入成本(经费)。但是税法上是怎样规定的呢?税法的解释是只要这一旅行属于社会通念上一般被承认的那种规模的话,那么社员由于参加社员旅行而得到的经济利益不必课源泉所得税。

Q1:“社会通念上一般被承认的那种规模的”具体内容应该怎样考虑呢?

A1:所谓“社会通念上一般被承认的那种规模的”旅行,主要应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这一旅行期间为4泊5日(目的地如果是海外的话,以在这一目的地滞在天数4泊5日)以内。

2) 这一旅行的参加人数必须占全体员工的50%以上。

这一旅行是否满足不课源泉税的要件,是以旅行期间、规模及参加人员的比例来考虑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还是要以这一旅行的计划,旅行的目的、行程,社员参加人员的比例,公司和职员的费用负担比例等来判断。

Q2:公司负担的限度是否有限度。

A2:这也是以“社会通念上一般被承认的那种规模的”来考虑,既然是以非课税的前提出发,那还应该满足少额的要件,如果即使是旅行天数是在4泊5日以内,但却是高级、奢侈的旅行,违反了一般被承认的那种规模的要件,那就不能作为非课税的旅行。

Q3:是否可以给不参加旅行的员工发相当于旅费部分的现金呢?

A3:如果是发给由于工作原因而不能参加这次旅行的社员现金的话,那麽这部分现金要作为给与课源泉税,但是其他参加旅行者则不受影响。

但是,如果是发给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参加这次旅行的社员现金的话,那麽不仅是发给不参加者的那部分现金要作为源泉税的课税对象,而且连其他参加这次旅行人所花去的费用由公司负担的部分也要作为源泉税的课税对象。

Q4:在规定的期间里,给予个人的旅行补助的话,是否也能作为非课税的对象?

A4:作为非课税对象的旅行,前提是以社员全体为对象公司组织的社员旅行,所以如果是个人旅行,即使是在规定期间以内,少额的且有领受书报销的话,也要作为源泉税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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