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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君命而自杀,是忠义之士绝对不疑之义务 依君命而自杀,固忠义之士绝对不疑之义务也,然较诸另一充分为世人所公认之义务,即为主君而牺牲妻子家庭,则似乎被认为容易多矣。然而日本的著名悲剧,多取大名(诸侯)之家臣或一族之牺牲事件为题材,例如为拯救主君之子而牺牲己子者之故事参看东京长谷川出版有美丽插图之戏剧《寺小屋》之译文。。此等戏剧作品,以封建历史为根据,其描写事实,毫无夸张之点。此等事件,为适合戏剧场面,情节固有所改编,或加以扩大,然其表现社会之大体光景,并不较过去之现实为阴惨。世人至今犹喜此种戏剧,然而外国批评家对于此等戏剧文学,往往仅指摘其流血之场面,而谓此乃好血腥场面之国民性,即日本人种固有之残忍性之证据。但由我想来,日本人之喜欢这种过去的悲剧,乃日本民族所有深刻之宗教特质之证据,而此种特质乃外国批评家无时不努力企图忽视者也。此等戏剧尚为世人所欢迎,但其原因,非为场面之可怖,而为其道德上之教训,为牺牲与勇气之义务,即忠义之宗教之表现。此等戏剧表现着封建社会之牺牲殉难之最高理想。 忠义之精神,以种种形式表现于封建社会。弟子忠于师傅,伙计忠于老板。一如士之忠于领主。到处有信任。盖到处主人与佣人之间有同样之感情,即相互之义务是也。任何买卖,任何职业,都有忠义之宗教,即一方必要时要求绝对服从与牺牲,他方则要求爱护与扶助。而死者之支配临乎一切之上。 对杀害长亲或主君者,实行报仇,此种社会上之责任,与为君亲而死之义务同样,起源甚古。未有确定社会之时代,此种义务已经存在。日本之最古年代记中,复仇义务之例颇多。其后儒教益加确认此种义务。教人与杀害君亲兄弟者,不共戴天,又规定近亲之等级及其他关系,凡属其等级内者,报仇之义务,不可逃避。儒教早成为日本支配阶级之道德,于今亦然,此事须加以记忆。儒教之全体系建于崇拜祖先之上,可谓系孝道之扩大完成,此点已述前章。故儒教与日本道德之实际完全一致。日本武权发达时,关于报仇之中国法典,亦普遍被公认,及至后世,法律上及习惯上亦加以支持。德川家康亦支持之,惟有一条件,即欲报仇者,须先将申请书,送呈有司。 无论亲,近亲,君主,师傅,皆必须有人为之报仇。小说戏曲以妇女报仇为题材者甚多。被害者之家族中,无男人为之报仇时,由妇人孺子代行此义务之例,事实上颇多。弟子亦为其主人报仇,朋友之间亦须互相为之报仇。 报仇之义务,何以不限于骨肉血亲之范围,其理由可由其社会之特殊组织说明之。吾人已知其族长的家族乃一种宗教团体,又知家族之结纽,非出自自然爱情之结纽,而系根据祭祀之结纽,又知一家对于组合(小社会)之关系,组合对于氏族之关系,以及氏族对于部族之关系,同样系宗教关系。由其必然之结果,报仇之习惯,既系骨肉血亲之责任,同时亦受家族,组合,及部族所生之祭祀所规定,更随中国道德之输入,武权之发达,作为义务之报仇思想,范围遂广。虽属养子义兄弟,其所负责任,亦与亲生儿子骨肉兄弟相同。又师傅之于弟子,其关系等于父子。殴打己父,其罪当死。殴打师傅,法律上亦属同罪。此即孝道之义务推及“精神上之父”者也。此外亦有此种扩大推衍。无论日本中国,凡此种事情之起源,均可上溯祖先之崇拜。 |
日本人的忠烈篇:武士切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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