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遗产保护制度的“础石”法律体系
“百闻不如一见”,近年来,不少到日本旅游的人士,无不感叹其城市和乡村环境的整洁干净,同时也赞叹京都、奈良等古都文化遗产和历史风貌保存的良好。然而,在这些美好背后,日本城市保护也经历过坎坷的路程,当然还有国家、地方和民众长期以来的不懈努力。
日本学者木原启吉在《历史的环境——保存与再生》(1982年)一书中指出,历史上日本的文物古迹经历过四次大的破坏:第一次是明治维新后由“废佛毁释”令引发的毁坏佛像、经卷等古物浪潮;第二次是明治至大正年间出现的美术品流出海外危机;第三次是二战期间及前后大量文物古迹毁于战火;第四次则是由高速经济增长政策引发的大开发和城市化。也正是为了应对和阻止这些破坏,日本国家层面的保护才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化与完善。明治三十年(1897年)颁布《古社寺保存法》,成为日本历史保护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之后,日本于1919年颁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颁布了《国宝保存法》、1933年制定了《重要美术品等保存相关法律》等。
日本现行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主要涉及文化财保护、历史风土和历史风致保护等。二战期间,依《国宝保存法》指定的近200多处国宝建造物因战争空袭遭到损毁;1949年1月法隆寺金堂遭受火灾,导致世界上最古老的木构建筑壁画化作灰烬,这些文化财受损和破坏促成了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并奠定了今天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基石。《文化财保护法》明确了文化财的概念,将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及传统建造物群,此外还规定了文化财保存技术和地下埋藏文化财的保护办法,对有形文化财中重要文化财的指定、管理、利用、调查等做了具体规定。
与历史风土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关于位于古都的历史风土保存的特别措施法》(简称《古都保存法》)和《明日香村历史风土保存及生活环境改善特别措施法》。上世纪60年代初,伴随着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日本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迅速消失,文化财的周边环境急速改变,这直接危及到京都、奈良等古都的传统风貌。而且,针对文化财的点状保存方法已经无法应对复杂局面,因此,日本在1966年6月颁布施行保护京都、奈良、镰仓等古都重要古社寺、离宫、史迹以及它们所形成的历史风土的特别法律《古都保存法》。历史风土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建造物、遗迹与周围自然环境融成一体,并具体展现以及构成了古都传统与文化的土地状况”。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中将历史风土划定为“特别保存地区”进行控制管理,将历史风土地区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体系。这对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一起实行面状的保护管理,是划时代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