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町、村合并特例法 1965年制定的《关于市、町、村合并特例的法律》(《合并特例法》)规定了有关法律的特例措施,以推动市、町、村顺利地实行自主合并。[7] 1999年,在不变更有效期限的情况下,日本国会根据《地方分权推进计划》对《合并特例法》作了必要的修改。 《合并特例法》作了有关推进市、町、村自主合并的规定,其宗旨在于:不是以中央政府或县为指导,而是在尊重市、町、村自主性前提下积极创造有利于市、町、村合并的环境条件。根据《合并特例法》,对于合并后的市、町、村的各方面工作实行特例措施,并形成制度。 在财政措施上,规定延长普通交付税的合并转算期,以免合并后的市、町、村蒙受损失。同时规定,在合并后的街区建设经费方面,实行地方债优惠政策。 此外,为积极创造有利于市、町、村合并的环境,还设立了有关议员在任和定员的特例,有关都、道、府、县议会议员选举区的特例和有关市的必备条件的特例等。 同时,还设立了居民提议制度,根据规定,如果具有参选权的居民的1/50以上的居民的签名,可以要求设置合并协议会,同时,居民可以直接参与实施合并的有关程序。合并协议会是在《地方自治法》意义上的协议会,准备实行合并的市、町、村就合并是否适当等各种合并条件进行协议。目前,所有符合《合并特例法》的合并都曾设有合并协议会。[8] (五)行政改革的措施 地方分权的发展,要求作为地方分权主体的地方公共团体建立起精简、高效的行政体系。同时,地方公共团体处于非常困难的的财政状况。以1999年为例,整个地方公共团体的债务余额达到188兆日元,加上中央政府债务余额,共约达666兆日元(除去交付税特别会计的重复部分),因此,人们强烈期望地方公共团体进行彻底的行政和财政改革。[9]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各自以居民意见为基础制定的行政改革大纲,对行政事务和有关事业及组织和机构进行重新审视,在职员定员、工资合理性、职员能力开发和理念更新等各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进入21世纪,在地方自治的新时代,日本总务省官员表示日本要继续推进地方制度改革,在地方公共财政改革、行政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合理化、合并市町村等面采取新的举措,并在2005年颁布新的《合并特例法》。[10]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地方自治的发展,一些县、市(如青森、岩手和秋田县等)要求合并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而按照《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如果都道府县打算合并或分割、废止,必须由国会单独制定特别法;此外,依据日本宪法第95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为顺应合并的要求,总务省决定重新检讨《地方自治法》。按照总务省的初步构想,首先要修正妨碍合并的现行规定,并简化相关手续(如都道府县议会通过决议,就可直接向中央提出申请合并。一旦国会审议通过,首相可立即公告施行)。总务省草拟的《地方自治法》(修正草案),将向国会提出。如果获得国会通过,预计这将是明治时代以来,承袭110多年的地方自治制度和行政区划分的重大变革。[11]
注释: [1]中编办赴日本考察团:《日本行政改革的最新走向》,载《中国机构》,2001年第3期。 [2](日)财团法人自治体国际化协会编:《日本的地方制度》,2004年中文版,第61-63页。 [3](日)财团法人自治体国际化协会编:《日本的地方制度》,2004年中文版,第55页。 [4]在核心市制度建立后,1996年4月1日,宇都宫市和新潟市等12个城市首先成为核心市,接着,1997年 4月1日有秋田市和郡山市等5个城市、1998年4月1日有丰田市和福山市等4个城市、1999年4月1日有长野市等4个城市、2000年4月1日有旭川市和松山市、2001年4月1日有横须贺市、2002年4月1日有奈良市和仓敷市、2003年4月1日有川越市和船桥市等6个城市,先后被指定为核心市。截至2003年4月1日,全国共有35个核心市(静冈市与清水市于2003年4月1日合并)。 [5]截至2003年4月1日,全国共有39个特例市。 [6]截至2003年7月,全国共有86个“广域联合体”。 [7]《合并特例法》的期限曾于1975年、1985年和1995年分三次延长10年,其现在的有效期为2005年3月31日。 [8]截至2002年6月24日,在83个地区中,共有过136次居民提议,其中16个地区设置了合并协议会。2002年4月日,冲绳县的具志川村与仲里村合并为久米岛町,这是全国首例根据居民提议而实现的行政合并。 [9](日)财团法人自治体国际化协会编:《日本的地方制度》,2004年,第66页 [10]嵨津昭:“世纪の间の地方自治”,季刊行政管理研究(2001.3.No.93)。 [11]“日本地方自治法和行政划分可能出现重大变革”,2003年12月31日《凤凰卫视》。
载《新视野》2004年第6期。 来源;中国宪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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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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