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日本颁行了亚洲第一部被害人补偿方面的法律———《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被害人补偿制度得以确立。其主要内容包括:
———补偿对象。补偿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国内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遗族。其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日本国内及在日本国外的日本船舶、飞行器内所实施的,属于伤害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
———减额给付和不予给付的情形。《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规定,以下情形不得给付或减额给付补偿金: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有事实上之婚姻关系);被害人诱发犯罪,或被害人对遭受被害也负有责任;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看,不宜给付的情形,减额或不给付。根据不同的情况,减额的幅度可以是三分之二减额或三分之一减额,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实施不给付。
———申请和裁定机关。领取给付金的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公安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公安委员会做出裁定。申请的期限是自知悉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或是自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七年以内。
———给付金的支付。被害人补偿所需要的经费,由政府逐年编制预算支出。给付金为一次性补偿,给付金额由政令的形式加以规定。每个被害人的给付限额是,遗族给付金为1079万日元,伤害给付金为1273万日元。
随着物价的变动,给付金的数额也进行了多次调整,被害人的损失补救和遗族的日常生活更为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