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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改宪问题的回顾与前瞻

作者:宋长军  来源:网络   更新:2007-3-22 12:04:1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1999年7月29日,日本众参两院通过修改国会法决议,决定在国会成立宪法调查会。2000年1月20日,宪法调查会在众参两院正式成立。国会设立的宪法调查会,虽然没有议案提出权,但是,却是日本国宪法施行后,在国会专门对宪法进行广泛、综合的调查机构,因此,不能木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一、“强加”宪法论是不能成立的
  
  日本历史上一共有两部宪法,一部是明治宪法,准确地说是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废弃。第二部就是现行日本国宪法。
  每部宪法都有贯穿于始终的一些基本原理。现行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国民主权、基本人权、和平主义。其中最独具特色的是和平主义原理。
  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原理集中体现在前言和第9条中。其主要内容包括:(1)放弃任何战争;(2)废除军备,不保持战斗力;(3)否认国家交战权。这种规定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在宪法中规定放弃战争的国家是有的,例如德国宪法(第26条)、意大利宪法(第11条)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国家所放弃的是侵略战争,而日本用根本法的形式表明放弃的是包括自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这样的国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小泽一郎扬言日本不做“特殊国家”要做“普通国家”,这里的“特殊”,就是指宪法第9条。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日本会制定这样一部宪法?日本右翼势力打出的撒手钢就是这部宪法是美国制定的,是“强加”宪法。因为从宪法的制定权来讲,一国宪法只能由本国人民自己制定,否则视为无效。
  于是,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就变得十分重要。问题在日本国宪法到底是不是“强加”的。就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认为日本国宪法是“强加”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1.论据不足 改宪派提出的论据是日本国宪法的蓝本是按照“麦克阿瑟草案”制定的。“麦克阿瑟草案”是根据麦克阿瑟的三点意见。麦克阿瑟的三点意见中关于和平主义是这样阐述的:“战争作为国家主权的这一权利被废除了,日本不仅把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而且还作为维持自身安全的手段也放弃了。日本对自己的防卫和保护,信赖比今天左右世界还崇高的理想。”又,“不允许日本拥有陆、海、空军,也不给予日本军以任何交战权。”这一宗旨先被“麦克阿瑟草案”所采纳,后被写入日本国宪法第9条,所以改宪派认为是“强加”的宪法。
  但是根据资料,关于放弃战争的规定,是日本的币原先于麦克阿瑟提出来的。1952年5月麦克阿瑟在美国联邦议会上院的发言中提到:“他们(指日本国民)按照他们的意志,在他们的宪法中写进了禁止战争的规定。他们的内阁总理大臣币原到我那里说,‘我长期考虑的结果,这个问题(确立和平)的唯一解决办法我相信在于废除战争。这个问题作为军人的您是很不愿意说出口的。因为我确信您可能不接受。但是,我在我们正在起草的宪法中想争取写上这个规定。’我听到这些,不由地站了起来,握住这位老人的手,对他说,‘我认为这是最富有建设性的方法之一。’我问他说:‘你可能被人们嘲笑——因为今天是冷潮流行的时代,提案不仅不被接受,反而被嘲笑(确实曾是这样)。’但是,我鼓励他。于是,他们把这个规定写进去了。”
  这样说来,关于放弃战争的规定是根据币原的建议,麦克阿瑟在交付日本政府的“麦克阿瑟草案”中才写进第9条的规定。日本政界的一些官僚和右翼势力是不承认这种事实的。但是,迄今为止,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麦克阿瑟的这番讲话。因此,改宪派的“强加宪法”论是不成立的。
  2.日本宪法学界的意见 战后在日本宪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代表人物是宫泽俊义先生。他是东大宪法学教授、日本文化功勋奖章获得者,曾以贵族院议员资格参与新宪法的审议。他提出的四个观点整理如下:(1)日本宪法是作为无条件投降的结果而产生的。与此相联系,其基本原理首先应立足于否定战争和憧憬和平;(2)日本政府制定的松本草案违反《波茨坦公告》精神,不仅日本国民通不过,也要遭到国际舆论的反对;(3)投降后不久的日本,不能充分理解《波茨坦公告》的历史意义,也不可能亲手制定新宪法;(4)根据《波茨坦公告》精神,美军总司令部在一定限度内参与宪法的制定,并不违反宪法的自律性原则。1976年,宫泽俊义去世之后,由他的学生——东大宪法学教授——芦部信喜对宪法的制定过程重新加以诠释。芦部在肯定宫泽观点的同时,补充了两点意见。他认为:(1)日本国宪法是“日美合作”的产物;(2)这部宪法尽管不尽人意,如制定时间仓促,等等。但是,日本国民拥护这部宪法。一部宪法的好坏,只能由人民决定。
  即使是在日本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的今天,当代宪法学界代表人物,原东大、现早稻田大学教授通口阳一前不久在日本朝日新闻(2000年1月13日)发表署名文章,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在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3月28日通口阳一教授再次在朝日新闻发表署名文章,认为1964年内阁宪法调查会最终报告书应该公开,材料交由国民判断。
  应该说,在日本宪法学界,对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早有定论。
  3.日本国民拥护这部宪法 新宪法草案公布后,根据1946年5月27日每日新闻舆论调查结果显示:赞成象征天皇制的占85%,反对者13%,不表态者2%;要求废止天皇制的11%,反对者86%;对第9条放弃战争规定,认为有必要放弃战争者70%,认为不必要者28%,从而表明宪法草案的基本理念得到当时日本国民的热烈支持。
  日本的某些右翼势力可以蒙蔽部分不明真相的人们,但是历史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事实是不容篡改的。
  
                                                     二、战后日本改宪的几个历史发展阶段
  
  战后日本改宪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阶段。
  1.宪法施行初期 根据远东委员会的政策决定,宪法施行1年后至2年期间内(1948年5月3日至1949年5月3日),由日本全民讨论宪法是否需要修改。具体事项由日本国会和远东委员会负责。麦克阿瑟曾在给当时日本首相芦田均的信中指示在一年以内实施国民投票。1948年8月芦田内阁接到总司令部这一旨意,欲在国会设立非正式的宪法研究会,并立即向众参两院议长提出申请,由于国会方面态度消极,在国会设立非正式宪法研究会的意愿未能实现。而学术界作出热烈反应。日本公法研究会发表了《宪法修改意见》,东大宪法研究会发表了《宪法修改的诸问题》。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坚持宪法的基本原理。针对这一情况,1949年4月20日,在距离期限只有2周时,日本政府向远东委员会表明没有修宪的意向。
  2.日本独立时期 1952年1月28日,日本在旧金山与盟国间签署的条约对各有关批准国生效。从这时起,日本开始出现修改宪法的议论。议论的最初问题的是围绕第9条。其直接原因是:1950年,日本建立警察预备队,定员最初是7.5万人,1952年增至11万人。进而改为保安队和警备队,后来发展为自卫队。人们普遍认为自卫队具有军队的性质,违反宪法第9条。另一方面主张建立军备,修改宪法第9条的意见也日趋激烈。实际上这场论争是重整军备还是反对重整军备之争。修宪论者的理由是《日本国宪法》是美国强加的,现在应重新制定一部“自主”宪法。学术界在经过冷静思考之后,以东京大学宫泽俊义先生为代表的宪法学者从理论上批驳了修宪者无视现实的矛盾。
  3.改宪和护宪两派势均力敌时期 为了维护和平宪法宗旨,1953年8月,左派社会党率先成立“拥护和平宪法会”。1954年1月,右派社会党、劳农党及其他革新政党以及总评、新产别等工会联合成立“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与此同时,1954年3月自由党成立了宪法调查会,同年4月改进党宪法调查会也正式成立。可以说宪法研究会或调查会首先是在各政党内部展开。
  在吉田内阁、鸠山内阁时期,宪法斗争政治化。改进党宪法调查会的《宪法修改问题》(1954年9月)、自由党宪法调查会的《宪法修改草案纲要》(1954年11月)的公开发表,再次出现了要求全面修宪的议论。与此同时,“拥护宪法国民联合”开展了护宪运动。1956年前后,修宪彻底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改宪派企图取得改宪必须的2/3席位,但以失败告终。
  4.在内阁设立宪法调查会时期 1957年8月日本政府正式在内阁成立宪法调查会。1956年制定的《宪法调查会法》规定:宪法调查会委员由50人组成。其中国会议员30人,资深学者20人。主要调查内容:第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第二,宪法运作情况;第三,基于上述调查是否需要修改宪法。调查会历经7年之久,于1964年7月提出一份最终报告书。正文1300页,附录4300页,合计5600页之多。最终报告书没有作任何结论。只记录了双方的论据和观点的差异。宪法调查会最终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至今没有完全公布。但是,有一点可以证实,宪法调查会报告书提交之后,“强加宪法”论趋于平静。
  5.相对稳定时期 1970年至1976年,修宪议论呈僵持状态,80年代至90年代基本状况未变。80年代,改宪论引人注目的是1982年8月自民党宪法调查会公开发表的《中间报告》,但也仅停留在问题的整理上,1982年10月发表的《第一次宪法修改草案》、同年12月的《第一次宪法修改草案补充法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方案。进入90年代以来,以海湾战争为契机,以国际贡献论为借口,日本国内改宪论再次升温。1992年6月15日,日本众议院通过PKO法,1996年4月,日美首脑会谈签署了联合宣言,这项宣言对美国的亚太战略和日本的作用进行“重新定义”,在日本国内引发了包括集体自卫权在内的宪法解释问题。
  6.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时期 2000年1月20日,日本在国会正式成立宪法调查会,这标志着日本改宪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次在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征:第一,机构升级。国会是唯一立法机关。改宪派欲在国会设立宪法调查会由来已久。宪法调查会由政党内部到内阁再发展到国会,是日本选举制度改革之后明显对大党有利的情况下获得通过的;第二,在野党在国会的势力明显衰退。这次宪法调查会委员,众议院仍为50人,参议院45人。在内阁设立宪法调查会时期,按照比例,社会党应有10名国会议员参加宪法调查会,而在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选举制度的制约下,保守政党占据了绝对多数议席,在野党数量上木占据优势,《国旗、国歌法》的通过就是例证;第三,政治循环周期加速。内阁设立宪法调查会时间为7年,这次规定为5年。在国会讨论阶段,自民党提出3年,公明党提出10年,民主党提出5年。从中可以看出各政党对修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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