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绕宪法修改议论的政治状况
1、政党的状况
近年来,在日本,众参两院的宪法调查委员会报告书同时作成,政党之间对于宪法修改持各种不同的态度。
由于参与这次的宪法调查会,并因此而发言的关系,拥有议员多数的政党站在与调查委员会的设置对立的立场[4],且无视执政党,就修改问题始终坚持“护宪”(即反对改宪)的立场,比如持以下立场。
众所周知,执政党的自由民主党多年来一直在讨论“改宪”(宪法修改)问题。
其次,民主党认为进行适应21世纪新世纪的创造性的宪法讨论是很有必要的,即从“论宪”的立场出发展开“创宪”论,也就是创造出以确立恢复立宪政治的“法的支配”的社会目标的新宪法应有的姿态。[5]
另外,现在作为执政党一方的公明党提出研究“加宪”立场,即在坚持“国民主权主义、永久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主义的宪法3原则”的同时,又加进新的人权。[6]
2、宪法调查委员会的动向以及调查内容、调查方法
宪法调查委员会在明知没有具体的议案提出权的前提下,进行了更广泛的、综合的调查,并且于2005年4月提出众、参两议院宪法调查会报告书,以示宪法调查委员会的活动暂时告一段落。具体说来,以众议院的宪法调查委员会为例,要进行宪法调查委员会、小委员会、意见听取会、地方意见听取会的调查以及海外调查。
(1)围绕宪法修改的内容问题的焦点——向“成熟的民主国家”迈进 (日本经济新闻 2005年5月3日)
从宪法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内容、项目来看,研究对象涉及全部的宪法规定。也就是说,修改的最大目标虽然是对宪法第9条(和平主义)的修改,但是调查项目却包括了从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到“统治构造”的规定,例如包罗了从“新人权”到二院制、地方制度、强化首相指导力、会计检查院(预算管制)等。
而且,在所有的领域当中,国民比较关心的可以从下面的“宪法广场”的调查数据中了解到(调查委员会通过传真、明信片、书信、电子邮件的方式收到的意见总数达2541条),[7]其中另外整理出来的意见总数为1231条。意见分类如下:
(领域)改宪意见 护宪意见
有关序文的 36 189
有关天皇的 87 19
有关放弃战争的 115 1484
有关权利义务的 54 18
有关国会的 39 3
有关内阁的 32 8
有关司法的 16 3
有关地方自治的 12 3
有关修改规定的 18 7
有关最高法规的 9 4
其他方面 104 1231
从“宪法调查委员会”这个字面上看,这次宪法调查会的任务仅仅是“调查”,但是考虑到这之后持续的修改工作时,我认为同时提出所有领域(项目)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的。说起理由,那就是对于各个论点(条文),由于国民的立场以及政党的立场均各不一致,所以赞成所有条文的内容的修改(案)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假设赞成所有的修正案的话,就应该同时赞成将自己对几个论点的观点以及自己对个别课题的思考全部都抹杀掉。
(2)围绕宪法修改的程序问题的焦点
实际上在向国民提出(提案)宪法修正案的时候,国会首先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是打算像上述那样全面的修改宪法(总括地提出表决)呢,还是征求国民的意见只针对条文的一部分进行修改呢?对于全面改宪,从最近的法国宪法修改来看,也是很明确的,因为即使只修改一部分,其在实现、实行上都存在许多的障碍,所以我认为从这一点可以论证全面改宪的难度,因此即使说全面改宪是一个可以与制定宪法相匹敌的难题也不过分。[8]
其次,虽然对于我国的宪法修改,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存在着以下问题。即给这部法律注入什么样的内容?如何将前面所述的向国民提案的方法(作为投票方式是全面改宪还是部分改宪),围绕国民投票的“投票运动”的规制,以及在提议修改的时候特别决定的事情等加进这部法律?
四、从“地方自治”的角度出发提倡“宪法修改”
关于我国的宪法修改问题,以上的问题也是很容易考虑到的,另外经过9月的众议院选举,新开始的宪法调查委员会开始了国民投票法的审议。因此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但是最后在这里,我想就之前的报告和改宪的内容再次声明一下我的如下观点,作为这次报告的总结。
因为日本宪法在宪法修改方面是硬性的宪法,所以虽然被指出,在这种宪法之下,长时间内持续维持“导致改宪的推迟、政策对应的不作为的硬性社会”(日本经济新闻2005年9月27日),但是近年来通过媒体逐渐出现了“把国民投票法的早期制定作为目标”(日本经济新闻2005年3月15日)的主张以及“讨论程序不如讨论内容”的主张(西日本2005年6月18日)。
在这种情况下,若着眼于是否有必要改宪和修改程序方面的话,国民对是否有必要改宪的意见是,认为“应该改宪”的在日本经济新闻实施的民意测验中占54%,在日本民意测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中达64%,从此可以看出有过半数的国民对改宪持肯定态度。
在这一点上到目前为止,日本宪法有近60年没有改宪的经验,只能依存于宪法条文的“解释”来适应变化的社会状况和宪法性,这当中也导致“护宪”派和“改宪”派的僵化的两派对立,因此引起了宪法解释上的困难。我对这样的事态,改正的内容和目标另当别论的话(把什么作为对象?),对各种课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我认为适应社会的需求的改正的进行改正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称得上是以国民为主权者的“成熟的民主国家”吧。
由此就会出现前面所述的“全面改宪”和“部分改宪”的论点,因为前面已经叙述了部分改宪的现实性,所以在此就只确认一下。
最后,关于修改的内容,我认为如果从与程序相关联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的话,也就是应该由“自立的国民”来判断是否有必要修改的角度来考虑的话,作为改宪的对象首先应该从决定“国民的成熟”度的“地方自治”的问题入手来考虑。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应该朝着更能充实“地方自治”的方向进行改宪,这是毋庸置疑的。
这个可以从以下的事实中得到有利的支持,即从改正的内容和对象来考察的情况下,从对改宪论点的各党的见解和众参两院的报告书来看(日本经济新闻2005年5月3日),双方对于宪法当中有关地方自治规定的修改的方向性上(即加强地方自治)是大致一致的。
以上的议论进一步概括的讲,就是有关规定修宪程序的“国民投票法案”的问题暂且不提,可以说,日本宪法修改的实现性还是很遥远的。
大隈义和,九州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院教授。
巨美霞,山东大学法学院2002级(日语背景法学教育班)本科生。
本文是作者出席山东大学法学院于2005年10月主办的2005年“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时的会议发言稿。
[1] 大隈义和、大江正昭编《宪法学概论(第一版)》,第5、6页(大隈担当),2000年版。
[2] 《21世纪应有的姿态——地方自治》第151回国会众议院宪法调查委员会会议记录6号1页、18——33页。基于当时的情势发表拙作《宪法调查委员会参考人杂感》日本学术会议九洲、冲绳地区新闻95号。
[3] 简而言之,福冈县《21世纪的地方自治制度研讨会》报告书第10页——第26页(大隈担当部分·第1章第2节、第2章第1节)。
[4] 座谈会《宪法调查委员会报告书的研讨及将来的课题》(山内敏弘发言),法律时报77卷10号,2005年。
[5] 民主党宪法调查委员会《面向创宪,宪法提言——以确立〈法的支配〉,将宪法还到国民的手中为目的》(2004年6月22日)
[6] 公明党宪法调查委会《论点整理》(公明新闻6月17日——19日)
[7] 众议院宪法调查委员会《众议院宪法调查委员会报告书》(平成十七年4月)6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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