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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死刑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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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国著名作家、哲学家阿尔伯特•加缪1957年发表《断头台的反思》一文,讲述他父亲的一则故事。加缪虽没有见过父亲,但这则轶闻不但使他了解了父亲,而且痛感死刑的荒诞性。文章要义如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在阿尔及尔发生一起耸人听闻的案件:一个村民的全家包括父母和孩童全部被人残忍地杀死,财物也全部被掳走。凶手也是一个村民,被阿尔及尔法庭判处死刑。人们说,即使把这个恶魔斩首,也太轻饶地了。加缪的父亲也这样认为,并为那些被杀害的幼小孩童深深痛惜。因此,他平生里第一次决定去亲睹处决凶手的现场。他半夜起来与众人一道步行,穿越整个城市来到法场,观看凌晨对凶手的处决。 之后,父亲匆忙赶回家,面色十分难看,没有表达其感想,就默默地躺到床上,又哇哇呕吐起来。原来,在令人眩目的所谓公平、正义的豪言壮语背后,他发现了令人作呕的真实。那些被害的孩子们的身影早已消失殆尽,而凶犯被放到斩板上时躯体剧烈颤栗、抖动不已的情景却反复映现。 与伟大的存在主义哲学家让•保罗•萨特一样,加缪在表达他的哲学观点时,也主要以散文和小说而不是学术论文作为武器。加缪的一个重要的哲学观点就是“生活的荒诞性”。他认为,生活并不全是荒诞的,但生活中的一些事件,则是充满着荒诞性的。 发生在加缪父亲身上的故事,正是一个荒诞的事件。加缪的父亲有着强烈的正义感,深夜步行穿越全城,去观看正义实现的场面。但之后他却崩溃了:他曾深信不疑的正义,竟如此令他厌恶;这样一种没有意义、没有理性、暧昧又荒诞的刑罚,令他无言以对;他不反对正义的实现,但看到正义竟以如此令人作呕的方式实现,他无比震惊。 加缪还认为,“荒诞性”不仅仅表现在情感体验上。如果只是这样,那么,将凶犯秘密处决,加缪的父亲就不会有如此深切的感触了。几乎在所有执行死刑的国家,都普遍存在秘密处决罪犯的现象。在日本,处决罪犯,更是神秘的。 加缪提出的“荒诞”概念,外延更为广泛,它不仅指情感上的体验,还包含更深层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东西,我们不去问个究竟就当然地接受了,其实,其中有不少实际上是没有意义、没有理性、暧昧又荒诞的。“荒诞”这一哲学术语,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秉承了更深刻的洞察力,并有可能使我们对很多问题的思考另辟蹊径。 加缪不是法学家,不关心死刑及其执行方式是合理还是荒诞。但法学家却应该努力探讨规定死刑以及死刑执行的法律是否清晰、明确、合理、有意义。死刑不单是一个刑种,它更是与其他刑种有着本质区别的刑罚种类,因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保障。本文探讨日本规定死刑的法律及死刑的执行,阐明日本的死刑所具有的荒诞性。 一、关于死刑的刑法规定 日本刑法规定死刑的罪名有17个。但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仅对抢劫杀人罪适用死刑。日本刑法规定:“抢劫杀人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没有具体量刑标准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日本刑法还规定:“杀害他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缓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日本刑法学家前田俊雄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日本法官在决定是否判处死刑时,严格按照一些不成文的规则和标准,其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受到很大限制。但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宫泽惟一对此持异议。他认为,被告人被判处何等刑罚,在于运气好坏。一位经验丰富的日本著名法官曾告诉他,有两个杀人犯,一个被判处死刑,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个之所以被判处死刑,不是因为罪行更深重,而主要是因为审案法官都赞成死刑;依这位法官之见,那位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杀人犯,罪行反而更加严重。 显然,前田俊雄所谈及的不成文规则和标准,并没有如愿发挥作用。但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而在于:如果判决时依据的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而是不成文规则和标准,那么,是否符合现代宪法规定以及宪法理论的要求呢?日本宪法第31条规定:“除非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受任何其他刑罚处罚。”日本学者将这条规定解释为罪刑法定原则。日本东京大学著名学者、日本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团藤重光在其著名的论日本刑法的文章中指出:这一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和轻重均应由法律予以规定。” 日本东京大学著名刑法学者平野隆吉指出,日本刑法典在相当程度上仅具有象征意义,因为许多具体法律问题被留给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去解决。他认为,尽管日本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拥有极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受到约束和指导。根据现代宪法精神,象征性立法与不成文规则和标准相结合,对于处理较轻的犯罪,能起到良好作用。如果立法将任何具体法律问题都规定下来,势必繁琐不堪,难于理解。 象征性立法应否成为处理死刑案件的依据呢?罪刑法定、法律的正当程序和法治等原则,是日本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它们要求刑事司法领域中政府机关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和制约。具有民主基础的法律,可以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可预见性和前后一致性;而不成文规则和标准根本不具有这些特性,它们由日本刑事司法部门中的某些未知机构订立,又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并且如宫泽惟一所说,未能时时得到恪守。 法律条文是公开的、人人皆知;而不成文规则和标准是不公开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往往无从知悉。日本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如果依据不成文规则和标准,就会使得法庭上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据理力争时,不得不与无法得知的规则和标准争辩。这让人想起可怜的西班牙骑士堂吉诃德,他将转动的风车当成敌人来犯,而与之奋勇大战。 堂吉诃德与风车大战,正是加缪所谓“生活的荒诞性”的绝好例证。象征性立法、日本法官极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审理死刑案件的实践、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反驳不可知的规则和标准等等,不正表明日本死刑规定的荒诞性吗? 二、从死刑的判处到执行 在日本,死刑判处后到执行的过程具有独特性:司法部长有权签发死刑执行令。究竟是否签发死刑执行令,司法部长拥有广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死刑犯一般要在死囚牢房中长期处于痛苦煎熬之中;死囚牢房的监禁条件极其恶劣;而死刑的执行则笼罩在神秘之中。日本从死刑判处到执行的这个过程,也可以说是十分荒诞的。 (一)日本司法部长拥有广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规定,执行死刑,应由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在死刑的终审判决下达后6个月以内,应当签发死刑执行令。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6条规定,在司法部长签发死刑执行令后5日以内,应当执行死刑。在这两个条款中,都使用了“应当”两个字。“应当”这一法律词汇的涵义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遵守。 然而,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只关心刑诉法第476条规定的“5日”期间;司法部长们很少在“6个月”期限内签发死刑执行令。当然,其中一些案件是因为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使得“6个月”的期限被突破了。在日本,无论何时,只要死刑犯提出申诉或者要求赦免,就进入相应程序,“6个月”的期间相应延长。但是其他案件则是因为司法部长自身的原因而突破“6个月”的法定期间的。这样,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硬性要求就变成可有可无的参考条款。本来,作为司法部长,尤其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才是。 日本的司法部长们为什么延迟签发死刑执行令呢?真正的原因官方没有披露。或许,司法部长们希望通过延迟签发死刑执行令而延长死刑犯的生存时间吧。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延长的又是怎样一种受煎熬的生存啊!平泽贞实的案件说明,司法部长们不愿签发死刑执行令,更多地带有世俗功利的色彩。死刑犯平泽贞实1987年因病死于牢中,此前他在死囚牢房中整整被关押了32年。后来有记者问当时的司法部长,为什么没有向平泽签发死刑执行令,该司法部长回答道:“既然那么多前任司法部长都没有签发死刑执行令,我又为何要签发呢?” 据统计,日本每年只有几个犯人被判处死刑,被执行死刑的数字更小。1999年,8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处决;2000年,14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处决。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曾有长达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没有处决一个死刑犯。没有执行死刑,并不表明日本社会开始宽恕死刑犯;1993年,随着在日本长期执政的自民党下台,情况便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保守党和左翼政党组成的联合政府在执政后,先后两位司法部长签署了七个犯人的死刑执行令。其中,3个犯人于1993年3月的同一日被处决;另外4个犯人于同年11月同一日被处决。 日本的司法部长一向拒绝对处决杀人犯发表评论。但可以看出,新政府的司法部长连续签发死刑执行令,是为了避免象上一届政府那样受到死刑存置论者的强烈批评。显然,在此问题上,日本的司法部长们将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连当今美国也不例外。 日本的司法部长一般没有法律从业背景,也不习惯以法律的思维思考问题。司法部长通常并不主动签发死刑执行令,而是在其下属对案件提出意见后,才据之签发。由此可见,在死刑犯之生与死的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司法部长,而是司法部官僚机构中某个未知级别的下属官员。 可以说,不签发死刑执行令,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日本的政治因素和司法部长广泛而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的。难道说,不签发死刑执行令,就可以避免日本死刑的非理性和荒诞性了吗? 在美国一些州,也由行政机构或州长作出处决死刑犯的决定。虽然关于美国死刑问题的方方面面,争论很多,但死刑执行程序,人们所知甚少。美国目前有3500多名死刑犯在死囚牢房中遭受煎熬,而且此数字还在不断攀升。可以想见,政治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对死刑犯究竟是否被处决影响多大! (二)死囚牢房中的漫长等待 死刑犯被处决前要在死囚牢房中度过漫长的时间,是日本死刑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据报道,日本的死刑犯在被处决前,一般要在死囚牢房中度过5到10年的时间,其中相当一部分死刑犯要在死囚牢房等上20到30年的时间才被处决。上文提到的平泽贞实在死囚牢房中度过了32年,最后病死牢中。前田荣被释放前,也在死囚牢房中度过32年。前田荣的案件在日本很有名,因为前田荣是日本二战以后第一个由死刑最终被改判无罪的。比较而言,日本死刑犯在死囚牢房候决的时间比美国要长得多。 日本刑法典第32条规定,死刑的执行时效为30年。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平泽贞实、前田荣和其他死刑犯在30年的执行时效届满以后,并没有被释放。平泽贞实曾提交申请,请求获释,但被司法部驳回。司法部认为,日本刑法第32条规定的“执行”,不但包含绞刑本身,还包含为执行死刑所采取的一切步骤。根据这一解释,死刑犯在死囚牢房候决,是死刑执行的开始;死刑犯被绞死是死刑执行的终止。平泽贞实提出上诉,但被驳回,日本最高法院支持司法部的意见。 这种法律推理,是教条法学的典型例证,为了达到既定目的,刻意曲解法律规定。它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律规范保护什么人的利益?世界其他国家从人类的刑事司法不应导致循环无穷的报复和威慑的思想出发,在刑法典中规定种种限制死刑执行的条款,而日本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岂不与之格格不入! 日本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2条的解释所导致的结果是:法院判处死刑,等于判处两次刑罚:一是判处犯人在死囚牢房中坐牢若干年(可能长于30年);二是绞刑。这难道符合一罪不受两次刑罚惩罚的现代刑法原则吗? 实际上,在日本死囚车房中候决的死刑犯,还要再受到另外一种惩罚:无时无处不忧虑自己何时被处死。死刑犯生命的全部意义,就是等候处决。被执行官用双手活活吊死的想象形成无边的恐惧,时时攫取着死刑犯的心。这种精神上的酷刑,导致其在情感上、精神上乃至身体上受到严重折磨。不少死刑犯因此变疯,甚至自杀。可以肯定,如此不人道的情形,使死刑犯在死囚牢房的漫长等待不可思议、不合情理、没有意义,具有十足的荒诞性。 死刑犯在死囚牢房中漫长的等待,有的美国人认为是死刑犯不断申诉和申请赦免从而延迟了死刑执行所致。这种看法令人难以接受。死刑犯申诉和申请赦免,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况且,在死囚牢房中的漫长煎熬,并不因死刑犯申诉和申请赦免,就显得更加人道。不少国家的法官认为,在死囚牢房生不如死的漫长等待是违宪的或不合法的,由此废止死刑,代之以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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