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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综合减灾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次灾害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日本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综合减灾。

  日本最早的防灾法《备荒储备法》颁布于1880年。后来,由于各单灾种法律没有综合性防灾行政体制,从而造成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防灾责任不明确,出现了不少“短期行为”。为了改变防灾体制上这种根本性的缺陷,使国家整个灾害对策体系化,并达到综合防灾的目的,1961年日本研究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该法针对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暴、大暴雨、大暴雪、大洪水、高海潮、地震和海啸等。对台风灾害、雪灾等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防灾计划、救灾援助、灾后重建等都有明文规定。立法确保了日本防灾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使气象灾害防灾工作有法可依,行之有效。

  《灾害对策基本法》对首相、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各级政府负责人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甚至明确了灾害应急时某个岗位应派遣哪些人员。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指导和推动防灾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制定本地区防灾规划。发生灾害时,中央政府视灾害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等。

  此外,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气候变暖对策法》。为了预防、减轻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日本政府也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海岸法》等与预防、减轻气象灾害有关的法律。(马超)

  《人民日报》 ( 2008-03-19 第1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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