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婴摘自《中国社会报》
每年,日本各地的失物招领处都要登记并存放数百万件失物,大部分物品无从寻找失主。为解决失物堆积如山的难题,日本内阁新近修改了一项法律,以妥善处理那些拾金不昧者交来的成千上万件失物。
日本法律规定,任何拾到东西不交公的行为都可能被指控,而主动上交的人,则可以在物归原主后得到相当于失物价值10%的奖励;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找到失主,则失物将归拾获者所有。也许是因为这一严格的法律规定,使得“失物”的定义越来越宽泛。“有时候,小学生们会交来他们在火车站拾到的几块糖。”
日本对有着107年历史的“遗失物法”进行修改后,将上交失物到寻找到失主的法定时限由过去的6个月缩短至3个月,并允许警方将一些无人认领的不太值钱的小件物品变卖,所得作为管理费。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一个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这样,失主就无需跑遍警察局或者失物招领处了。
修改后的法律还取消了原来把宠物定义为失物的含糊条款。以前,失物招领处经常得照顾交上来的猫、狗、金鱼、仓鼠甚至蛇和小袋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