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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学新词的创制及其与日本的关系

作者:王健  来源:日本发在线   更新:2007-3-28 7:03:1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中日之间的文化交往可谓史不绝书。然而引起中国的警觉,进而研究其“动静”,主要是在日本明治维新注上“脱亚入欧”道路,特务提1877年中国向日本派遣使臣以后。从那时起,中文里面关于日本的信息便开始增多,但当时仍视之九“嘉尔小国”,还谈不上对中国有什么影响。甲午一役乃中日关系一大变局,之后日本对我国的影响急遽升腾,并在20世纪最初10年间达到高潮。一般来讲,这一时期中日之间的文化交往突出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其中又因为立宪修律的时代需要而以政法之学为最。至于科学技术方面,国人仍坚信东洋不如西洋。因此,几乎可以说,晚清之受日本文化的影响,重在现代宪政体制下的一整套社会制度方面的知识,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军事等等。这些知识的输入满足了晚清政治和社会制度变革所需要的近乎所有有用的思想资源,承载着这些思想资源的概念工具被反复地、广泛地使用,一幅现代中国的朦朦胧胧的图景被勾画了出来。这是日本化的西方政法词汇流入中国的总背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l.出使日本大臣和游历官绅对日本新变化的观察记述
  自1877年清政府派遣首次出使日本公使到甲午战争之间,国人开始观察明治维新后日本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并留下了不少文字记录。尽管多为游记,但也不乏“咨其政俗得失,以上裨国家”的作品,因此也包含有不少日本政法新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首任驻日参赞黄遵宪的《日本国志》(1887)。该书四十卷,可谓卷帙浩繁,采用中国传统典志体例,单列“刑法志”为其一志。该志简要叙述日本法律沿革,然后录入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律编纂的最新成就,即完全译为中文并由黄氏本人详加注解的1880年日本《刑法》和《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著者在“凡例”中称,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即文不雅驯者,亦仍其称,别以小注释之”。透过这两部“一意改用西律”的法典可以看到,日本创造了许许多多的新词或新的表述。如“民法”、“裁判所”、“大审院”、“检察官”。“刑法”、“赔偿损害”。“公诉”、“私诉”、“诉讼期限”、“辩护人”、“预审”、“诉讼关系人”、“共有财产”、“剥夺公权”、“无期徒刑”、“伪证罪”、“决水之罪”、“强奸罪”、“家资分散之罪”等等,其中许多仍是我们今天常用的法律专业词汇。新词仍然借助固有的汉字复合而成,可是由于许多是中国人一看虽能理解但并不习惯这么使用的新词,所以译文中随处都有对这些法律概念的解释,不过,这些解释使用的仍是带有日本痕迹的语言。黄遵宪的著作在19世纪末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广泛流传。与此同时,各省官派赴日考察活动亦日渐兴起,其目的直奔日本的政制与社会制度。他们与留日学生互为呼应,为我们留下了一批珍贵的文献。
  2.赴日留学生传播日本的法政之学
  从1896年中国开始派遣赴日留学生直到清朝灭亡这一期间,法政科始终是留学日本的主流学科。这个在世界留学史上都十分罕见的庞大的留学生群体在向本国输入日本化的法政词汇方面起了难以估量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留日学生们在日本或国内编印大量的法政类读物,如《译书汇编》(1900)、《开智录》(1901)、《国民报》(1901)、《新民丛报》(1902)、湖北同学会的《游学编译》(1903)、张一鹏的《法政杂志》(1906)、孟昭东的《法政学交通社月报》(1906)和《预备立宪公会报》(1908)、沈其昌的《政法学报》(1907)、李庆芳的《牖报》(1907)、《宪法新闻》(1909)等。除了译书汇编社,其他如教科书译辑社、湖南编译社、普通百科全书社、闽学会等还都译印了整套的法政丛书。这些书籍的内容大多来自经过简单加工的课堂笔记、日本教师的著作或讲义、日文教科书的编译文本。围绕这些新的知识,专门解释日本法政词汇的工具书也出现了,如汪荣宝和叶澜的《新尔雅》(1903)、徐用锡译的《汉译新法律词典》(1905)、钱恂、董鸿祥的《日本法规大全解字》(1907)。
  废除科举后,法政学堂在全国勃然而兴。留日法科毕业生一方面把他们编印的法政书刊讲义运回国内发行,另一方面更投身于在他们的家乡创办法政学堂,充任教员,这使得清末兴办的法政学堂大都带有浓厚的日本色彩。20世纪20年代初北京一所法政学校的教务长介绍说,该学校使用的教材有70%是日本教科书的翻译之作。不断照搬和翻译日本教材的风习多年未改。
  此外,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场合,留日学生编译的资料,填补了清政府为官制改革和宪政制度设计由于西文阅读障碍造成的空缺。1905年陆宗舆随端方、戴鸿慈赴欧陆考察宪政,据他回忆,“留德诸学子皆苦于中西制度之不同,译定名词之为难。舆行箧中所携之日本国法学诸书,颇有译自德国者,资为借证,莫不奉为至宝。卒之此类法政诸书,大率皆转译于日本。端、载二使因谓:同行四十人,精通西文者十有八员,不意报告之成功,尚借重于留日出身者。”
  3.官方聘请来华日本法律顾问和教习起草新法和系统讲授
  1902年清廷下诏修律,袁世凯等重臣提出了修律宜以日本为模范的意见。奉旨修订“一切现行律例”的沈家本循此思路,自1906年起先后聘请到冈田朝太郎(187-1936)、松冈义正(1870-?)志田钾太郎(1868-?)小河滋次郎(186-1925)、岩谷孙藏(1867-1918)等日本法学名家,成为帮同修律不可缺少的助手;连同会聚京师的留日法科毕业生,使得清末的法典编纂机构,包括宪政编查馆及其他机构都极具“东洋”色彩。在日本的刑律、民律满律、诉讼律监狱法等法典迅速被转换为中文草案的同时,日本的法学家还在京师法律学堂及其他场合讲授了自己才消化不久的系统的西方部门法知识,通过曹汝霖、章宗祥、江庸、汪有龄等留日法科生口头的或者书面转达的方式,传播他们刚刚创制出来的各种新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官方学习和吸收日本法的行为,无疑有助于来自日本的那些法政术语更具权威性和传播的有效性。
  编印报刊面对的是社会广众,教科书则主要面向法政学堂。两者在传播日本法政词语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此外同样鲜活的是,留日学生给家人的书信或者回家探访亲友的口耳交流,实际上也都是日本的词汇于无形中渗入中国社会的途径。
  

  
  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来华欧美传教士和国人在对应中西法律概念的翻译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就。尽管如此,到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来自日本的政法词汇却迅速占据了竞争上的优势,其中也包含着那些为日本思想的现代化曾经作出过贡献的来自中国的政法词汇,而国人又以极大的热情把它们作为负载新思想的工具从日本搬回到它的故乡。这一切的发生之所以成为可能,都跟这些词汇所蕴涵的思想资源及其工具价值之与晚清政治话语表达的实践需要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姑且不论日本对华政策上的“清国保全论”等外因,晚清官方主流意识对于西学的认识,已经由“西文”、“西艺”扩展到了包括作为治国之道和富强之源的“西政”在内,而且“西政’的价值受到了重视和强调。在权衡了东西洋各种因素之后,张之洞和梁启超一致主张游学日本和翻译日本书籍是一条达到迅速富强的最有效捷径。当时人们也更加意识到译书与政治变革方向的关系,即比较世界各国政体,日本、德国与我国最为相近,其法制“于找适宜而可用”。这一点,从清廷颁布新政谕旨,进而开馆修律,再到出洋考察宪政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实践结论中显现得越来越清晰。结果是,清廷的决策为引入日本政法词汇开辟了有利的政治环境;而日本的思想资源和概念工具也被期待着用以满足清朝政府表达“欲求振作”的政治实践的需要。
  其次,从词汇使用者方面来看,和先前只是在洋务外交等比较狭窄的范围内流行国际法词汇的情形不同,这一时期借用日本政法词汇的是一个数量极为庞大富有朝气的留日学生群体,是立宪修律成为全国性话题时最有发言能力的一支力量。他们掌握着编辑报刊和教科书的主动权,并以此作为争夺政治话语权和谋求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他们带着刚刚接受的新名词、新概念奔走于朝野上下、议场前后、课堂内外乃至街头巷尾、酒楼茶肆,使得日本政法术语或法律新词拥有了空前广阔的传播空间。正因为他们的言说与其所具有的日本背景相联系,所以当国人从他们那里听到或读到那些词汇和表述的时候,便自然而然地以为这些词语都是从日本来的。
  第三,从引入的思想资源的内容来看,这一时期,法学不是零散孤立地,而是作为社会科学整体知识的一部分引入的;就法学本身来说,也不是像过去传教士那样仅仅局限于一般宪政知识或国际法,还包括了国法学、法学理论、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商法、行政法等等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中各个门类的法学知识体系。由于单个的法学词汇被置于一个语境之下,因此,这个词也获得了与相关的其他法学词汇对比和参照的机会。这对于人们把握那些抽象的、可视性弱的政法词汇的稳定的、确切的含义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教育制度环境的改变也有利于日本词汇的接受。清末废除科举,取而代之的是一套从小学堂、初等学堂、高等学堂一直到大学堂的完整的学制系统。政法之学被列为高等以上学堂开设的科目。这一方面使得政法之学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性,另外也使政法之学有了系统、连贯的教育基础或新的“文化基层建构”(cultund infrastructure)。
  以上种种的便利条件,并不意味着日本政法词汇就一定能够在中国做顺畅的旅行。当日本所造译西语之汉文“以混混之势”侵入我国时,“好奇者滥用之,泥古者唾弃之”。除了严复、梁启超等学者对汉译日本学术用语的种种考释和评论意见外,对使用那些带有“日本语臭”的词汇提出批判的最典型的例证,就是一位自称“将来小律师”的留日法科学生彭文祖对不加判别地使用日本“新名词”的现象发出的怒不可遏的表达——“令人切齿,深以不能一刃其颈为憾”。在《盲人瞎马之新名词》这本小书里面,彭文祖猛烈批判了几乎都属于法律专业方面的59个词汇。日本学者实藤惠秀在分析当时日本词汇所以受到责难的原因时,认为这还不纯粹是个语言技术方面的问题,更有当时特定条件下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他的这一观察是中肯的。在1904年颁布的《京师大学堂章程》开篇“学务纲要”里面,有几段话就特别能够反映出当时官方对于来自日本的词汇是有着相当的政治敏感的:
  古人云:文以载道。今日之势,更兼有文以载政之用。故外国论治论学,率以言语文字所行之远近,验权力教化所及之广狭。……近日少年习气,每喜于文字间袭用外国名词谚语,如“团体”、“国魂”、“膨胀”、“舞台”、“代表”等字,固欠雅驯。即“牺牲”、“社会”、“影响”、“机关”、“组织”、“冲突”、“运动”等字,虽皆中国所习见,而取义与中国旧解迥然不同,迂曲难晓。又如“报告”、“困难”、“配当”、“观念”等字,意虽可解,然并非必需此字。而舍熟求生,徒个阅者解说参差,于办事亦多窒碍。……夫叙事述理,中国自有通用名词,何必拾人牙慧。……慌中外文法,参用杂操,久之处渐将中国文法字义尽好改变。恐中国之学术风教,亦将随之俱亡矣。……
  参考西国政治法律宜看全文。外国之所以富强者,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而中国今日之剽窃西学者,辄以“民权自由”等字实之。变本加厉,流荡忘返。殊不知“民权自由”四字,乃外国政治、法律、学术中半面之词,而非政治法律之全体也。若不看其全文,而但举其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依托附会,簧鼓天下之耳目,势不至去人伦无君子不止。而谓富强即在于是,有是理乎?
  乃近来更有创为蜚语者,谓学堂设法政一科,恐启自由民权之渐,此乃不读西书之言,实为大谬。夫西国政法之书,故绝无破坏纲纪,教人犯上作乱之事,……政法一科,惟大学堂有之。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政法科者习之。此乃成材入仕之人,岂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决不至荒谬悖诞,拾外国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以摇迷人心矣。
  在清朝官方看来,一方面,不少来自日本的词汇,尤其是那些“文字务求怪异”的“邪僻之士”和“乱党”津津上口的“半面之词”,如“自由民权”之说,都是危害和败坏本国固有的思想学术、政教风俗和统治权威的威胁力量,必须竭力加以抵制。另一方面又一再强调完整全面的外来政法概念在我国广为传播的必要和高等以上学堂开设政法科的重要意义。总之,要通过“戒袭用外国无谓名词”,根本上达到“存国文,瑞士风”的目的。所有这些,都让我们更加深刻地感觉到了日本词汇在流入中国并参与到政治话语的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形。
  
  【作者介绍】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研究生部主任,法学博士。
注释与参考文献
  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刘禾:《跨语际实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
  按汪向荣的研究,日本借助翻刻西书中译本输入西学的做法一直持续到大约19世纪80年代末期,即明治二十年(1887)日本翻刻王韬的《普法战记》为止。从那以后就不再见有中文西书的日文训点本了。详细内容参见汪向荣:《日本教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7-29页。
  荒川清秀:《日中学术用语的创制和传播:以地理学用语为主》,德国哥廷根大学“晚清西学译介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Translating Western Knowledge into Late Imperial China)会议论文,1999年,第1页、第4-5 N。
  参见:Robert Morrison,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in Three Parts,Macao:East India Company''s Press.1815-1822.
  参见《星轺指掌》凡例,清光绪二年(1876)京师同文馆聚珍版。
  黄河清分析了偏正结构构词的合理性,指出,偏正结构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通过种(正)加种差(偏)的方式对各种事物进行分类,而且在同类事物中又能对某一事物的特征加以区别,这正符合事物命名的最基本要求。参见黄河清:《利玛窦对汉语的贡献》,浙江工商大学中日文化研究所网(http://www.zdrbs.com/abc.2005-07-19。
  有关丁韪良创造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一词的详细分析,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参见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十六,1838年。
  参见爱汉者等编:《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黄时鉴整理),戊戌(1838)三月,中华书局1997年版。
  实际上,在清代,书办和刑名幕友都有合法的身份,只有讼师为官府所严禁。有关中国古代的法律职业,详见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412页。
  有关日本幕府末期在思想和社会制度方面的知识如何依赖中国出版的洋务书籍的情形,可参见依田熹家:《日中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1页。
  例如,首任出使日本公使何如璋《使东述略》(1877)、王韬《扶桑游记》(1879)、黄遵宪《日本杂事诗》(1879)和《日本国志》(1887)、李筱圃《东游日记》(1880)、姚文栋《日本地理兵要》和《日本国志》(1884)、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1889)、黄庆澄《东游日记》(1893)等等。
  有关这一时期出版的日本法政书籍的情况目前尚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统计,从北京图书馆编的《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中可看到部分书目。
  参见Hugh Chan,M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China Law Review,Vol.9.No.2,1936.
  参见陆宗舆:《陆闰生先生五十自述记》,《北京时报》承印,1925年,第4页。
  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翻译工作,仅据1909年的一次统计,翻译国外各种法律文本即达42种,而日本法就占了13种。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09-211页。
  有趣的是,提出类似批评的人常常又自陷矛盾之中,即批判的对象不经意间被用来当成了批判的武器。
  参见彭文祖:《盲人瞎马之新名词》,日本东京秀光舍印刷,1915年。
  李贵连.话说“权利”[J].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1).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高柏(Koos Kuiper.经由日本进入汉语的荷兰语借词和译词[A]。王元化.学术集林:第7卷[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周振鹤.初读《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中译本[J].词库建设通讯,1998,(16).
  王健.西方政法知识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以《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为中心[J].法律科学,2001,(3).
  魏源.海国图志:卷六十[M].长沙:岳麓书社,1998.
  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黄遵宪.日本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刘雨珍,孙雪梅.日本政法考察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于春松,孟彦弘.论新学语之输入[A].于春松,孟彦弘.王国维学术经典[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
  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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