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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

作者:未知  来源:中新网   更新:2009-5-31 9:56:27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为了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日本于2000年6月2日颁布一项新法律:《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这部诞生于世纪之交的法律,延续了日本“知识技术集约化”的发展方向,但又超越了单纯的经济范畴;它标明了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得到了日本各界的广泛拥护。
  “循环”的概念与问题定位
  我们所说的“循环型经济”,在日本称作“循环型社会”。表述虽然不尽相同,所要解决的问题却是相通的,即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这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但不同国家对这一共同课题的认识、赋予的概念及对问题的定位不一样而已。我国将这一课题定位于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日本则定位于社会问题,经济只是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日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条对循环型社会的定义是:节制对天然资源的消费,尽可能减轻环境的负荷。
  建设循环型社会,需要做好四个层面的工作。即概括为“3个R+妥善处理”。一是Reduce,即减少对天然资源的消耗,在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上尽可能控制不出或少出废弃物;二是Reuse,即对同一物品尽量长期地反复使用,不轻易废弃;三是Recycle,即通过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加工,使之变废为宝,重新利用;四是对无法再生的废弃物进行热回收,将烧结后的废渣作妥善处理。
  建设循环型社会是一个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包括环境教育、环境意识、价值导向、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等等。这就是说,建设环境社会不只是经济领域的课题,它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相互协调与配合,经济只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尽管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缺少社会其他方面的协调与配合,便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依照“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日本政府每5年左右要编制一次“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第一项“基本计划”于2003年3月正式公布。这项计划具有主导其他计划的地位,其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的其他计划要以“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为基础。这意味着国家的其他计划都要依据“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进行调整,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需要相协调。
  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制保障
  日本曾经走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但依法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则是日本的一贯做法。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日本陆续颁布了几十部相关法律法规。诸如:1965年颁布的《环境事业团法》,1968年的《大气污染防止法》,1970年的《水质污浊防止法》、《公害防止事业费企业负担法》,1971年的《恶臭防止法》,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全法》,1973年的《都市绿地保全法》,1974年的《生产绿地法》,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等等。企业排气、排污若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即为违法,如果造成损害即为犯罪。在严格的法制管理下,日本的环境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由单纯防治污染提升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在日本原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增加了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宗旨的法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便是其中之一。在这部法律中,界定了循环型社会的相关概念,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国民在建设循环型社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是:制定基本的、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并为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在法制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政府必须每年就资源的发生、利用以及处理状况向国会提出报告,并制定和公布下一步将采取的政策措施等。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是:依照“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或社会条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关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规定有5项。(1)企业有义务遵照本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循环利用资源而采取必要的措施,自觉抑制废弃物的发生;对于自身不能实现循环利用的资源,有责任予以妥善处理。(2)对于制造和销售产品、容器等的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或容器的耐用性,同时要标明产品和容器的材质与设计,以便在这些产品或容器被淘汰后能够回收和再利用。(3)制造和销售产品或容器的企业,有义务通过以旧换新等形式,回收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容器等,并采取措施使之得以循环利用。(4)只要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属于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企业不得以某种借口拒绝使用。(5)对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的推行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合作。
  关于国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规定有3项。(1)国民有义务遵照本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珍惜物品,使之得以长久使用,使用再生品,控制废弃物品的发生。(2)为生产或销售企业回收其废旧产品提供合作。(3)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的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措施提供合作。
  此外,日本还颁布了一些专项法律,诸如:《特定家用机械再商品化法》、《关于建筑工程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关于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法律》、《关于废旧汽车再生资源化的法律》和《自然再生推进法》等,这些针对特定问题的法律,从不同角度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目标与进展
  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方向性目标是:通过对天然资源的消费加以控制,降低环境负荷,确保国民现在及未来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确定了资源循环利用与处理的如下基本原则:在技术与经济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考虑减轻环境负荷的需要。为此,对于能够回收的资源必须回收,对于能够重新利用的资源,必须加以利用;对于不能再利用、只能烧掉的部分,要回收和利用由此产生的热能。对于无法加以利用的部分,以妥善的方式进行最终处理。
  为了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日本政府确定了到2010年度要达到的量化目标为以下三方面:
  1.提高资源的投入产出率。到2010年度,使天然资源的投入产出率比2000年提高40%,达到每投入1吨天然资源产出39万日元GDP,按当前汇价约相当于2.9万元人民币。
  2.提高对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循环利用率的计算公式是:循环利用量/物质投入总量9日本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资源循环利用率提高到14%,比2000年提高40%。
  3.减少最终废弃处理量。到2010年,将最终废弃处理的物质量比2000年减少一半,即降低到2800万吨左右。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日本实施了许多政策措施。首先,环境教育已经纳入从小学到成年教育的各个环节。第二,日本政府率先使用再生纸和节能轿车等,在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垂范作用。第三,为数众多的民间非盈利团体以各种形式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例如号召人们自带购物袋,不用和少用塑料包装袋;为物品循环利用提供服务等等。对于民间非盈利团体的这类活动,政府从财政和相关政策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第四,各个地区分别建立了垃圾分类标准和回收系统,分门别类进行回收。第五,几乎所有的家庭都能做到对垃圾进行分类,配合废旧物品的回收工作。
  从企业方面看,减少污染、保护环境逐渐由被迫执行变为自觉行动。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报告本企业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并将此作为展示企业形象的重要方式。更多的企业在努力获得IS014001认证,因为得不到此项认证,其产品就难以进入环境标准高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就称不上是国际化的企业。大企业通过此项认证后,还要求为其提供零部件的中小企业也去取得此项认证资格。目前,日本企业已成为世界上获得IS014001认证最多的国家,全世界获得此项认证的企业中,约有1/4是日本企业。
  日本工业废水排放的处理率已达100%。到2001年度末,已建成的热回收装置达1090个,从热回收的用途看,温水设施1022个;蒸汽设施234个;发电设施236个,总发电量55亿KWh,约相当于128万户家庭消费的电力。此外,还有1 680个热回收设施正在建设当中。
  日本《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对于建设循环型社会,要求企业减少污染和环境负荷,降低对天然资源的消耗,提高单位资源的生产效益,以及对调整日本的产业结构等起着积极作用。日本的做法已初见成效,有些经验不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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