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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法官教育培训

作者:黄石勇  来源:日本发在线   更新:2007-3-28 6:46:15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2004年10月19日至11月3日,福建省法院首次以培训的形式,组成25人的民事审判培训代表团赴日培训。代表团先后访问了日本最高法院、东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日本国司法研修所等机构,并与上述机构的有关法官进行了广泛的座谈和交流。通过这次培训,我们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日本的法院组织体系、民事审判的基本操作规范等。特别是对日本司法研修所的考察,其独特的司法研修和法官继续教育模式,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作为他山之石,这里择要作一介绍,希望能对我们有所启迪。
  
一、司法研修所概要
  
  日本司法研修所,类似于我们国家的法官学院。成立于1947年,隶属于日本最高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下属单位之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司法研修所在建筑规模、教学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课程设置、后勤行政管理等方面,都达到现代化的水平。
  日本司法研修所下设三个机构,分别是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局、负责对法官进行培训的第一部以及负责对“法曹三杰”进行培养的第二部。研修所不但是日本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更是日本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重要基地或说是摇篮。
  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被称为“法曹三杰”。要想成为“法曹三杰”,首先必须通过极其严苛的全国司法考试。据介绍,以往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仅500人左右,可谓凤毛麟角。为加快法律人才的培养步伐,这几年日本也在逐步放宽条件,以增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现在,每年的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已扩大到1200人,并计划到2005年以后,增加到每年3000人。
  通过了司法考试,接下来就必须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司法研修,这个任务是由司法研修所来承担的,这就是我在前面说的为什么司法研修所也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摇篮的原因了。从以上的简要介绍,我们就清楚了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基本职能实际上就是两项,一是对法官的培训,再就是对所谓的“法曹三杰”的培养。
 
 
二、司法研修斯的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因研修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就是说法官培训的课程和“法曹三杰”研修的课程是不相同的,对“法曹三杰”,其一年半的司法研修,在时间和课程的安排上颇具特色。前三个月为集中研习,主要开设一些法律实务的课程,比如法曹伦理教育、实务研修的导入教育、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业务、民事辩护、刑事辩护等。在这个阶段,除了必要的基础理论外,主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从事实践的技能。所以,法律文书的写作、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实务能力,是这三个月的研修重点。研修所的教官及时对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和庭审情况进行指导。接下来,就开始为期一年的实务进修,他们称为“临床教育”,这是最重要的研修阶段,也是一年半培训的主要部分。所有学生分赴全国五十个法院、检察院、律师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去亲身体验法律实务。一年的实务进修,每个学生并不仅仅只从事单一的实务培训,而是按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检察、律师四大项业务,各安排三个月时间。此外,还要参加一些必要的法律义援活动,如法律咨询、到老人院、少年院体验生活等。结束了一年的实务进修,学生又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开展最后三个月的集中培训。由于有了前三个月的研修和一年的“临床教育”,所以最后的三个月主要是总结提高和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便取得“法曹”资格,由司法研修所根据学生的个人志愿、表现以及“法曹三杰”的名额比例等情况,分别任命为判事辅(法官)、检事(检察官)、律师,同时报日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注册、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研修所在对“法曹三杰”的培训中,并没有使用什么统一的教材。所谓的教材主要是教官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编写的一些案例和讲义。之所以如此,对于司法研修所来说,他们认为这是有别于高校的一个特征,也是司法研修所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个体现。
  以上介绍的是司法研修所对“法曹三杰”的培训情况。对于法官的培训,则主要分成五种类型进行。
  第一种是对判事辅的培训。判事辅就是前面提到的通过了司法研修所的研修并考试合格而被任命的法官,它是法官的一种,但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审理的权限方面。在日本,判事辅又是对未满10年工作经历法官的一种通称。日本对判事输的培训比较严格,规定判事辅到一定期限都要接受培训,一般是担任判事辅的一年半、三年半、六年半时,各要接受培训一次。到了担任判事辅满10年,如果被任命为判事,还要对其培训,这类似于我们的法官晋级培训。
  第二种是对简易裁判所判事的培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是日本的最基层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小额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等。对简易裁判所法官的培训,他们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简易裁判所的法官,在担任判事三年半、五年半时,都要接受一次培训。
  第三种是举办各种审判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主要围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少年案件五个类型,举办专题的培训班或研讨会。这类培训侧重于具体的审判业务,比如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办法,各类疑难案件的审理等等,这种培训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第四种培训叫作法院外的研修。这种培训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促使法官深入实际,了解社会。通常的做法是将法官派到有关的机关、单位、甚至企业去锻炼,短则两个月,长则两年。
  第五种是司法研究。这也是培训的一种类型,就是对一定时期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性质的研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等。
  除上述第四种类型的培训外,日本对法官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7天,基本上没有10天以上的中、长期培训。在这段时间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集中到研修所脱产培训。其形式有集中授课、研讨等,食宿均在研修所,培训所需的费用由研修所承担,国家在财政预算上有专门用于这方面的经费开支。
  法官培训没有规定的、统一的课程,也没有统一的教材。某一个专题的培训班需要开设一些什么课程,由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法官根据来自审判实际的要求加以确定。培训虽然没有统一的教材,但负责授课的教师一般都会印发一些必要的资料,比如讲课提纲、案例介绍之类的书面材料,作为培训资料。
  从日本司法研修所对法官培训的这种做法,我们可以发现,要完成好这样一项任务,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法官,必须非常了解审判实际的动态,对一定时期各类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疑难案件必须有充分的了解。从而能够做到在对现实审判充分调研、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切合实际的培训课题。所以,对培训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来说,他们显然要时时关注来自审判一线的各种信息。
  司法研修所对法官的培训仅限于法官,绝不扩大到法院的其他人员。法院其他人员的培训由最高法院的其它相应机构负责,培训对象在这里是有明确的界限划分的,法官的高地位在这方面也得到了体现。
  
三、司法研修所的师资队伍
  
  司法研修所在对教师的选配上,有严格的资格要求,一般要具备15-30年的审判、检察或律师工作经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教官。比如负责接待我们代表团的、司法研修所事务局局长荒井勉先生,就是一位有28年审判工作经历的法官。在司法研修所担任教师是有任期的,法官担任教官的,任期为4年;而检察官、律师担任教官的,任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教官可以回到原单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法官、检察官在担任教官期间,只能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不能兼任其他工作。而律师则不同,在担任教官期间可以兼任自己的律师工作,一边教学,一边从事律师业务。当然,这些教官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对“法曹三杰”的培养,并不是专门负责法官培训的。目前,司法研修所有学生1200人,分成16个班,每个班配备五个专职教官,分别负责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五个学科的教学工作。而对于法官培训的师资,主要是根据具体的培训课题和专题,另行聘请。总体上,能为法官培训授课的,肯定是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此外,还包括大学教授、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司法研修所现有教官80人,行政管理人员约90人。
  在日本,对于法官培训师资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所以,能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往往也被视为是一件非常荣光的事情。尽管从管理者的角度,可能有许多为难的地方。因为能成为“法曹三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社会的精英。正如荒井勉先生跟我们座谈时所说的,这么多的社会精英集中在一起,无疑是一项非常难做的工作。

《法律适用》   第200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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