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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对国内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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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世界各国对农业都十分重视。于是各国为了保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在不同程度上对农业进行支持保护。农业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为了稳定本国农业、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户收入不断提高、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供应稳定所普遍实施的政策措施,也是各国政府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要保障。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日本就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的政策,以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后,在不同时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对农业保护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加入WTO以后,中国承诺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那么农业必然会受到发达国家优势农业的冲击,所以中国农业政策需要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国际环境。由于国情国力不同,保护的措施、手段和力度不相同,从而使得政策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吸取日本农业保护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制定正确的农业政策、调整农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农业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一)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农业保护政策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进入一个衰退期。此时日本非农业的需求减少,农业劳动力停止外流。于是在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日本政府注重开发应用近代科学的新技术。50、60年代经济开始迅速增长,农业劳动力急剧外流,于是采用劳动节约型技术,实现规模经济,战前劳动生产率平均为1.21%,战后劳动生产率出现了年率11.12%的惊人高增长,可见其显著上升。 二战以后,日本有选择的扩大农业生产:将重点放在如牛奶、肉类、蔬菜、水果等农业需求量趋于增加的农产品上;限制如水稻、大豆、油菜籽等需求量增加不大的农产品}对需求趋于减少,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农产品则促其减少或转产。 1961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农业基本法》,目的在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并缩小工人与农民的收入差距。《农业基本法》规定扩大生产需求量增加的农产品,减少并转换需求量减少的农产品,合理化配置与外国农产品形成竞争的农产品,这种措施在生产政策上称为“选择性扩大”。同时,结合日本是资源稀缺国的状况,通过日一本先进的农业技术,合理利用国家的土地、水等资源,并对其进行有效开发和利用,使得日本的农业生产率和生产总值加速提高。通过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交易条件,使其在价格与流通上更稳定。日本长期以来是细碎化耕作模式,此时《农业基本法》的规定打破其长期以来的耕作模式,向集团化、经营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培养人才,使得结构政策发生改变。此外,在科教文卫方面,《农业基本法》也进行了积极参与,用法律手段整顿农村的交通、卫生、文化等方面,并且以国家强有力的预算作后盾。 在《农业基本法》颁布以后,日本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各种具体法律,从1961年到1968年,日本先后制定了加工原料乳生产者补助金等暂行法、蔬菜生产出厂安定法、山村振兴法和都市计划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日本的很多方面,包括:家畜产品价格稳定;蔬菜价格变动而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失;改善村容环境;防止从农村流出的大量劳动力向城市无秩序扩张等等。 1961年《农业基本法》制定时,制造业劳动者家庭费用高于农户的人均家庭费用,农户家庭只占制造者的76%,但从60年代到70年代过程中的十几年,农家的生活水平明显上升,很多农户家庭户均收入甚至高于制造业劳动者家庭,1973年农户家庭收入达到制造业劳动者家庭的103%。 (二)20世纪90年代后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农业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就之一。1993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接受《农业协议》。1994年末通过了《新粮食法》,日本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的《农业基本法》被替换。日本政府的如下调整:在《农业协定》框架下,日本承诺从1994年开始至2000年六年中日本将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降为12%。在WTO的农业补贴、“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的运用方面,由于这些政策都可以免于减让承诺,日本将过去补贴生产的费用放在了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如农业基础设施;对于进口产品加价并且提高国内批发价,运用“黄箱”政策来保护农业,发展国内农业生产。 伴随着《新粮食法》的实行,并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及《农业协定》的束缚,日本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1999年的《大米流通法》、同年7月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2001年“农业经营政策大纲”等等,并且日本政府在2000年提出下一轮WTO农业谈判方案。2001年,日本提出要扶植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国内农产品竞争力,改善农产品销售与流通环节。 二、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第一,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实行价格支持,如日本政府根据1961年《农业基本法》制定了农产品价格政策,引入“生产费补偿和平衡工农收入”的计算方法,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对某些农产品提供价格补贴。最突出的是对大米实行“双重价格”,高价收购,低价销售。乌拉圭回合谈判是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转折点。由于受《农业协议》的限制,日本在农业补贴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对“黄箱”政策进行了削减,如农产品价格补贴、出口补贴等,但“绿箱”政策在扩大,如《农业基本法》中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科、教、文、卫的支持以及农村环境的保护等,这样一些“黄箱”政策通过方式变化就纳入“绿箱”政策的范围。 第二,从农业保护实施的政策法律来看,日本在一个法律出台的同时,伴随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如在《农业基本法》颁布以后,先后出台了“蔬菜出厂安定法”、“山村振兴法”、“都市计划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在关税、出口补贴、关税配额等方面,日本作为一个资源稀缺国,主要对农产品实施进口,于是日本实施高关税、低补贴甚至对出口不补贴的政策措施,从关税水平与关税超过100%的产品种类上分析,日本的关税高达58%,进口关税超过100%的农产品多达142种,远远高于美国和欧盟。 第四,在补贴是否与生产与价格挂钩方面,日本的政策与他们各自补贴内容相脱钩,具有一定了灵活性,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一)WTO《农业协定》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农业协定》把国内支持措施分为要求减让承诺与可免除减让承诺。其中要求减让承诺的包括“黄箱”政策。“黄箱”政策是指《农业协议》框架下,成员方必须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措施进行削减的政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包括“绿箱”政策、“蓝箱”政策、最低减让标准和最低差别待遇。“绿箱”政策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 (二)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给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要面临国际市场环境的压力,农业保护政策能够增加国内农产品产量和农民收入,借鉴国际上农业保护的先进思想和方法从而逐步完善中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使得中国的农业面向国际市场更具竞争力。 借鉴日本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中国的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拥有各种地形和土地,中国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和环境状况,建立各种形式的商品粮基地。调整粮食作物品种结构,加大科教支农力度,使得优质品种、高产品种能够推广种植。支持中国的农业重点区域、优势农产品区域、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出口集中区,重点生产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等“双优”、“专用”作物。 日本每次农业政策的出台与实施都会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健全农业政策,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中国在发展农业,实施政策时有法可依,为农业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因此,中国也应建立一系列灵活多样农业政策和保护措施。 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一般农业政府服务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农民和农村的实际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科研技术的推广,加大教育特别是农业教育的投入。这些都是“绿箱”政策所允许范围之内的措施。 (三)加入WTO以后中国农业政策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加入WTO后,中国承诺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一系列如高关税、复杂的非关税保护措施等都将逐步取消。从短期来看,中国农业直接地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与挑战,必然受到发达国家优势农业的冲击,但是从长远来看,可以提高中国农业竞争优势。为提高农业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必须在WTO《农业协议》框架下,并结合我国国情,遵循如下思路制定相应的农业政策: 第一,应在《农业协议》规定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的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力度。“绿箱”政策措施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援助补贴;与生产者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补贴计划;农业生产者退耕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蓄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中国农业“绿箱”政策支持总量相对发达国家较低,管理体制不完善,支持结构不合理。今后中国农业“绿箱”政策要在总量上增加投入,在结构上调整和完善,并且加大对农业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设施改善、农民培训帮助等方面的投人。 第二,对于农业“黄箱”政策的调整。《农业协议》规定了“黄箱”政策的使用空间。日本的农业政策中涉及到“黄箱”政策并不多见。所以中国可以在“黄箱”政策上努力,但要将空间用好。 第三,完善农民收入保障制度。政府要逐步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制,对农民因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带来的收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如美国以脱钩补贴的方式对农民进行补贴,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农民、低收入者进行直接补贴,将部分价格支持政策转化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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