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下水道体系从上世纪70年代起,以流域水环境改善为目标进行建设和发展,形成了现今的流域下水道设施和管理体系。在论坛上,左健博士从目标、课题、对策几个方面,对日本的下水道体系建设的对比研究成果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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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事小而为之,在水环境治理上,不论事情多小,只要是有益的,就要全力以赴,同样,不论事情多小,只要是有害的,就要尽量避免。如何判断方向的正确与否?各种措施的先后顺序?是需要科学方法定量推算的。” 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左健博士在“2020(第十八届)水业战略论坛”上表示。
同样作为人口密集的东亚国家,日本在水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一直为我们关注。日本的下水道体系从上世纪70年代起,以流域水环境改善为目标进行建设和发展,形成了现今的流域下水道设施和管理体系。在论坛上,左健博士从目标、课题、对策几个方面,对日本的下水道体系建设的对比研究成果进行了分享。
左健
以水环境改善为目标的日本下水道体系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发展流域下水道
1958年,日本修订《下水道法》,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健全发展和改善公共卫生”为目标,将城市内涝防治和环境改善定位为下水道系统(含污水处理厂、泵站等)的重要机能。该法案是以日本当时的下水道系统暨合流制,为前提而制定的。同年,《公共水体水质保护法》颁布,将污染河流作为城市河流污染防治计划的对象,是日本下水道体系发展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下水道系统不只是服务于城市卫生环境,还必须服务于河流水质保护。
1970年,随着河流污染在1955年后的迅速扩大,《下水道法》再次修订,将“保护公共水域水质”追加为下水道的目标。随着下水道系统保护水质地位的日益提高,流域下水道体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流域下水道整治在1970年以后得以迅速发展,推进了河流水质的不断改善。
1979年,《水污染防止法》修订,规定以人口和产业集中的广域封闭性海域为对象,对流入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该制度每五年制定一次(即:每五年为一个执行期),左健表示,“因为有这些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所以日本做下水道计划时,不是针对某一个城市,而是将日本划分成150个流域,以达成该水域水质环境标准为目标,制定”“流域下水道整治综合计划”。
日本下水道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
2. 各流域下水道综合整治计划
1970年,东京都政府根据所处流域的多摩河和荒川(河)的水质环境标准,制定了“流域下水道整治综合计划”。相比较《水污染防治法》的国家排放标准,东京都政府制定并执行了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相对于国家排放标准的BOD≤160mg/L、总氮≤120mg/L和总磷≤16mg/L,东京都辖区内的8个排河污水处理厂执行BOD≤25mg/L、总氮≤20或30mg/L、总磷≤2或3mg/L的地方排放限值,其中具有深度处理工艺的两个污水厂执行更严格的总氮和总磷排放标准(注:日本的河流水质环境标准考察BOD,海域水质环境标准考察COD,相应地,排河污水处理厂执行BOD排放标准,排海污水处理厂执行COD排放标准)。
1980年,东京湾、伊势湾开始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污水处理厂分别从2017年和2019年开始执行第8次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为了保护海洋的丰产,根据季节调节氮、磷的去除率目标,比如在海苔生长的冬天,可以降低营养盐类的去除率,以保证海湾里养殖海苔的正常生长。
左健介绍,自1970年开始,日本的流域下水道整治迅速推进,整个体系具备三个优势:
一是水质保护一体化: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根据河流流域的自然条件和产业布局等,可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规划,不受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使流域内的水质保护一体化;
二是集约化:规模效益。通过流域内处理设施的集约化,获得规模效益降低建设和维护费用;
三是帮扶市镇村政府:由都道府县政府负责流域下水道系统的核心设施,有助于市镇村政府解决因技术力量不足难以独立整治的难题。
3、 流域下水道系统的运营组织(以东京为例)
为促进东京都流域下水道系统的整治,其对应的行政管理级别不断提高。左健介绍,在1971年,东京都成立了局级的流域下水道总部,在对干线管道、泵站和处理厂进行一体化管理的同时,与管理公共下水道的市镇村政府协同,对区域内下水道系统进行高效管理。
1) 广域化
日本是地震多发国,1995年兵库县南部地震时导致污水处理厂受损而无法运行,下水道很长时间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因此,东京都流域下水道系统为了确保地震灾害时污水处理厂的互备,将多摩川两岸的六所污水处理厂分别用管道进行了连通,可调运污水和处理水,相互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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