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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改宪问题的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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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改宪”的阴谋 日本虽然没有明文改宪,但是日本政府以“解释改宪”的手段,造成了所谓现实与宪法相脱节。而这一事实的制造者是基于霸权主义战略考虑的美日两国政府。 1.对宪法第9条的突破 (1)1950年1月1日麦克阿瑟在朝日新闻发表新年讲话。提到《日本国宪法》没有否定自卫权。 (2)1950年7月8田麦克阿瑟给吉田的书简中提出增强日本警察力量。 (3)立法措施。1950年8月10日,日本制定《警察预备队令》。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平和秩序,在保障公共福利的必要限度内,为补充国家地方警察及自治体警察力量而成立警察预备队(第1条)。1952年7月30日制定《保安厅法》。其宗旨是:维护国家和平和秩序,保护人的生命及财产,在有特别需要时可以行动的部队并兼海上警备救助事务(第4条),保安队主要在陆上,警备队主要在海上执行任务(第5条)。1954年6月9日制定自卫队法。其宗旨是:保卫国家的和平与独立,保卫国家安全,对直接或间接侵略行使防卫任务,必要时维持公共秩序。 (4)缔结日美安保条约(1952年4月28日,亦称旧安保条约)、缔结新安保条约(1960年6月23日),维持、发展自卫力量(第3条);共同防御(第5条)、允许使用基地(第6条)。(5)1992年6月15日,日本国会在社会党、社民联拒绝,出席,共产党投票反对的情况下通过PKO法。这就突破了宪法第9条的界限。 2.日本政府对第九条解释的变迁 (1)第9条指放弃一切战争(吉田茂内阁总理大臣1946年6月26日众议院帝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关于放弃战争的规定,从第1款来看,并不直接否定自卫权。但是由于第2款不承认一切军备和交战权的结果,等于放弃了自卫权和交战权,近来的战争多是以自卫的名义开始的,满州事变亦如此。现在一些国家对我国有疑惑和误解,认为我们是好战国。所以头等大事是消除误解。这些误解,也并非全然没有理由,既往的历史便是见证。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放弃交战权并将其写入宪法,以取得这些国家对我国的谅解。 (2)警察预备队不是军队(吉田1950年7月30日参议院全体会议)警察预备队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维持治安。它既不是加入联合国的条件和准备,也不是为了再军备,因此警察预备队不是军队。 (3)保安队不相当于战争力量(吉田内阁第四次统一见解1952年11月25日参议院预算委员会)第9条所指的“战争力量”是指完成近代战争程度的装备、编制。保安队不相当于战争力量。 (4)考虑修改宪法第9条(鸠山一郎内阁总理大臣1955年3月29日众议院预算委员会)《自卫队法》通过后,修改宪法第9条不能说完全没有必要。即使是为了国家名誉,不能保持军队的说法也是非常不合适的。鸠山内阁的统一见解,以后成为政府统一见解的基础。 (5)为了自卫,最小限度的战争力量木违反宪法,包括核武器(岸信介内阁总理大臣1957年5月7日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有核武器就是违反宪法,我认为这种宪法的解释论不正确,这是一种无视将来发展的一概而论。 (6)所谓战争力量是指为了自卫所必需的不超过最小限度的实力(内阁法制局长官吉国一郎1972年11月13日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从法理上来讲,一切成文宪法都是根据一定的基本原则成立的。因而其解释行为,必须在不否定其基本原则的范围内予以承认。《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是和平主义,其宪法赖以存在的原则本身被否定时,从逻辑上为宪法所不容许。有的日本学者称否定宪法的基本原理是“自杀”行为。对宪法的一些条款进行解释是必要的。但前提是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宪法原理,那就超越了解释权的界限。明治宪法之所以被废弃,而不是被修改,就是因为《日本国宪法》否定的是明治宪法赖以存在的神权主义的天皇主权原则,如果说只要根据政府的随意解释,就可以否定宪法赖以立足的基础,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解释和修改的最本质区别是程序不同。修改宪法要经过国会议员对3通过和国民半数以上公决。日本政府采取“解释改宪”的手法,偷梁换柱,造成宪法与现实脱节。这是战后日本改宪的重大问题所在。 应该指出的是:在宪法没有明文修改的情况下,日本政府发表的任何“统一见解”,都是以“解释改宪”的手法,篡改和平宪法。从法理和宪法的实定性来讲,只要宪法存在,就应该现实地执行;这是法制国家的宪法论。 四、如何看待日本改宪问题 修改宪法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他人无权干涉。如果《日本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满足两个要件,国会议员2/3和日本国民有权者1/2以上通过,就可以修改。这一点,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同。条约需缔约国双方同意。而宪法则不是这样。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享有自卫权。拥有自卫权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国际法1928年的非战公约,还是1919年国际联盟的成立和联合国宗旨,反对的都是侵略战争,非正义战争、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国际准则。政治体制原则常常是受当时多数国民意志决定的。正如法国吉伦特宪法草案(1793年)所说的那样(权利宣言第33条):不论哪一代人,都不得约束其后代。宪法的修改是推进宪法发展的重要手段。诚然,就立宪的宗旨而论,宪法的涵义是不能改变的。但就政治社会的实践而言,宪法又必须适应政治社会的变化,否则,它就会成为落后于时代的“老皇历”,这乃是立宪制度的自相矛盾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许多新的条款被认为应该写入宪法,有些条款需要修改和删除。这是正常的,无可非议。德国战后对宪法进行了43次大小不等的修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日本国宪法早晚会修改,只是时间问题。 现在改宪问题的复杂化,在于日本极少数右翼势力,打着宪法应增加环境权等新的条款为由,乘机修改第9条,以达到他们推行军国主义的野心。这一点,从各政党对改宪的态度便看得很清楚。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修宪的几种可能性。比如:(1)先修改或增加其他条款;(2)直接修改第9条;(3)以修改其他条款为借口连带修改第9条。 对日本右翼势力来讲,最大的障碍是日本国民这一关。战后50多年来,和平主义的宪法原理在日本国民的心中已经扎下根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较之过去,会发现有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值得我们密切注意的: 1.宪法议论日趋活跃 在宪法施行50周年的1997年5月3日前后日本国内进行了一系列调查。朝日新闻进行的舆论调查表明,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者46%,认为没必要者为39%。时事通信社调查结果:赞成45%,反对31%;共同通信社调查结果:赞成63%;反对32%;读卖新闻调查结果:赞成45%;反对37%。这就是说赞成和反对的比例均在上升。宪法议论明朗化,与以往的消极态势形成鲜明对照。 2.要求改宪的内容与右翼势力的愿望相反 表面看来,在日本国宪法施行50年之际进行的舆论调查结果,赞成修宪和反对修宪的步伐都向前推进了一步。特别是赞成修宪者比例明显增加。但是,在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的46%中:赞成在宪法中写明自卫队的5%;赞成在宪法中增加环境权的5%;赞成信息公开的7%;赞成首相实行公选或国民投票的8%;赞成在解决国际纠纷中发挥军事作用的10%;赞成修改两院制的6%;赞成给予定居日本的外国人的权利和私立学校的公费援助,加在一起占2%,拒绝回答者2%。由此一来,在46%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的人中,只有5%赞成修改宪法第9条。 同年6月,自民党政务调查会以自民党的名义进行了一次秘密调查,结果显示:(1)改成简易现代文体占48%;(2)重要问题实施国民投票44%;(3)总理大臣实行直接选举43%;(4)增加隐私权 43%;(5)信息公开35%。赞成修改宪法第9条者寥寥,以至没有公布具体数字。 3.日本国民不认为改宪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前不久进行的“你认为最迫切的课题”是什么?舆论调查显示,认为最迫切的是“修宪”者,4个人中只有1个(朝日新闻2000年1月20日)。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经历了战争惨痛教训的日本人民,是日本右翼势力不可逾越的最大障碍。 五、日本改宪的时间表 在国际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的前提下,日本实现改宪这一目标至少在10年以后。当然,改宪的内容应该定位在第9条。作出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认识: 第一,日本国宪法的修改,牵涉到日美关系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日本重新修改了宪法第9条,从法理上讲则意味着美国应该撤除它在日本的全部军事基地。他没有理由再赖在日本。那么从美国方面的情况来看,至少目前没有迹象表明美国欢迎日本这么做。相反,在日本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不久,美国单方面披露里根时代美对日战略最高机密文件。内容是美80年代曾力促日本防卫自立。虽然文件所公布的内容是80年代美国的军事战略决策。但此时发表不是没有意义的。它意味着美国的战略态度目前没有发生变化。这就是说继续以增加日本防卫能力的做法,来牵制日本。 第二,在日本国内,有许多学者和国民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改宪要达到什么目的?仅仅表明我们木放弃自卫战争吗?战后日本制定的和平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占有一席之位。虽然对它的可行性目前有争议,但是它的立足点和目的是积极的。众所周知,在国际法领域,对维护和平还没有更合理的设计。原因是没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日本国宪法》率先实现了在国内法领域摸索和平的路子。它受到世界各国普遍赞赏。事实也是如此,日本国宪法制定53年来,没有说因为它放弃一切战争,而遭受过其他国家的侵略。而是极少数右翼势力,极力想走出国门,推行军事霸权主义。这一点,正义的日本人民看得很清楚。 探索和平发展的路子,是人类的理性与良知。日本国宪法所推行的和平理念,决不是一国和平主义。不仅是日本,中国政府也作出了相应承诺:中国发展核武器,仅仅是为了防卫,中国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本身,就带有限制性。 第三,从政治周期来看,10年的设计是合理的。一种政治设计,大约需要10年左右的磨合期。日本学者指出,日本新选举制度合适与否,大约经二、三次大选才可下结论。基本上贯彻了政治周期原则。从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到修宪也要经历一个政治周期。中曾根康弘是改宪的极力鼓吹者。他认为国会宪法调查会任期为5年。宪法调查会时期不以“改宪”作为前提,应该视为“论宪”阶段,5年之后进入实质“改宪”,10年后争取实现改宪。所谓论宪,是指打破日本国宪法不能修改的神话。 另外,宪法调查会期间没有提案权。按照宪法的修改程序,根据芦部信喜教授的意见,首先要制定投票法,解决一系列法理问题,例如是日本全体国民的过半数还是有权者的过半数,等等。 结 语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彻底胜利和日本民主主义力量大发展的标志,是日美共同参与制定的。它的基本理念受到当时日本人民的热烈支持并已经在日本人民的心中扎下根基。《日本国宪法》实施50多年来,日本政府采取“解释改宪”的手法,使这部和平宪法与日本现实状况相脱节,在改革后的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选举制度下,日本国会执政党占据数量上的优势,去年9月修改《国会法》并于今年1月20日在国会设立的宪法调查会,是战后50年来日本实现改宪的一个重要步骤。宪法调查会期间没有法案提出权,改宪在宪法学界以及改宪的内容等方面面临诸多阻力,在国际国内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情况下,日本改宪的时间可以定位在7-8年之后。但是,我们应该密切注视日本在改宪问题上的动向。理由是地缘政治和日本的经济和军事转换能量。尽快提高中国的实力,把中国自己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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