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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识别出或者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所有信息的收集、利用、传播等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对隐私权进行保障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已经形成一股潮流,本文将对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过程作简要梳理。

一、日本隐私权保障机制概况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日本许多成文法已经规定保障个人私事不被任意公开。但是,隐私权并没有被明确规定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实现的。

私法上确认隐私权法律地位的标志性案件,是 1964 年东京地方法院审理的“盛宴之后案件” [1] 。法院首次明确认可隐私权为一种人格权,是“无正当理由不受公开的私生活权利”。之后,日本最高法院在 1969 年“京都府学联案件” [2] 中指出:警察无正当理由拍摄个人容貌等行为,违反了宪法第 13 条 [3] 。从该案开始,依据日本宪法第 13 条等所推演出的隐私权正式得到了确认。

在“盛宴之后案件”及其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主要将隐私权定位为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而在 1986 年“在日韩国人拒绝摁手印案件” [4] 的判决中,东京高等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认定,隐私权乃是对个人信息加以控制的权利。在“在日台湾人身份调查表订正请求诉讼”案件 [5] 中,东京地方法院进一步指出: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益和损害,可以要求持有其个人信息的当事人删除或者订正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在此过程中,日本的隐私权也逐步由传统上消极被动的概念向积极主动的概念转变。

隐私权的特点决定了侵害隐私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无可挽回的。对此,东京高等法院在“电影《厄洛斯 + 虐杀》案件” [6] 中曾指出:虽然原则上现行法律允许以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对人格性利益进行救济,但是,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预防将要发生的侵害 , 为此,要在个案中衡量受害人因未被采取排除妨碍乃至预防措施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样态和程度,以及加害人因相关措施而受到限制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在此基础上确定该种请求权是否存在。这意味着,通过必要的事前管制确保隐私权不受侵害,是必要且可行的。

事实上,无论是从全面防止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角度而言,还是从现代意义的隐私权概念出发,对收集、利用、保存、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更全面地保护隐私权都是十分必要的。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先后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在日本,在实定法和司法判决确认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后,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推进,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也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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