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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学新词的创制及其与日本的关系

作者:王健  来源:日本发在线   更新:2007-3-28 7:03:1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19世纪以降中日两国各自摄取西方知识及其互动关系历史的研究,素为中外学者所重。现代法学用语的创制、传播及其在中日之间的流程关系更是一个引人入胜的问题。可是除了语言学以及近代中西关系或近代中国文化方面的研究者有所涉及外,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界很少得到回应。有关近代法学的一些词汇到底是在中国产生的,还是在日本产生的,产生之后又经过了怎样的流程等等一些基本的问题,一直很少有人研究。几年以前,李贵连教授对现代法学中“权利”一词(还有其他一些法学词汇)的创制经过与近代中日法学交流关系的某种流行看法提出了有说服力的反驳和澄清。受此启发,笔者在阅读了国内外语言学和中日文化交流关系等方面的一些文献和最新研究成果之后,曾对晚清西方法学的输入和法学新词的创制问题做了初步的探索。笔者认为,甲午战争前,即 19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在中国出现的数量可观的汉译西方文献,对于判断现代法学用语的创制与日本影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价值,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同时笔者还强调了早期的汉译本里包含的那些表达新概念的词汇输入日本后对日本思想近代化的贡献。这一研究思路和语言学最近的研究成果所反映出的趋势正相一致。当学者们在扩大并充分利用了这方面文献材料的时候,往往会获得修正过去某些成见的意外发现。
  本文进一步探讨中国近代法学用语创制、传播及其与日本的流程关系问题。具体包括:在明显受到日本影响之前,晚清社会在新的政法类词汇积累方面究竟达到了怎样的程度,日本化的西洋政法概念传入我国的途径及其获得广泛流行的原因,以及这些概念在晚清“变法修律”的语言实践当中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形。

  在明显受到日本的影响之前,中国在创制西方政法用语方面究竟取得了哪些值得关注的成就,或者说已经积累到怎样的程度?讨论这个问题,自然又引出另一个前提性的、不容回避的问题,即到什么时候为止,中文的一些政法新词是在没有参考日本资料的情况下被创制出来的。关于这个问题,从目前中外语言学界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尚无明确一致的意见。荷兰学者高柏(Koos Kuiper)认为,直到对许多新词完成标准化工作的 1890年,日本尚未成为中国的样板,好的表示西方概念的汉一日词汇尚未被中国吸收。这个判断和汪向荣把中日文化关系逆转的时间界定在大约19世纪80年代末是基本一致的。日本学者荒川清秀则强调日语起源的外来词从日本传到中国的情形在甲午战争以前就存在着。他甚至对他确信能够作为鉴别某词是否来源于中国依据的罗存德(W.Lobscheid)于1866-1871年编纂完成的《英华字典》(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产生怀疑,推测罗可能参考过掘达之助 1862年编成的《英和对译袖珍辞书》。根据意大利学者马西尼(Federico Masini)的研究,周振鹤提出,日本明治维新前中日欧的语言流向是欧一中一日,到了20世纪初,主要流向变为欧一日一中,而在这中间,两种流向都存在着。
  显然,日本借助汉译西籍吸收外来文化和中国吸收日本化的西洋知识是一个自觉不自觉的过程。抛开这一点不说,以上那些看法的形成,更重要地,实际上主要取决于掌握和利用现有书证材料的程度。从历史上看,我们知道,进入19世纪之后,打通中西认识上的障碍并且确定中西概念之间对应关系的主要是来华新教传教土,同时也包括那些作为必要辅助的中国人。1815-1823年马礼逊(Robert Morrison)陆续编成的《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1833-1838年间郭实腊(Karl Friedrich August Gutzlaff)主办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 Western Magazine)、1839年伯驾(Parker)、袁德辉分别摘译而成的《各国律例》、1864年丁韪良(W.P.A Martin)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以及其他许多的书刊,都是在不曾受到日本影响的情况下完成的。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作为第一部完整的而非以往零星片段摘译的中文西方法学译著《万国公法》,对于我们确定某个法学术语是否创自于中国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丁韪良主持翻译的美国法学家惠顿(H.Wheaton)的原著《国际法原理》是在完全没有参考日本资料的情况下完成的这一事实,已为国际学术界所公认。正是由于这个译本,我们可以保守地估计,至少直到19世纪60年代,中国在了解和吸收西学方面并不依赖日本。不仅如此,在明治维新早期,这些中文译本反而成为日本学习西方的一个重要途径。
  检索这一时期出现的诸多翻译性质的作品,从构造现代法学概念的语言学角度来讲,用中文表达西方政法概念的语言实践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方式:
  1.用固有汉字或汉字组合直接对应英文词汇
  对于选定的汉语对应词汇,如果必要的话,则通过解释或描述赋予固有汉语词汇以新义。这是现代法学用语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传教士苦习汉语并向中国读者介绍西方事物时,很自然地会从中文固有词汇里寻找意义接近或一致的对应词。从马礼逊的《字典》到罗存德的《英华字典》,都是建立这样一个对应关系并使之牢固确立的产物。在这些双语字典里面,大部分的政法词汇都找到了相应的对应词,例如在马氏《字典》里:adopt:立嗣、立继、继嗣;ambassador:使臣、使臣官;banker:银铺;code:律例;contract:立约、定约;divorce:出妻、休妻;incest:亲属相奸、逆伦奸淫;custom:海关;company:公司;hostage:以人为质;Justice:义、公道;legal:照例的、合法;naturalize:化外的人;police offier;衙役;lawgiver;设律者、立法的;penal laws:刑法;precedent:援以为例;property:财、遗业、基业、祖业;passport;路票;power:权、权柄、权势;tribunal:衙门;等等。
  两种语言对应关系的建立,为沟通彼此的意义世界创造了条件,为中国读者有可能理解外国事物打开了一个别无选择的门径。事实上,传入中国的第一批西方政法知识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可是,这种简单的对应,往往滤去了蕴涵在语词背后丰富的生活经验,故不能保证彼此概念的一致或准确,因而充满着沟通、理解上的危险。当翻译者意识到这一点,但又无法找到非常合适的词汇的时候,便会作出专门解释,或者借助一段描述提供相关的语境,试图揭示隐含在符号背后的、跟自己的生活经验有着或大或小差异的丰富的文化内涵。例如马礼逊将privilege一词对应为“八议”,并介绍了中国法律上的“八议”的具体内容(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责、议宾),类似地,他还用“六部”所代表的“衙门”与court of justice对等。对于美国的president,则指出,为对其他人有权威者,若不知他的正式称呼,则可称之为“长”或者“头目”(the eye of the head 。作为双语字典,他的这种解释也是双向的,即他也照顾到了英语读者对中国概念的探索。例如对于英文中的“law”这个词,他先用它对应“法”、“法度”、“律文”,再从中国古代法典的名称、历史渊源、法典结构及条文数目等方面勾勒该词在中文语境下的具体含义:
  Laws which have existed in China during many successive dynasties are called律文;they amounted to four hundred and fifty seven:additional modifying laws framed by successive emperors are called条例,of which there are 1573,and these united are called律例一书“The Book of Laws”.According to this,the laws of China are upwards of two thousand.The latest edition of the laws arranges the whole under 436 heads.The leuh,are attributed to萧何,about 200 years B.C.
  这就为英语读者理解与自己生活经验完全不同的中国的“法律”概念提供了方便。
  2.音译来自西方的概念
  对于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或其他专门名词概以汉字译音的方法,是16世纪欧洲天主教传教士来华从事翻译活动时形成的一个传统。19世纪新教传教士亦沿用此法。比如郭实腊在他编印的书刊里就大量使用音译词来表示外国的名称。其中有的可以追溯到艾儒略的《职方外纪》。大规模翻译开始的时候,势必要经历一个译名纷乱的过程。由于“音译无定字”的惯例,特别是由于不同方言的译者拼读时的用字或有差异,则往往出现一个外文名称有数个中文译名的情况。例如“美国”的译名,就有北亚墨利加国、北亚默利加国、北亚米利加合郡、北亚墨理驾总郡、北亚默利加合邦、北亚米利加兼摄列邦、米利坚国、米利坚合邦、美理哥、美理哥兼郡等10个之多。只是到了洋务运动以后才逐渐重视译名的统一问题。丁韪良在翻译国际法著作时即深有感触,他说,“天下邦国既众,以华文而译诸国名者,其用字配音,率多不同,致一国而有数名,易于舛错。”于是他以条约或著名的《瀛寰志略》中的用词为准,“以期画一”。
  不仅是人名、国名、地名,在早期,甚至有些制度性的或是其他抽象的概念也用音译。除了《海国图志》中常见的“巴厘满”(parliament)“甘文好司”(House of Commons)、“律好司”(House of Lords)等宪政机构方面的词汇,同书卷六十收录的“弥利坚国即育奈士迭国总记”一文中的一段关于美国政制的文字更为有趣(括号内为今译名):
  议立育奈士迭国(美国),以戈揽弥阿(哥伦比亚)之洼申顿(华盛顿)为首区,因无国王,遂设勃列西领(总统)一人,综理全国兵刑赋税,官吏黜陟。然军国重事,关系外邦和战者,必与西业(参议院)会议而后行,设所见不同,则三占从二。升调文武大吏,更定律例,必询谋佥同。……至共举之例,先由各部落人民共举,曰依力多(候选人),经各部落官府详定,进衮额里士(国会)衙门核定人数,与西业之西那多(参议员),里勃里先特底甫(众议院议员),官额相若。……设立衮额里士衙门一所,司国中法令之事,分列二等:一曰西业,一曰里勃里先好司。“好司”二字,犹衙门也。……其专司讼狱衙门,在洼申顿者一,曰苏勃林(最高法院),在各部落者曰萨吉(巡回法院),凡七;曰底士特力(地方法院),凡三十有三。各以本国法律判断。
  这段文字里的职官、政府和司法机构名称概用音译词。不过,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19世纪中叶以前的文献里。尽管后人仍在不断造出新的音译词,但是相对来讲,总体上还是减少了。其原因,正如马西尼的研究所揭示的那样,即汉语吸收音译词存在着很大困难;在汉文字系统中,总存在着使字的音和形之间保持一种强烈的语义上的呼应关系的趋势。”因此,译文里面诘屈聱牙、费解难通的一些音译词的流传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也未被后来的翻译家所承袭。
  无论是如马西尼所认为的由于一时没有理想的汉语对应词,还是人们不知道那些抽象的概念如何表达,总之,当中国开始洋务运动而日本开始明治维新之时,传教士们早已将表达世界各国地理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等等概念借助这些音译名词加以传播。它们无疑是了解世界的第一块基石。
  3.运用构词法创造政法新词
  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偏正结构构造新词。如马礼逊《字典》里的“自主之理”(freedom)、“国政之事、衙门之事”(politics)、“有双妻之罪”(bigamy)、“本分、分内之事”(duty)、“被告的人”(defendant in law)、“大开言路”(freedom of speech),以及其他文献里的“世代公侯之会”、“百姓间凡乡绅世家大族者之会”、“民权”、“万国律例”、“万国公法”等等。事实上,在近代中国吸收外来文化的过程中,这一直是构造新词的重要方法。不过,利用偏正结构构造的名词词组或短语在后来渐渐被简化,成为表达更加精练、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的名词,例如“国政之公会”→“国政公会”→“国政会”→“国会”。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用后缀式构词法构造新词,最典型的就是“权(利)”(right)。这是现代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古汉语里面,“权”字的本意是秤锤,引申在政治语境中表示威势。丁韪良清楚地意识到,他所要处理的right一词,是西方法学中的一个专门术语。他首先用它与表示财货的“利”字相合构成“权利”,并定义“权”或“权利”一词“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由此而构造出了“权利”一词的现代意义。与此同时,他又把这种表达新义的“权”字作为后缀,相应地构造了表达英文原著中的许多新概念的词汇。这类词汇数量可观,如:人民之权利、人之权利、国使之权利、私权、人民之私权、自然之权、主权、自主之权、司法之权、掌物之权、国权、国之主权、全权、自有之原权、偶有之特权、制定律法之权、制法行法之权、航海之权、交战权利、立约之权、操其专权等等。由于在国际法著作所显示的完整的知识体系当中连续、广泛。固定地使用,使得“权利”一词的现代意义非常明确而清楚,成为晚清为表达新概念所创造的法学新词当中最成功的一个例子。
  创制法学新词的工作无疑是一个非常艰辛、曲折的过程。开始的时候,有些词根本就无法在中文里找到哪怕有一点点类似的对应概念,即所谓“词位空缺”,这时译者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尽可能提供与所要表达的概念最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些概念来辅助说明。在马礼逊的《字典》里,我们查找到三个很典型的例子:
  一个是“jury”(今通译作“陪审”、“陪审员”)。这是一个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语境下没有的概念。马氏解释这个词的时候,只能说这是一个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词汇(The Chinese have none),接着又说“乡绅”(country gentlemen)有时具有与 jury类似的功能。尽管如此,早期的传教士们还是设法创造出一些新的词汇,来表达这个对于中国人而言非常陌生的概念——在1819年编印的《地理便童略传》这本小书里,麦都思用“有名声的百姓”来指称jury。或许是沿着马礼逊解释的思路,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把它译为地方“衿耆”。而极富语言天赋的郭实腊先后为jury创造了“副审良民”和“批判士”两个新词。不过,“副审良民”一词在他编辑的杂志里只出现过一次。1838年他发表了一篇题为《批判士》的文章,第一次专门详细地介绍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尽管这个词在以后的中文文献里尚未再次被发现,但我估计这个词对后来日本创造“辩护士”(lawyer)一词可能有某种影响。
  另一个是“advocate”。编者指出中国的衙门里没有“advocates”或“counselors”这样的角色,而有拟写状纸之人,称作“讼师”,即“词讼之师傅”。
  再就是“lawyer”。对于这个词,编者解释的比较详细:
  Lawyers of China are the书办,or copying clerks讼师,and状师,are writers of documentary evidence,pro and con.包揽词讼:wholesale undertakers of a litigation;who profess to obtain the victory for a certain sum,and if foiled ask for nothing;but they generally contrive to make it appear that a certain sum is necessary to their success,which if they fail is never returned.All such persons are disallowed by law.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并不存在英语世界里的lawyer。因此马氏把lawyer直接比作“书办”或“讼师”是明显错误的。该词今天一般译作“律师”或“法律家”、“法律人”。用“律师”指称 lawyer,早在《海国图志》里即已出现,然而作为宪政体制下的一个现实化的职业概念,则是在19世纪后期沿海租界里出现的一些司法活动,特别是清季大规模“变法修律”工作开展后的产物。
  综上可见,至少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欧美传教土及其中国的合作伙伴在创造中文的政法新词方面已经有了一个比较长期、独立的探索经验。从最初的双语字典的编纂一直到编写书刊和整部著作的翻译,欧美的政法概念不断通过各种形式被表达成中文。在这个历经无数艰辛和冒险的过程中,固有汉字或汉字组合被赋予了一些在传统语境下不曾包含的意思。随着中外交往范围的一步步地扩大和翻译技术的改进,词语表面的意思也渐渐显示出某种现实的映像。这些语汇通过不断地复制和再复制,有些被淘汰了,有的则发生了变化,并最终融入到了我们自己的语言里面。尽管我们目前尚没有将所有的这些被新发明出来的政法新词列出一个全面的和专详的词表,但是从现存的文献数量和透过前面介绍的内容来看,这类新词的数量一定不少。而这些刚刚获得了新意的法学专门词语,紧随着汉译本输出日本,成为日本吸收欧美政制思想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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