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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早期法制近代化

作者:丁相顺  来源:日本发在线   更新:2007-3-28 7:03:5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三、晚清赴日学习法政的成效与时人的评价

  在赴日留学的时代潮流中,晚清赴日法学留学生的构成主要以法政速成教育为主。法政留学生在留学生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其所学专业涉及国家政治和社会统制的基本方面,因此,在汹涌的留学生政治浪潮中,法政留学生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运动的中坚,并且其中还诞生了若干著名的政治家。但是,从赴日留学生的直接动机为学习法律之学的角度观察当时的留学生们,其所做所为则难免不为时人非议。
  (一)留学考试及其对赴日留学的管理和限制
  由于最初的留学生所接受的是普通之学,故起先并无对留学生的考试、考察和奖励之意。1901年以后,由于出国留学学习专门教育的人日渐增多,考试和奖励之道也就提到了议事日程。1901年9月16日,清廷曾经谕令各省督抚学政,对于出洋留学生“务择心术端正,文理明通之士,前往学习,于一切专门艺学,认真肄业,实力讲求,学成领有凭照回华,即由该督抚学政按其所学,分门考验,如实与凭照相符,即行出具切实考语,咨送外务部覆加考验,择优奏请奖励”。
  1903年张之洞奉诏拟定《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十条成为奖励毕业生之始。1904年12月学务大臣奏定《考验出洋毕业生章程》8条。根据这项章程,清廷学务处于1905年举办了第一次留学毕业生考试,并于同年7月3日于保和殿举行廷试。此次考试应考者只有14人,并且全部为留日学生且全部及第。结果根据考试结果,分别授金邦平、唐宝锷、曹汝霖、陆宗舆等14人为进士、举人出身,并授予官职。1906年5月15日,奏准岁以8月考试留学东西洋毕业生,并且于同年10月12日奏定《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5条,1906年10月13日学部举办第二次留学生毕业考试,及第者共有32人,其中最优等者9人、优等者5人、中等者18人,分别授予进士、举人出身。从国别来看,考列最优等者悉为留学欧美的留学生;列优等者5人中,欧美留学生占三人,日本留学生占二人;列中等者留日学生占13人。可见留学生的精华几乎全部集中在欧美。由满清政府所实行的留学生考试固然有其抑制留学生的政治活动,使其专心所学的一面,但是,也足以反映出当时留日学生素质低劣、速成教育存在诸多弊端的实际。晚清政府也认识到了赴日留学存在的弊端,1906年2月19日,学部电告各省《选送留日学生制限办法》说:习速成科者,或法政、或师范,必需中学(汉学)与中文具优,年25岁以上,须在学界、政界有充实经验者,方为合格(但是这仅仅是对于官费留日学生的规定)。其后不久,鉴于速成法政教育存在诸多弊端,1906年,法政大学总理梅津次郎访问中国,在与张之洞、袁世凯等清廷高官会面,听取清廷意见后,不久就停止了招集速成法政学生的工作,而开始改为设立三年制的普通科。1906年6月18日,学部通电各省,停止派遣赴日速成学生。自此以后,留日学生的数量开始减少,所学也逐渐开始走向正规。
  从清政府对赴日留学生的管理和限制来看,固然有其限制留学生在日本举行反对满清政府革命活动的目的,但是,同时也反映出当时留学生在日期间学习不足和不能有效地培养人才的现实。
  (二)速成法政教育与法政大学的正规教育的比较
  法政大学的前身是和佛(法)法律学校,是一所受法国法体系影响的法律专门学校。法政大学的《法政大学学则》第一条规定:“本大学以教授法律、政治以及经济之学术、探究其奥秘”为目的,在学内设置大学部、专门部、高等研究科、大学预科。本世纪初的法政大学大学部只设法律科一科,修业年限为三年。大学部的主要任务为“教授与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有关的学术,用英语、法语、或德语讲习外国法”,主要课程与学时如下:
  第一学年 宪法(2)、民法第一编、第二编第一到第六章、第三编第一章(8)、刑法总论(2)、国际公法(4)、经济学(3)。选修课:罗马法或法制史任选其一(2)、外国法(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任选其一,4)。每周总计25学时。第二学年 民法第二编第七章以后、第三编第二章以后(6),刑法各论(2)、商法第一、二、三编(6),民事诉讼法第一、二编(3),刑事诉讼法(2),财政学(2)。选修课:外国法(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任选其一,4)。每周总计25学时。第三学年
  民法第四、五编(4),商法第四、五编(4),行政法(4),国际私法(3),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以下(4)。选修课:外国法(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任选其一,4),法理学、破产法任选其一(2)。每周总计25学时。
  从总体上看,晚清赴日留学生的素质不高,除了留学生自身存在的急功近利的心理以外,客观上,专攻法政专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19世纪末期,日本已经完成了开始于明治维新的近代化转变,日本近代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和形成。并且,从上面法政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当时的日本法学教育体系已经相当正规。作为外国人的中国赴日留学生是无法在短期内做到和日本人一样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水准。中国第一批留学生唐宝锷自1896年来到日本,先是接受了三年日语等语言教育和基础教育,然后攻读专门学校学习,直到1905年方从早稻田大学大学政治经济专业毕业(相当于大学毕业)。在20世纪初,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系统的近代教育体系,国内无法为留学生提供出国前所必需的基础教育。因此,对于当时的留学生来讲,要接受法政专业教育,要么进入速成学校、要么在日本花上相当长的时间攻读正式的专业教育。由于种种原因,固然有选择专攻法律专业的留学生,但大多数法政留学生选择了速成教育。
  尽管有些赴日学习法政速成教育的学生在出国之前就已经接受过很好的教育,如法政速成班的毕业生、解放后曾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君儒在出国以前就已经是进士了。但是,大部分速成留学生在出国以前并没有接受过良好的基础教育和外语教育。尽管法政大学为速成法政班配备了优秀的教员,在有限的一年半时间内增加课时,甚至于取消了假期。但是,与法政大学的正式法政专业教育比较起来,法政速成学生的法学专业教育仍然明显不足。
  (三)时人对速成教育的评论
  在蜂拥前往日本留学学习速成和普通教育的浪潮中,留学生的表现已经招自国内外、清政府朝廷上下的注意。第二次留学考试成绩发表之后,留日学生的程度低下,不仅为国人所指陈,亦为日本方面所检讨,日本《太阳》月刊社论说:“本年进士考试,日本留学生成绩极劣,竟无一人及第,此一事实,岂止关系日本教育留学生之体面?(其成绩不佳原因,系由于学生不精励于学问,无普通学之素养,并以习速成为主旨等所致)站在日本教育界立场而言,教育清国留学生,或可不必讲求更进一步之措施?然都下(指东京)数十所专以留学生为对象之学校,极尽迎合学生欢心,满足其好奇心之能事者,比比皆是,对次,当否严为取缔?以东洋先进教育家自任者,如视若无睹,何配为教育家?而文部当局者,对于吾人之信誉,又将何以交代?”1906年1月10日,驻日公使杨枢对于留日学生的素质,在其报告中说“在东洋留学生多至八千余人,挟利禄功名之见而来,务为苟且,取一知半解之学而去,无补文明。”
  赴日留学人员之多,而取得的成效之差,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以至于民国时期竟有人发出是否有留学日本的必要,中九在《日本留学问题》针对中国欲借途日本,而在效法西方变法上取得速效的做法说道“天助自助者,世界上究竟很少‘得玩成天下’、‘取巧’、‘贪便宜’的事”,又引用严复的话说明中国通过日本而学习西方实在是愚者之举“使西学不可不治,西史而不可不读……假道于侈译,借助于东文,其为辛苦正同,而所得乃至不足道。智者所为,因若是呼?”
  赴日留学生素质之差,在当时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在对待留学生的待遇上,“因此东洋学生以漫无限制,流品太杂而无成效,西洋学生因不明国情之故,其贡献未必优于东洋学生,更未见得人人优于东洋学生,然因费重道远之故,社会总存有西洋一等、东洋二等、本国三等的偏见。不独从前考试留学生官‘留学欧美者多列优等,留学日本者大率中等,即现在各公司之待遇(如商务印书馆)及各学校之用人,亦显然以东西洋与本国为区别。”

四、晚清法政速成教育与中国早期法制近代化

  晚清特殊的时代背景带来了特殊的留学现象,赴日留学的法学留学生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当时特殊的留学环境的影响。可以说赴日法学留学生的构成、活动以及后来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作用和影响,都是时代背景特征的必然反映。晚清留日法学生在晚清的宪政运动和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政府时期成为政治舞台和法制近代化的中坚力量,从留日法政学生中涌现出一些著名的政治人物和法政人才,同时,晚清末年“各地咨议局人员,多留日法政生,大半为此等速成生也”,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政留学生的作为左右了本世纪初叶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基本走势。对于中国近代(当然包括晚清时期)法学留学生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贡献,已有学者总结。本文拟就晚清赴日留学生对早期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略添赘议。
  (一)自晚清赴日留学生开始,形成了法学与政治的紧密联系
  有学者总结近代法学留学生之特点时指出“这一群体参政热情特别高,”表现在:第一,学者、官员集于一身的人士多;第二,关注、研究宪政和法理的人士多,这与作者强烈的参政意识分不开;第三,注重法律实践的人士多,精心研究理论的人士少。这一特点在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中间表现得尤为突出。特别是留日法学留学生具有强烈的参政欲望,与现实政治有着或强或弱的联系。辛亥革命的领导者也大都有赴日或者赴日留学的经历,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首次入阁的留日学生达10余人之多,法政毕业生有三人。
  但是,与此相对照,中国赴日留学生的缺陷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就是忽视对适合中国需要的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启蒙。这一方面是由于当时的环境使然,另一方面也与大部分留学生接受的是速成教育、学术基础不扎实有关。法政留学生们籍政治和权力改造现实的动机无可厚非,但是,清末法政留学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批先知先觉者,他们忽视法学理论的基础研究,将法学与政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丢掉了对法学的独立思考。其结果一方面没有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学和法学体系,另一方面留学生们籍政治改造中国和建立法制的初衷也难以落实。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曲折过程中,政治家和法学家截然一体,固然壮大了政治家队伍,但是法律家阶层却始终难觅其踪,法学的独立地位一直难以确立。这种状况可以说正是肇始于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
  (二)借鉴外国法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中的日本影响
  考证亚洲法制近代化的诸种类型和模式(如上耳其、日本等),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和进行法律移植是实现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途径。吸收外来文化要进行有选择地批判和鉴别,要有目的地选择先进的、适合本国需要的外来法律文化,有效的协调本上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关系和平衡。派遣留学生赴外国学习是吸收外来文化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留学生成为吸收和移植外国法律的桥梁和中介,左右着一国法制模式的发展方向。在近代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晚清政府推行法制近代化是在外压的作用下匆忙上马的,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并没有进行认真的比较和分析,而是出于急功近利的心理,匆忙之下派遣了大量赴日法政留学生,对留学生又疏于选拔和监督,其结果造成了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素质不高的恶果。同时,日本方面希望能够通过培养留学生来输出法律文化,在对留学生的致辞中,梅谦次郎曾经说“日中两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同文同教的关系,在根本的道德观念上是一致的。而日本先于中国研究西方的文物制度,采其之长补己之短,比较研究东西的得失利弊,将其折衷调和,编篡出了自己的法典。因此,中国在编篡新法典时,以日本的法典为模式是合适、合算的。希望学生诸君体察此意,完成学业,为自己的国家作出贡献”。赴日法学留学生回国后,成为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的主要力量,并在中国法制近代化历史上留下了深深的日本烙印。日本法律文化给中国早期法制近代化带来的影响虽然是当时复杂的历史情况和背景造成的,并且在客观结果上,以日本为中介移植和借鉴外国法律收到了省事、省力、速成之功效,但是,中国早期法制近代化的这一取巧的做法,却忽略了对于法律文化最本质和深层次的批判和选择,其结果是丧失了对于外来文化的借鉴、选择、批判和吸收,最后往往是欲速而不达。这一点从中国的宪政运动中反映得最为充分,“中国近代改良主义者在考虑立宪主义问题时,除了从西方直接引进一些理论外,主要是以日本的经验为参照系,以日本立宪主义理论为考察的主要内容。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免的,但却造成了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即不从整体上把握立宪主义实质,只热衷于实用性制度的宣传,忽略了对人权、平等与立宪主义直接相关的观念的培养。”
  (三)法学教育中的功利倾向
  晚清留学中存在着明显的功利倾向:晚清政府推行留学政策本身实出于国弱的无奈;选择留学日本,则主要基于路近、省费的客观条件和成效可期的主观心理。作为学生,虽然选择留学之路,但大部分人是报着出仕、作官的心理。并且,当时的留学生大部分为殷实子弟,晚清留学生中,终日无所事事、在日本花天酒地者并不罕见。可以说,政府和学生双方面存在的功利主义思想,加之日本方面一些学校也竭尽能事迎合留学生,留学生多选择速成之路。这些速成的留学生回国后,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第一批师资,并且速成之风带至国内,在中国也形成了一股速成法学教育的风潮。光绪31年以后,沈家本、伍廷芳奏设法律学堂折,以培养熟悉新法律的人才,来执行实施宪政后制定的法律。1906年,修订法律馆所属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此后,全国各地各类法政学堂以及速成学堂如雨后春笋,纷纷设立,直至泛滥成灾。当时留学日本的法政学生是国内第一批了解近代法律的群体,理所当然,他们便成为这类新式学堂的新式教员,赴日法政学生对中国法律教育的影响,自此开始滥觞。但是,由于教师是学自速成,其教授法律的结果也难免会有功利的因素。晚清后期,新式法政学堂一轰而起,也难免不说不是受这种法学教育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晚清赴日法学留学生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还波及到民国时期。“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著作。很多人东渡日本研习法律,因而中国的法律学校不久就被从日本学成归来的中国人所把持。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有60%的教员是留日学生。”1915年至1916年,中国各省办有法政学校42所,1921年这个数字已减至不足一半。……不过,只有5所官办的法律学校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院(law school),其他的法律学校则讲授法律学、政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一般性课程。”当时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学术水准低劣、司法职业道德欠缺和不足以为学生提供一种适当的法律训练”的弊端可以说正是发源于晚清的速成教育。这种视法律之学为器物之具,唾手可成的法律教育功利主义倾向在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史上常有沉浮,直至今日仍然可见其端倪。

 

【作者介绍】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与参考文献
  1998-2002年曾任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本文得到日本安田和风亚洲青少年交流基金的资助,并得到1999年度早稻田大学交换研究员、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小红教授的指导,谨致谢意。
  实藤惠秀:《中国人日本留学史》页79,1960年3月第一版 东京<ろしゎ出版。实藤惠秀,1896年出生于日本广岛县,1926年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文学部,1928年被聘为早稻田大学教授,中日关系史专家。
  《张文襄公全集》卷54。
  黄庆福:《清末留学生》页7,1975年7月初版,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发行。
  李喜所:《中国近代的留学生》页124。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52《轨迹》。
  实藤惠秀:《中国人日本留学史》日文版,页61,1960年初版。
  前揭黄庆福,页84。
  舒新城:《近代中国留学史》页52,中华书局1933年版,上海书店1989年12月影印本。
  《光绪新法令》卷十一,转引自舒新成前揭页52—54。
  前揭舒新成,页53。
  《中日交涉史料》卷72卷,页5404,转引自永井算,前揭页148。
  光绪33年11月30日“学部奏定日本官立高等学堂收容中国学生名额擢”《学部奏咨辑要》,引自舒新成,前揭页55。
  前揭黄庆福,页211。
  前揭黄庆福,页211。
  实藤惠秀:《日本文化の支那への影响》页8-9,转引前揭黄庆福,页181。
  黄庆福,前揭页188-195。
  近代科学技术和文化中的许多词汇是途经日本,由留学生介绍到中国的。参见实藤惠秀:《中国人日本留学史》中第7章《日本语汇の中国文への溶けふ》。
  实藤惠秀著、张铭三译《日本文化给中国的影响》页57,上海新申报馆发行,1944年5月初版。
  参见前揭实藤惠秀:《中国人日本留学史》页37-39。
  关于清末赴日法学留学生的情况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11月,第19卷第6期。
  《新篡约章大全》卷40日本国部游学门“出使日本大臣杨奏特设法政速成科学教授游学官绅以急先务而求实效擢片”。转引自前揭永井算已,页145。
  法政大学编《法政大学80年史》页395。
  前揭《法政大学80年史》页394。
  关于赴日法学留学生参见前揭郝铁川文,其中,文中统计毕业于法政大学的留学生大多为法政大学速成班毕业,其中包括沈均儒、汪精卫、胡汉民等。
  前揭《法政大学80年史》页396。
  北京新闻汇报,光绪27年8月23日,转引黄庆福,前揭页65。
  前揭实藤惠秀:《中国人日本留学史》页85。
  前揭实藤惠秀:《中国人日本留学史》页71。
  日本法政大学编《法政大学学则》第三条。
  《太阳》1906年12月号,时事评论,引自实藤惠秀,前揭《中国人日本留学史》页86。
  日本东京都立图书馆,实藤惠秀文库缩微胶片编号1138,手稿,发表于《中华教育界》1926年5月第15卷第九号。
  前揭舒新成,页210。
  前揭舒新成,《近代中国留学史》页53。
  参见前揭,郝铁川文。
  参见前揭,郝铁川文。
  易古、杨艺:“论留日学生对中国近代化的作用”,《日本学刊》1992年第2期,页86。
  东川德治:《博士梅谦次郎》,页72,转引自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页6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一版。
  参见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比较法研究》1994第一期。
  刘伯穆文,王健注译:“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的法律教育”,《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刘伯穆为美国法学家,1920年由密西根大学来到中国,曾任当时的比较法律学院(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东吴大学法律科)教务长。
  前揭刘伯穆文。
  前揭刘伯穆文,《题记及提要》。 

《中外法学》   第200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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