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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日本文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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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 介 雅库札或称暴力团,象日本的“警察派出所”(如街头警察站)、“盆景”、出口的汽车、电器一样都是日本的文化产物,并广为西方人所知。以暴力团为主题的专门介绍是由A.Uchiyama提供的。在对日本的有组织犯罪进行全面地说明之前,笔者先介绍日本这个国家,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日本的文化背景。这种文化背景与上面提到的日本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及其特殊的文化两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地理上讲,日本远离亚洲大陆的东海岸,由4个主要岛屿组成,总面积337,688平方公里,比黑手党的发源地意大利略大。日本人口总数约为124,700,000人,人口密度为平均每平方公里333人,而荷兰才有359人。考虑到日本2/3的国土被山地所覆盖,日本可以说是世界上人口密集度最高的国家。这种地理环境影响着日本的文化。浓密的人口密度造成了大量的犯罪活动。然而日本也是远离犯罪的最安全的国家,这是由于日本是一个传统上有着共同的“和”的精神的国家,人与人之间有着和谐友好的关系,同时也是因为日本在二战后实行的社会经济的平等政策。 与西方发达国家比,日本的犯罪水平和犯罪率都比较低。现在,这种趋向正在改变。在过去的23年里,日本的犯罪程度急剧上升,从1974年的大约1,670,000件到1996年的超过2,460,000件(一直到最糟糕的1999年)。在不久的将来,日本的安全神话将与经济发展的神话一起消失。因而,有组织犯罪表明,日本需要根据变革了的社会基础制定新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 1995年已知犯罪案件统计比较(附表略) 二、作为文化产物的有组织犯罪 (一)世界考察和日本透视 有组织犯罪的研究需要世界警察行政机构和世界范围的有组织研究的配合。这反映了不同的文化、科技、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状况。前苏联解体后,世界有组织犯罪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有组织犯罪成为全球性问题,需要通过共同努力和互换信息来解决这一问题。 Cressey概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学生都会碰上的。最明显的障碍是研究团伙的秘密性,这种描述一般而言是恰当的,但并不总适合于日本的犯罪集团。被称为雅库扎或暴力团的日本帮会是集体地、惯常地于实施或随时准备实施伴之以袭击行为的一种组织。但是这种组织本身不是非法的,并且是对社会公开的,因而相对容易观察(该组织)并从整体上控制他们的活动。暴力团的成员大多穿着特殊的带有该团伙金色徽章的黑色或白色衣服,驾驶美国长型车如卡迪拉克或奔驰。每一个暴力团都有一幢自己的大型建筑和条件不错的办公室供其成员使用,当地居民几乎都知道这一情况,并对其怀着畏惧和不安。这样看来似乎犯罪组织与政治团体有着同样的自由。不过这种现象并不必然是由于严密的刑事政策造成的,而仅仅是由于日本人普遍具有的那种在共同生活的地区尽量避免争斗的“和”的精神的宽松习惯(因此许多研究宪法的日本学者应该支持和保护人们的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包括暴力团中的成员)。 (二)稻米农业和神道 日本人不会区分“私有和共有”,但是会分清属于他“领地”的“内”和“外”。只有在“内”才必须保证他和他家人的舒适。比如,你经常可以看见日本男人在火车或者公共场合翻阅色情杂志,但他们绝不会在家里当着他们家人的面这么做。这种倾向来自于日本历史形成的文化。 日本传统的信仰和习惯可以追溯到史前当地的神道教,这种教与稻米农业相关,其着重于季节的庆祝以及对古老神灵的敬奉以感谢拥有的富饶,并将女性的地位抬得很高。从公元前500年起,日本西南部就开始发展成由一个皇族家庭统领的中央集权王国。从大约500年起,中国先进的文化,包括佛教、文字、法律制度“律令”(如刑法和行政法)引进了日本,成为影响贵族阶级的主要因素。他们不反对佛教,因为神道有不止一位神,同时也没有一本教内的圣经。日本人“不要二选一或排除,而要两者都要或包括”的倾向在他们接受外国文化因素中形成了。他们最终将佛教融入他们的家庭生活,并将佛教中的神与神道教中的神联系起来。忏悔坦白这种观念也被接受以鼓励对国王的忠诚。这些宗教信仰与“和”的精神是一致的。 “和”这种共同的精神文化的起源就是象上面提到的那样古老。这是由后来由父亲统治的“家庭价值”的思想发展而来的,这种思想很有些象“黑手党的教父”(当贫困的人民没有适当的工作时,家庭的血缘关系和社会中领土的界限就成为犯罪组织成立的基本因素,不仅日本是这样,中国和意大利亦是如此)。 (三)幕府统治阶层的基督教排外主义 1543年葡萄牙人将枪支引进日本,1549年西班牙人Fronlisco Xavier将基督教传入日本。一直到17世纪初,宗教才被广泛接受。丰臣秀吉(1537年——1598年)(是最成功的封建地主,他出身于一个穷苦的农民家庭)靠劫取农民手中的剑和武器从政治和军事上控制了国家,并因而建立了武士阶层。他成为一个反基督教的人,而德川幕府(1603——1869)最终排斥了宗教。这种情况是由政治造成的,而不是那种不愿容忍其他传统宗教的纯粹基督教排斥主义。然而幕府在“驱逐异类”上的失败,1853年美国Perry访问之后出现的对不平等条约的认可和通商口岸的开放导致幕府在1868年明治维新中瓦解倾覆。 武士阶层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结构使国家保持了两个多世纪的和平、宁静和与外面世界的相对隔绝。它保持和巩固了日本人的传统文化一直至今,以至于在雅库扎组织中仍保留着这种结构。 (四)近代早期到侵略战争 明治时期(1868——1912)始于西方殖民统治的威胁。1842年鸦片战争中英国对中国令人震惊的胜利使日本人确立了新的口号:“脱亚入欧”和“富国强兵”(中国的毒品犯罪历史也改变了日本的历史,日本决定脱离中国加入欧洲)。 明治政府废止了两个受中国法典影响的新刑法典“新津纲领(1870)”和“改订律例(1875年)”。法国式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于1880年通过。1889年通过了以普鲁士宪法为样本订立的明治宪法。1907年通过了德国式的刑法典,该刑法典几经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明治政府对于国家独立和国家利益的新政策导致了日本对亚洲的侵略战争(日本反抗英国,荷兰和西班牙的战争将这些国家从亚洲赶出去,带来了亚洲国家的独立)。侵略之帝制结构看似与暴力团的组织结构相同。有组织犯罪是针对共同体外对象的一系列不断升华的侵略。 (五)当今时代和有组织犯罪 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失败,给日本社会带来一系列变化:联合占领,非军事化,废除旧的工业辛迪加,(土地改革即将地主的土地强制性地分给农民)放弃君主专制,制订新的宪法,国家民主化,并受美国影响而建立了一套新的教育制度。然而(除了共产主义对教育界和工会的渗透之外)日本并未改变它的基本特性和传统文化。所有的力量——政治家、官僚和企业家的铁三角——都集中精力大搞经济复兴和发展,而非强化军事。国家持续的繁荣是建立在与美国签定的安全条约和宪法第九条“永远放弃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之上的。1990年日本国内生产总值上升到434.2万亿日元(合3万亿美元)。 暴力团组织也分享了这种繁荣。对于公民来讲,暴力团除了其暴力行为之外,并无什么特殊或者异常。其他的企业、公司和社团也同样共同地、习惯地仅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奋斗,将所得利益与他们的成员共享,就象是一个紧密团结的家庭。他们为“家”(即社团)努力而忠诚的工作,服从他们领导的意愿及命令。他们仅对内部成员表现出相互尊重,顺从,宽容,且非常友好,这种顺从和宽容经常包括对非法行为的服从和容忍,而不是排斥它们。如果没有特殊的利益或特别的惩罚,他们是不会关心组织外的人的。 日本文化中的这些特征在二战后的雇佣体系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该雇佣体系是以三种基本制度即终生雇佣,资深规则和企业联合主义为基础的。这种体系是一种包括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在内的企业自治,这样薪水不是按个人能力和劳动成果大小来分配的,而是依据个人年龄从整个企业所赚利润中分得的。职员一般在公司工作到很晚,而将其家庭成员留在家里。这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形式上的平等和社会的安宁(较低的犯罪率),但同时也引发了精神压力,贫乏的精神生活,以及实质平等和个人自主权的缺乏(日本工人无法意识到他们是公司的奴隶。他们忙着出卖自己的自由和自主权去赚钱)。特别是家和家庭的基本功能,也被办公室和公司在去了,他们的家人孤独的呆在一起,所有的学校现在都成了将来在一个好的公司谋求一个职位时所需的竞争途径和乏味的人生旅途的一部分(几乎所有的公立学校都没有宗教和道德教育)。学生们必须努力背下那些大学入学测验时要考的东西(那些没有取得好成绩的学生知道他们已失去了在资深体制(规则)中获得成功的门票)。在妇女开始工作后,这种情况使学校的教育水平下降,社会上的青少年犯罪增加(许多学生不喜欢他们的学校和老师。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有少年犯,他们渴望成为暴力团里的新成员)。1981年到1997年间少年犯卷入的案件(除去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已经上升到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0%了(见司法部1998年犯罪白皮书第181-195页))。另一方面,居民被禁止拥有枪和刀。居民自己拿着枪和刀是为了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的,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16世纪,现在被禁止了。这一切使得整个为了家庭繁荣的社会体系反而退化为破坏最初的家庭价值,个人自主权和实际福利的体制(因而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就是解放日本“奴隶”。我们必须从“组织”的价值观中解脱出来)。 (六)有组织犯罪的现时展望 上面所说就是为什么日本人在暴力面前如此软弱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在日本暴力团与其他社团除了暴力行为以外并无任何社会差别的原因。然而暴力和攻击并不是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唯一标志。这一特点意味着其它社团的活动中存在着各种敲诈勒索的行为。暴力团这个名字来源于一个团伙或党派的暴力行动。当然,现在暴力团加紧发展社团活动,并与企业家和政客们建立辛迪加。这里一定存在着长期的腐败,只有极少的案件被警察或检察机关揭露出来。现在很难分清组织犯罪、法人犯罪、白领犯罪以及作为犯罪现象的有组织犯罪,因而决不能把有组织犯罪看成单独的犯罪和刑罚问题,而应该当成是一个需要综合治理的社会问题。 暴力团和其他组织都是日本的文化产物,虽然我对于文化的所有描述都只是偏重于它多重复杂的一面。因此解决暴力团的问题不仅仅需要刑法立法和执行,还需要长远安排的多种综合的社会政策。因为有组织犯罪是基于日本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及传统结构而产生的,刑事处罚(Criminal-penal)政策是与有组织犯罪进行斗争的最后武器,是砍断腐败势力网的关键工具。 三、有组织犯罪的性质及范围 (一)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及要件 有组织犯罪这个词有多重定义。制定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有效策略是需要一个准确的目标:针对谁?要寻找什么?不过我们并不总是只需要有组织犯罪的简单定义。众多不同的定义取决于各国、各地区研究有组织犯罪的目的和产生于受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文化、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影响的社会现象及其制度结构。比如暴力团就是世界各种有组织犯罪中唯一一个有严格等级和严格纪律的,但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是向社会公开的非秘密性组织。不过在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多种定义中一定有一些共同的必要特征,它们可能是一些关键性的词汇,在定义和描述有组织犯罪时用到,如结合、连续、腐败、纪律、差异、剥削、阶级、渗透、隔离、流动性、垄断权、动机、复杂、颠覆和暴力。 这些关键的要件取决于我们防止和控制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和方式。当然,立法条文需要一个确切的定义。不过针对有组织犯罪不同的特性,我们可以用一些确定的定义。因为犯罪组织确实存在着攻击性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适用不同等级的处罚。我们可以区分:(a)犯罪组织辛迪加;(b)有等级的犯罪组织;(c)简单的犯罪团伙,比如内部无等级之分的街头帮派;(d)临时同谋。要将政党与有政治信仰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确实很难,但我们必须把恐怖主义组织与后者区分清楚。 (二)有组织犯罪和犯罪组织的定义 日本犯罪学教科书中常使用的有关“有组织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经济犯罪”的区别似乎不太重要,因为暴力和经济两种因素在有组织犯罪中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有组织暴力犯罪”指的仅是暴力团的犯罪,另一方面“有组织经济犯罪”是指“法人犯罪”或“白领犯罪”。它们的概念仅仅依靠现象学和刑罚学来定的。“有组织犯罪”和“组织犯罪”的另一个区别也有问题,如果后者指的是“由合法成立的组织如公司所犯的罪行”的话。不过组织是否是“合法”成立的这一点并不重要,而且“合法成立”的组织并不总是象社团表面看上去的那样,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合法组织”,它通常隐藏于社会之中。犯罪组织渗透过合法建立的公司,这样组织犯罪常常会演变为有组织犯罪。无论怎样,我们应该区分开“有组织犯罪”和“犯罪组织”,因为有组织犯罪即使以串谋、共谋和从犯身份作案,也是由个人来完成作案的。不论是由组织或是由个人作的案,都是同样的罪。因而有组织犯罪的必要条件仅是犯罪组织,这点必须明确界定。另一方面,虽然一系列“有组织犯罪”如毒品交易、赌博、色情业、走私、非法交易和洗钱等等都与“犯罪组织”的利益紧密关联,而且有些还由于这种关联被严惩,但对各种有组织犯罪可以不作任何具体的描述。 “犯罪组织”不是简单地由罪犯组成的同谋或共谋,而是一个有组织地、经常性地策划、准备犯罪的长期性组织。它不停地靠收敛非法利益和招兵买马壮大声势。其主要特征就是对合法机构不停地渗透及鼓动、支持罪犯和推动犯罪的发展。它不断排斥和腐蚀我们社会的法治、自由竞争的市场和基本的公共道德价值。它就象癌症一样,需要在其早期就予以防止和治疗。 (三)暴力团的犯罪趋势和警察的行动 在日本,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全面研究和定义并没有得以发展,因为多数情况下有组织犯罪仅指暴力团。直到1991年新的立法“反暴力团法”出台之前,刑事警察一直专注于对暴力团的研究及对付它的对策。在暴力团开始对企业的渗透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确定对有组织犯罪的全面政策是必要的。以下的描述介绍了这段历史。 战后的混乱和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为大量非法团伙的成立提供了温床,象“博徒”(赌徒),“的屋”(季节性节日市场上地区的流动小贩)和“愚连队”(年轻的街头帮派)都是在那时兴起的。他们被统称为“雅库扎”,后来逐渐发展及敲诈、勒索、赌博、抢劫和争夺心的黑市市场的争斗。由于战后混乱的逐渐恢复以及警察对犯罪不停地打击,罪犯人数(1948年,符合刑法典规定的为12,110人)逐渐减少。 在朝鲜战争(1950年-1953年)引发的经济复苏之后,雅库扎团伙开始把赚钱目标定在那些公共赌博、老虎机、妓院、色情商业、兴奋剂买卖和其他敲诈勒索等非法勾当上以谋取暴利。他们这些活动带来了新的地盘之争和武装冲突。这样通过吸收小一些的组织和帮会,日本国内逐渐形成了七大“暴力团”辛迪加:山口组、本多会(即大日本平和会)、住吉会、稻川会、日本国粹会、极东爱连会和松业会。曾被警察清除的暴力团组织成员1956年人数最多达到82,074人,1963年则达到184,091人。1964年修正了暴力行为惩罚法增加了有关那些用手枪和刀造成人身伤害的恶性犯罪条文,同时也加重了对暴力犯罪的惯犯的惩罚。 1964年和1965年警察大力加强了对集团头目的非法活动和与犯罪辛迪加及其武器收入来源有关的犯罪的严密控制。这被称为“尖峰行动”,清除了115,391人,占暴力团成员的1/3。两年的清除行动,使得暴力团罪犯和成员的人数从1965年开始下降。 然而,在1976年,属于暴力团的罪犯人数回升到1965年的水平,而依附于7大辛迪加的人数也上升了。这意味着通过对合法企业贸易的渗透和敛取他们旗下组织的钱财,七大辛迪加已加强和发展了他们的阶层和地盘。一些组织假装加入右派政党,而另一些则加入敲诈者的行列,专门在大型股东会议上勒索公司,被称为“总会屋” 在20世纪80年代,他们随着日本银行、贸易公司和旅游者进军国外。每一个组织现在都面临着年青的新成员的短缺,不过这是日本人口目前的一个一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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