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系简介及系列珍图
日本法如果按照现在的比较法学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并不能称之为“法系”,毕竟其在封建时代是学习唐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员,而近代以来则师从德、法,属于大陆法系的一员,由于本篇图文主要选自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故也按威氏所讲列为“法系”。威氏将其专列一章,也自有其道理。就日本民族向来以强大的学习能力著称,其法律学习和移植能力也是世界一流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图片来自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该书成于近代),所以对日本法系的介绍也就限于近代,对于现代以来日本法因为引进英美法的相关内容就不予以叙述了。
日本法最早是其固有的氏族法,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公元645年的“大化革新”,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制度。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的日本法律制度,其形式、内容及法律观念均受到中国封建法律及其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近代日本法律体系在明治维新后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法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以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为模式相继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使日本近代法律体系最终得以确立.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总的来讲,日本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借鉴精神很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王捷 文)
图一、封建日本版图
图二、位于池上的佛教庙塔 图三、圣德太子 第一位立法者王子,
立于其两侧的是他的两个儿子
图四、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 这是日本最古老的政治性法典 图五、弘仁格式 约820年
图六、卖地契据 ,748年 此契据和下面的另一个契据 图七、抵押贷款契据,773年
都包含在日本现存的最古老的和解文件中
图八、藤原镰足,伟大的立法家族的奠基人 图九、贞永式目,公元1232年
图十、德川家康 伟大的组织者, 图十一、位于东京的封建贵族宅第
他使日本的审判独立地发展了近三个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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