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具体行动计划
以2005年为目标,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利用方面,以及在支撑上述各项的人才基础方面,要集中地、有计划地攻克下述课题。另外,在今后改革的过程中还可以追加和充实应该研究的课题。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从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及企业等的研究开发中增加知识产权的创出对实现“知识产权立国”极为重要。为此,重要的是要促进研究开发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根据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在促进创造性研究开发以开发出与主干技术相关联的专利的同时,增加研究人才的流动性和多样性,完善研究设施等,搞好环境以支持创造性研究开发。
(一)促进大学等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
1.促进重视知识产权创造的研究开发
1)促进大学等科研单位的重视知识产权创造的研究开发
在2003年度以前建立研究开发制度,该制度将贯穿基础性研究阶段到研究成果的应用、技术转让,以便在企业的参与下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战略性地、集中地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利用活动;
基础研究将产生成为知识产权之基础的研究成果,带来支撑经济的技术进步,如革新性技术等。对于这样的基础研究,从中长期的目标出发,在继续推进的同时,在2002年度以后将增加科学研究经费补助金等研发资金,以谋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2003年度以前完善系统收集研究信息的体制,加强大学、学术协会等发布研究信息的职能,完善促进研究信息国际流通的机制,以促进研究开发成果以及研究论文的流通。
把向社会介绍研究内容及其成果作为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的基本职责,同时也是在这些机构进行研究的各位研究人员的基本职责;在2002年度以后,要通过公开展示、公开讲座、国际互联网和学术协会等,增加研究机构的信息收发机会,加强国民与研究人员等的双向交流。
(以上工作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2)研究开发中的专利信息利用
为在研究开发的实施阶段也能有效地促进研究开发,日本政府将在2003年度以内完善检索环境,要将检索论文等系统与专利检索系统相连接,使研究人员能很容易地检索专利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信息;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民间专利信息联网服务检索工具及文献数据库。另外,从2002年度开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以及与科学技术政策相关的政府部门及代理机构在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时将战略性地利用国内外的专利信息,在选定重点研究课题时也要从专利信息角度充分考虑研究成果产业化的可能性。为此,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等在利用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调查、分析方面要加强与日本专利局的合作。(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在评估研究开发时利用知识产权
1)制定、应用评估指南
在2002年度中各省(部委)将根据“有关评估国家研究开发的纲要性指南”(该指南把利用专利等的状况作为评估项目的一个例子)制定评估研究指南,在推进评估(其中包括对研究人员业绩的评估)的基础上,将努力把获取专利的情况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作为评估指标来利用。要谋求尽早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应用和准用这些评估研究指南。但对于有些研究也不一定要优先考虑成果的权利化,也要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有时让社会来享用整个研究成果会更有助于科技的进步。(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相关府省负责)
2)在公众捐赠研究经费的申请表中加入知识产权栏目
对于科学研究经费补助金等公众捐赠的研究经费,政府将要求申请人在各种申请表中填入申请人获得专利的情况等,并根据对申请人创造的知识产权及他们发表的论文的评估,来选择研究课题。在2002财年可能出台针对个人补助金系统的目的和功能的措施。(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相关府省负责)
3.针对研究人员的激励机制
到2002年末,政府将制定国立大学(包括大学联合使用的研究机构)通用的以撤销上限和增加额度为主要内容的发明补偿金规则;同时,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和研究开发型独立行政法人在各自制定规则时,要规定给发明者个人支付适当的发明补偿金。另外还将建立多种激励机制,如根据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业绩优先分配研究经费等。(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4.确保获得知识产权所需的经费
1)确保申请、维护专利等相关费用
为促进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及TLO等单位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化,2003年度内要努力确保今后(国立大学法人化后)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费用、代理人费用、向国外申请及国际专利(包括PCT)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等必要经费的充足。
在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前,也要通过TLO推行个人的专利权,要尽力帮助获得向国外申请的费用及国际专利(包括PCT)申请的费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针对大学等单位的专利相关费用措施
政府要适当处理好一些已转化成独立行政机构的研发型特殊法人及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所需要的专利相关费用,及现存的独立行政机构的专利相关费用,并要在2002年度中得出结论。(由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5.培养知识产权获权、管理人才,完善体制
1)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为从研究开发的实施阶段就挖掘知识产权并权利化,要从2002年度逐渐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使用专利代理人和民间专家,同时加强产一学一官的联合职能。将与TLO合作,在2003年前,开始在全国数十家大学率先利用民间人才(如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提高研究人员和行政职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为提高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意识,提高行政职员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力,在2002年度以后要向大学等单位派遣专家,同时举行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的讨论会。(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6.明确处理研究开发成果的规则
1)明确研究时的共同发明人
2003年度中,大学发明委员会要在各大学发明规则中写明:要明确共同研究人(包括学生),并要使其广为人知;同时在申请时明确各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研究开发成果等的适当管理
关于大学、公立研究机构及TLO等的研究开发成果的处置(包括研究工具、研究材料在内),要在2002年度中就其归属、促进研究开发时的广泛利用、产业利用等问题明确规则,并彻底广而告之。(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7.在获得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提高支援
为向战略性专利的申请、获权提供支援,加强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同时为向利用论文的申请提供支援,在2002年度中要在大学、TLO中普及特许厅制作的个人机申请软件。(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8.创造环境,改善研究设施等
2002年度以后,要改善正日益变得老朽、狭隘的大学等单位的重点设施、设备,以创造环境,开发出创造性研究开发成果。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地方公共团体、法人化后的国立大学以及研究开发独立行政法人的合作,以促进教育与地区相融合,培养适合地区需要的人才,促进产学宫联合和旨在创出新工作的研究开发活动。还要就与地方公共团体等的关系、必要地放宽限制、有关企业向大学捐助的税制措施等与改善环境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总务省、财务省、相关府省负责)
(二)促进企业等的知识产权创造
1.重新探讨职务发明制度
1)重新认识职务发明规定
在2002年度中对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职工阶层的意识、各国制度及实际状况等进行调查。根据这一调查结果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从确保给发明人的研究开发以激励、减轻企业专利管理成本和风险加强日本产业竞争力的观点出发,对修改与否、修改的方向(如果修改)进行讨论,在2003年度中得出结论。(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明确发明人的定义
在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企业以及这些单位的共同研究的研究开发现场,有许多研究人员参与研究,由此产生了确定发明人困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在2002年度之后,要对国内案例、各国的案例、各国是否有判断指南等进行调查,总结调查成果,明确判断标准。(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加强日本版Bayh-Dole制度
1)日本版Bayh-Dole制度的彻底利用
产业活力重创特别措施法(即所谓的日本版Bayh-Dole制度)第30条规定:受国家和特殊法人之委托研究开发所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可归属于受委托人。2002年度内要取消该条款中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该条款将适用于所有委托研究开发的预算项目。(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2)增加对日本版Bayh-Dole制度的利用
美国的Bayh-Dole制度在促进产学宫联合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鉴于此,拟采取下述措施,以便使日本版Bayh-Dole制度在日本也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国立大学法人化之后,通过适用日本版Bayh-Dole制度使知识产权归属于大学,从而促进大学的专利一元化管理和利用。(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关于政府软件的承包开发等软件开发工作中伴随其开发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要根据民间的合同习惯来探讨,在2002年度中得出必要的结论。(由综合科学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美国Bayh-Dole制度规定:向在国外生产的第三者许可独占性实施权时,行政机构要进行审查。为此,为获得同等效果,日本版的Bayh-Dole制度在应用中,向在国外生产的第三者许可独占性实施权时,在2002年度之后也要采用行政机构视需要进行审查的制度。(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相关府省负责)
3.为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搞好基础建设
2002年之后,特许厅将向民间专利信息服务从业人员逐渐以更容易利用的形式提供特许厅拥有的数据,一方面以回应国民对专利信息检索的多种多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专利信息服务具有更高的附加价值。另外,特许厅将就专利电子图书馆更新机器,以一般公众的标准性使用为基本来改善访问条件。
特许厅在2002年度中开始就包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的四大重点领域在内的八大领域公开更为丰富的专利申请情况(公开量、授权量),其中还包括在美国、欧洲的授权量。(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4.对创造优秀信息作品的支援
1)振兴媒体艺术
进一步振兴值得日本引以为荣的综合艺术——电影、动画、计算机制图等媒体艺术,2002年度中要就重点增加对电影制作的支援、促进人才培养、电影胶片数字档案化的尽早实现和利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并在同年度中得出结论。(由文部科学省负责)
2)信息作品创造者的培养
在2002年度,将综合性地推进开发信息作品制作基础工具、支援信息作品制作、通过产学合作培养创造者等政策。(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3)促进创造战略性领域的信息作品
依靠它民合作,为促进播放用信息作品、教育用信息作品等宽带信息作品的制作和流通,2002年度以后要实施实际试验,并通过促进改善信息安全、准确流通的环境,为创造出适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作品提供支援。(由总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002年度以后,要对信息作品制作的人才培养提供支援,以促进优秀信息作品(如播放节目等)的创作。(由总务省负责)
5.支援创出优秀的设计和商标
为促进创作富有魅力的设计、创出商标,要讨论促进有效利用特许厅所拥有的外观设计、商标信息的方针,并在2003年年底前拿出成熟的方案。(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三)加强培育创造性教育、培养创造性教育研究人才
1.培养研究人才,增加研究人才的流动性和多样性
随着国立大学的法人化,为增加教师的流动性和多样性,在中期计划中要作出明确规定,大学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采取具体措施,诸如积极采用任期制和公开招聘制度,在聘用时要考虑聘用其他大学和民间人士、外国研究人员、女研究员等。(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负责)
2002年以后,要根据综合科学会议制定的“关于增加研究人员流动性的基本方针”,在各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尊重各自判断的同时,就任期制及公开招聘制度适用方针制定计划。(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相关府省负责)
从促进日本研究人才整体流动的观点出发,将继续对博士课程结业人员和曾就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在获得实务、实践能力方面提供支援,以使民间能聘用这些年轻的研究人员。(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经济产业省负责)
要培养知识渊博,专业性强,既活跃于大学、公共研究所,也活跃于企业的研究人才。要就培养的方案进行广泛讨论,并在2003年度早期进行总结,以实现这一目的。(由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文部科学省负责)
2.促进知识产权教育
1)促进针对儿童、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2002年度之后,要通过提供有关启蒙知识产权意识、阐述创造之重要性的教材和课外读物等来促进初、中等教育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同时,要通过举办面向教职员的知识产权制度讨论会,研究知识产权教育的方法、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对大学生普遍推行知识产权教育
2002年度之后,要提供能在大学课堂上利用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教材,派遣讲师等人才,促进开设面向一般学生的知识产权课程;与此同时,要充实大学的知识产权讨论会内容,以便使学生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由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快专利审查、复审速度等
1.加快专利审查
由于申请实质审查的期限缩短,估计目前至2005年度期间实质审查申请量会急剧增长,要在2002年度内制定出计划,以便在2002年度之后通过实施这一计划,在维持审查质量的同时能防止审查时间变长,并努力缩短审查时间。为此,要采取综合措施,如完善审查体制,进一步提高效率,确保必需的审查员数量,委托外单位检索现有技术,积极利用具有专业知识的审查辅助职员,又如通过对企业的启蒙,改革日本的申请、实质审查申请的结构。
2006年以后,要以世界最高水平的快速、准确的审查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效率,并努力完善审查体制。
在2002年度内要使优先审查制度的修改彻底广为人知,同时要完善体制,使之能应对优先审查(来自风险企业、中小企业、大学的优先审查请求和就与外国相关申请、与实施相关申请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的增加。
作为推进政府电子政策的一环,要在2004年度末实现国际互联网上查阅专利等申请文件及各种程序中的文件。
(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复审制度的改革
为了简化复审制度,使之合理化并加强其作用,要就异议制度与无效请求制度的关系、订正复审制度的现状、复审与撤消审查决定诉讼的关系等进行研讨,向2003年的通常国会提出所需的法案。(由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为了合理地解决纠纷,要就侵权诉讼中的无效判断和无效请求审理的关系,包括以一次性解决纠纷为目的策略等,从广泛的角度(包括从审判程序现状)展开讨论,于2004年年底拿出结论。(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缩短植物新品种审查期限
为方便申请人,通过建立品种登记工作程序的电子系统,于2003年之内实现通过国际互联网办理申请手续。
通过建立栽培实验实施机构的体制,使审查达到能够应对新品种育种动向的高水平,在2005年之前将平均审查期限缩短到3年。(由农林水产省负责)
(二)创造出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
1.集中管辖
努力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上提出所需法案,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的专门部门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负责)
从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综合处理的观点出发,在2004年年底之前,就加强高级法院的专门处理体制的方针,包括将高级法院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集中到东京高级法院一事,展开研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负责)
2.增加专家参与,以加强法院人才基础
为强化和扩大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的作用,要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探讨诉讼程序中具体如何采用新的制度,如让法官以外的专家参与审判、支持法官;要在2004年年底前得出结论,其中包括加强和明确法院调查官的作用等问题。(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加强证据收集程序
为使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举证更为容易,在2005年之前要进行综合性的探讨,探讨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性来进一步发挥证据收集程序的作用,也探讨有关证据的相关问题,包括在宪法的审判公开原则下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加强审判之外的纠纷处理
从提供众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手段洪人们选择的观点出发,要求日本律师联合会、日本弁理士会(代理人协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士在2005年度之前就强化替代性争端解决(ADR)机构的作用、搞活这些机构开展讨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法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三)加强损失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侵权得利”的社会中摆脱出来,在2005年之前要就最好的损失认证制度之应有状态进行讨论,并得出结论。(由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四)加强针对假冒产品、盗版的对策
1.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采取措施
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沙F观设计权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和侵犯版权的盗版等,在注意其知识产权侵权特征的同时,要采取下述措施。
1)为保护日本产业和国民的利益,2002年度之后要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加强做侵权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工作;
2)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相合作,努力加强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还要与版权相关团体、“信息作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暂定名称广(信息作品产业以采取监视侵权实际状况、诉讼等对策为目的而设立的民间组织)建立相互联系和合作的体制,在海外实施强有力的反盗版对策。
3)对于WTO成员国,还要灵活利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法令审议、贸易政策研讨制度(TPRM)等WTO的审议制度,努力监视其制度及其应用。
4)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工业产权和版权执法的共同咨询委员会的讨论,努力加强反假冒、反盗版的国际对策。
5)在采取这些反假冒、反盗版对策时,也要积极利用驻各国的日本大使馆、总领事馆、日本贸易振兴会等机构,要依然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另外,为了使这些对策取得更大的实效,将为支援侵权国政府的自助努力而提供人才培训合作。
6)在2002年度末之前,在考虑各侵权国制度及其应用的改善情况的同时,要对这些对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由警察厅、总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针对侵犯育种人权利的对策
为了对《种苗法》育种人权利的侵权判断更为容易,2002年度之后要对确立迅速、简便的DNA品种识别技术等建立支援体制。(由农林水产省负责)
3.改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边境措施
为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有效地阻止在边境,海关要与特许厅等相关省厅合作,努力加强迅速打击的体制。另外,2003年度末之前,相关省厅参考美国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制度,就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边境措施(其中也包括将侵犯育种人权利的侵权产品列入边境措施实施对象之中、加强针对发明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侵权产品的措施等问题)进行讨论,制定法制和应用方面的改善策略,至迟要在2004年度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由警察厅、法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加强国内对假冒产品、盗版等的打击
为处理在国内生产、流通、贩卖的假冒产品、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事件,2002年度之后,通过积极做工作以与外国打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密切权利人与打假机构间的有效联系、加强针对有组织违法行为的对策等,强化必要的对策,如针对近年频发的有组织走私事件的对策等。(由警察厅负责)
5.加强对国民的启蒙
为提高国民对假冒产品等的意识,2002年度之后要加强旨在启蒙的措施,如向消费者散发有关假冒产品的小册子,在主页上刊登假冒产品图像等。(由警察厅、经济产业省负责)
(五)促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合作
1.加强旨在建立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
(1)在各国制度独立的现状下,为获得世界性的专利,就要就同一内容向世界各国提出申请。为此,用户在程序、费用上的负担都很重,而由于内容重复的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进行审查,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负担也急剧增加,申请人获得专利需要很长时间。为了申请早日获权,减轻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负担,我们将促进专利局间的合作,其中包括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特别是日美专利局之间,2002年内要就现有技术检索结果、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开始实施研讨项目,至迟要在2003年年底之前决定2004年之后的将来计划。(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2)为建立方便于用户的世界专利制度,2002年度之后将推进各国专利法及其运用的协调。特别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时,要引导讨论的主流,以提高制度的效率,方便用户。要不遗余力地参加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讨论之中,以谋求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由外务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支援亚洲的制度建设和施行体制的建立
2002年度以后,要推进建立将日本专利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亚洲各国专利局的“亚洲工业产权信息网络”。另外,为了完善知识产权应用体制、进行有关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启蒙教育、改善亚洲的环境以在东盟等亚洲地区迅速而顺利地获得能有效反假冒的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在2002年度之后还要利用双边、多边谈判、JICA计划、WIPO日本信托基金、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同盟(UPOV)日本信托基金等各种框架,向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诸如派遣专家、举办研讨会、接受进修生等人才培训合作、教材开发合作、信息化合作等合作。(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针对自由贸易协定(FTA)、TRIPS协议、海牙条约采取战略性对策
1)为维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02年度之后,在WTO为中心的自由贸易体制之下,积极实施双边的地区性的战略措施,开展强有力的工作,使亚洲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切实履行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2)2002年度之后,在与生物多样性条约相协调的同时,要针对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新进展采取对策。(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3)海牙条约等条约有可能就知识产权国际审判的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对于这些条约的讨论,2002年度之后要采取战略性的对策。(由法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负责)
4.针对数字化、网络化制定新的国际版权规则
1)为了防止在国际互联网上擅自复制和发送数字化的出版物,并就此规定权利和义务,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在讨论有关视听实际表演及其播放机构的新条约,2002年度之后将继续在推进这一新条约的讨论中积极发挥作用。(由总务省、外务省、文部科学省负责)
2)在2002年之后,要以亚洲各国为中心,劝说各国加入已经生效的《关于版权的世界知识产权机构条约》、《关于实际表演、唱片的世界知识产权机构条约》等WIPO新条约。(由外务省、文部科学省负责)
(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2002年度内要制定参考指南,使企业能够制定战略性纲领以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要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考虑到抑制人才流动等会随之而产生的问题的同时,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在2003年的通常国会上要提出修改法案。另外,该修改法案也要考虑大学研究人员的自由。(由经济产业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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