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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启示(下)

作者:那英 闻雷…  来源:日本法在线   更新:2007-3-23 14:18:3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二、日本政府的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2002年2月4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第154届日本议会的讲话中指出:日本所拥有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世界上已首屈一指;日本的国家目标是将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战略性地保护和运用,从而强化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要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强有力的推进相关政策。2002年7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发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2002年11月,日本国会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在2003年7月出台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知识产权立国”(Nation buil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申明了促进激励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技术、设计、商标、音乐和电影,以及其他有价值信息的发明和创造的方向。为了实现该计划,必须建立各级促进知识产权活动的经济体系和社会体系,包括在政府、大学、企业和个体中建立相应的体系,以适应全球经济活动的挑战。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宗旨,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其重点是实现在知识产权平台上建设国家,也就是说要用知识产权创造高附加值的产品,为达到激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服务。其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创新战略;(2)保护战略;(3)开发(应用)战略;(4)人才资源开发战略。
  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方针,确保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政府起草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其基本内容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本部等内容,并包括促进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如:在国内、海外市场和边境的仿制和盗版)的防卫措施;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再生药的技术);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战略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产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开发具备知识产权技术知识的人才资源等一系列基本措施。
  
三、为配合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日本工业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系列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复审和审查的速度和质量
  在工业产权管理中,提高复审和审查的速度和质量是首要任务。尤其是专利审查方面,日本特许厅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同时,加快专利授权。具体措施是:
  1.加快授权
  日本特许厅进一步推广加快审查,缩短了由大学、中小型企业和投资公司所提交申请的待审时间,缩短准备向海外申请专利或实施专利的待审时间。日本特许厅可行性地实施巡回审查,目的是要支持中小型企业和投资公司等。
  对于外观设计的审查,日本特许厅还针对那些特别需要及早处理的申请,规定了加速审查期限的目标。
  对于商标的审查,日本特许厅遵照规定在18个月内完成所有案件的初审。
  对于急需授权的加速审查的申请,日本特许厅对从申请日至发初审通知书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2.准确授权
  在实质审查中,日本特许厅努力做到公平和稳定的授权,通过不断审核修订其审查标准,使每个人完全熟悉审查标准。确保实质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减少在后续无效程序中的撤销数量,以达到授权可靠性高并且权利稳定性高的效果。
  3.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争端
  日本特许厅基于《知识产权政策计划》审议了异议程序和无效审判程序间的关系,并向日本议会提交了法案,即2003年将上述两个程序合并为一个新的无效审判制度。
  4.支持优秀外观设计和品牌的创新及其战略应用
  加强工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创新、保护和利用优秀外观设计和品牌,以及推动技术开发。日本特许厅提出要研究推动外观设计和品牌利用的政策,及与所有权有关的信息。在本财政年度准备制定有关法案,以推动优秀外观设计和品牌的创新。日本特许厅尽可能利用网络总结保护外观设计的理想方法,并在2003年快速进入信息导向社会。
  (二)知识产权体系的国际协调
  1.国际协调井努力加强在审查方面的合作
  日本特许厅促进世界范围的专利局的合作,包括使用相关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和审查结果,以使申请程序顺畅并减少负担。
  2.通过在专利审查标准方面的国际协调,顺利得到国际权利
  日本特许厅认为日本专利审查的标准与欧洲和美国略有差异。研究并且促进专利审查标准的国际合作,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在适宜的范围,使日本企业更易于获得跨国知识产权。日本特许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应该修订专利审查标准,使其叙述更清楚、限定更准确。
  (三)在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申请人已经知晓在8个领域获得专利的重要性,包括生命科学、数据交换、环境、纳米技术及其材料、能源、制造技术、社会基础领域和新领域。所以日本特许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应该迅速制定相应的审查标准。
  1.制定前沿科学技术领域的审查标准
  日本特许厅2000年对审查标准作了很大的修改,包括与基因有关的发明的审查标准、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的审查标准。在2002年,日本特许厅做了一个与三维结构蛋白有关的发明案例库。日本特许厅为了使前沿科学技术领域有充分的机会获取知识产权,准备继续完善和充实审查标准。
  2.促进对8个科学技术领域提供相关数据
  前沿科学技术领域专利信息的调查分析,对有效研究开发的投入和避免重复研发已经产生了新的影响。日本特许厅认为应该通过对专利信息的利用、审查结果的公开、定期公布这些技术领域专利注册和公开的数量等,努力及时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从而对技术发展趋势进行研究。
  (四)职务发明的情况
  在雇佣关系发生变化时,研究如何对雇员进行“发明的适当补偿”。
  (五)提供信息
  日本特许厅提出要排除申请人在申请过程的障碍。为了提供充分的保护和促进工业产权的利用,要努力建立相应的氛围——举行会议解释工业产权申请程序、充实在计算机上的申请功能等。日本特许厅认为应该促进申请格式的国际标准化,使申请人更为方便。应该系统地开发和建立数据库,并促进公报格式的国际标准化。日本特许厅准备提供更多的有关工业产权体系的信息(通过Internet)。日本特许厅计划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DL)的可访问性。
  日本特许厅准备采取积极措施为公众提供XML格式及其它格式的数据,使用户更方便地使用知识产权电子信息。
  (六)促进教育
  日本特许厅准备为在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多的知识产权教材、举办更多的研讨会,培养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初中、高中、大学打下知识产权教育的基础。日本特许厅认为应该在全国各地的企业召开各种知识产权研讨会,宣传和推广知识产权,并且努力教育人民广泛地利用知识产权。日本特许厅认为应当收集知识产权利用方面的统计数据,并与“国家工业产权信息中心”合作开展促进知识产权传播的活动。
  (七)咨询服务-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日本特许厅认为应该为申请人建立这样的环境一一申请人可以方便提交申请,而有关人员有完整的各个流程的知识,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所以日本特许厅的工作人员应该为用户提供友善的咨询服务,让用户与《国家工业产权信息中心》建立紧密的合作。日本特许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系统来接受用户的意见。
  (八)从社会上的学术专家收集意见
  利用咨询公司和其他研究机构获得学术专家的意见。
  (九)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院所采取的措施
  1.修订民事诉讼法
  特别指定审理侵犯专利权诉讼案件的法院为东京地方法院,大阪地方法院,东京高级法院。
  2.增设知识产权专门部门为东京地方法院,东京高级法院。
  (十)对于在过去的10年中,日本知识产权诉讼成倍增长,迫切需要补充专利律师和知识产权方面专业化的律师。
  (十一)日本反对未经许可仿制品的措施
  日本特许厅加强与海关的合作,有效地防止未经许可的仿制品流入日本。
  (十二)对海外知识产权的正当保护及合作
  日本特许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所导致的损失主要来自亚洲地区,并严重影响了日本企业的经济活动。日本特许厅提出要制定相关法律、建立相关体系,并与欧洲和美国联手,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改进和提高反对亚洲地区未经授权仿制品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运行机制,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日本特许厅认为应当利用双边或多边国际机构,采用派遣专家、举办研讨会、接受培训者、教育合作交流、信息交换等方式,在国际上,尤其是亚洲国家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其运行机制提供支持。日本特许厅计划开始一项服务—通过因特网用英文公布专利审查结果,以此促进亚洲国家知识产权的审查工作。
  
四、日本大学的知识产权现状及发展措施
  
  传统上说,日本的大学是为社会提供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地方,在不减少这些功能的情况下,日本所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要求大学要承担“创造和转移适合于新型工业核心的技术”的第三种任务。希望大学开发的技术成为新型工业的核心。
  从知识产权在日本大学的状况来看,与美国大学相比日本大学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日本大学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的数量中,对于大学与公众组织在涉及基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日本为13%,而美国为53%;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TLOs)专利申请的数量(2000年):日本为872件;美国为5,623件(美国是日本6倍);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TLOs)许可的数量(自1994年以来的累积):日本为282件,美国为19,095件(美国是日本的67倍);到2002年底,日本有16家技术转移机构(TLOs)。
  大学能进行基础研究,而在商业化的过程中,由于时间和经费问题导致公司很难开展研究工作。为了有益于社会,日本目前要做的重要工作是将大学的基础研究成果商业化。
  但是,单单是基础的技术是很难商业化的,基础技术需要在更多应用技术开发的基础上才能成为产品。因此,基础技术应该申请专利并加以保护,使公司不必担心在商业化之前该基础技术被竞争对手应用,从而放心地进行应用技术的开发。基础技术的专利化会促进技术从学术环境向企业转移,使公司从所得到的产品中获得收益。
  日本企业和大学间的合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产权的确定和归属,费用(向国外申请的费用、律师费用、专利维持费等)的分担方面存在问题,缺少相关的专家,更重要的是大学还没有完全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000年4月日本建立了相关法律,使国有或公立大学的教师以合作制成为企业的理事,从而出现了国有或公立大学的风险公司,并且最近基于学术研究技术的交易量在不断增长。
  目前,日本国立大学中教师的发明,80%属于教师个人所有,20%属于政府所有。署名为个人或企业名的申请要转让出去比较困难,一般转让给批准的技术转移机构(Approved TLO)。属于政府的申请由日本科学与技术公司(JST)实施,可转让给授权的技术转移机构(Authorized TLO)。其中,批准的技术转移机构用来处理属于大学教师个人的或私立大学的专利等。授权的技术转移机构则处理由国立大学或国家研究机构所产生的专利,专利权属于政府的机构或独立管理公司。
  日本今后将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属于大学或技术转移机构(职务发明)的发明要通过授权的技术转移机构等进行技术转移,而得到有效的使用。也就是说,通过技术转移机构的专利申请量有所增长,即从大学转让给企业的技术成果量增加,但是实施的数量仍然较低。要改变这一现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在大学中发明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技术转移机构或大学”:在大学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在专利律师费用等方面的津贴,减少大学的负担,有必要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大学和企业间权利份额合同的内容。
  日本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大学在知识产权创新活动中所起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提出促进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等基本措施。
  日本的工业学术联合是基于科学与技术基本法(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sic Law)并按照其做出科学与技术基本计划。然而,真正推动这些联合的全国性普及的是“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移法(TLO Law)的全面实施”。该法律的目的是使大学研究结果获得的专利权技术转移至社会公司,并将所得到的收益进一步用到研究活动中去。具体地讲,该法律的目的是每年向技术许可组织提供高达20百万日元的帮助以促进技术转移,技术许可组织适合于大学和工业的联合。基于该法律,日本在每个区域都建立了技术转移组织(TLOs:Technology Transfer Organizations)。
  拥有专利所有权的大学可向公司进行专利许可并收取许可费。这样可以激发大学加强技术许可机构的积极性,不仅仅是为了使发明人与产品开发商更容易合作,而且是因为大量的专利税收可为大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基金。
  
五、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启示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经济发展模式,并明确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13日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做了题为“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讲话。她在讲话中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认真抓好几项重点工作: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培育和提升其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
  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各地区的技术发展水平相差较远,在国家大的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下,各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有特色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开发的机制和环境
  1.制定和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技术秘密的保护程序,规范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避免技术和人才的流失,以及单位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制定技术转移法律、法规,明确产权的归属,许可费收益的分配,以及技术转移的方式等等。
  在执行TRIPS协定的前提下,从国家利益出发,不断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调整专利、商标的审查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使知识产权审查适应新要求。
  2.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
  把专利技术拥有量、质量和专利技术的实施程度,作为衡量科技人员技术创新能力的指标。把掌握和利用专利技术信息纳入技术跟踪、立项、研发、产业化等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以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使技术秘密的发明人得到与专利发明人相同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建立专利预警机制
  (1)对前沿科学技术领域的开发。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对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定期公布,以指引科研和开发的方向。
  (2)对现有专利进行评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已经公开但还没有产业化的授权专利进行筛选,评估出一批有前景的技术,由企业选择是否产业化。
  (3)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政府部门(涉及科技、贸易、海关、司法等)联合起来,结合企业的实际需要,建立系统性的、经常性的预警工作体系。对专利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争端和产生的危害向相关部门发出预报。
  (4)帮助企业建立专利管理分析、规划系统,对企业的专利申请战略和有效利用研究和开发成果的战略提供有价值的指导。
  4.网上提供信息
  提高公众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的可访问性。使公众可以方便、快捷地免费得到各种知识产权信息。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其他行政部门下达的与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软课题的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版,并在相关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栏目进行公布,便于社会各界公众及时获得信息,避免重复性的劳动。
  5.建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有一套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专利申请、审批流程咨询的服务系统。但是目前的这套服务系统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为公众、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服务的体系,例如:“知识产权保护热线”等。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广大公众提供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社会咨询。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咨询,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程序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咨询。让当事人容易找到正确的、简明的办事途径,从而避免上当受骗,还可以节约成本。
  6.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
  高校是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要在学校中开展知识产权的基础教育。在高校中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多的知识产权教材、举办更多的研讨会,培养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
  在各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对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定期地进行关于“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培训,使每位从事科研的人都知道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在各行业选派一批管理和技术人员,接受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培养出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
  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邀请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学者举办研讨会。特别是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通过民间途径讲政府不便讲的话,做政府不便做的事情。还要在多边规则中,努力使我国企业处于有利竞争的地位。
  (二)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体系
  在《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版)》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可操作性的战略措施。
  1.技术创新,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不断寻求发展空间
  在自然资源丰富,但技术不发达的地区,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物质条件,改进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走向国际市场。这就要注意在国内和国际上形成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的保护,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专利申请的保护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技术发达的地区,就要开发有新功能或性能的新产品,例如,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医药、环保、电动汽车等高技术领域的产品,并进行产业化。积极参加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争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2.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要建立全过程的信息服务体系,要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对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专利或其他商业信息等进行跟踪和分析,特别是全面准确地提供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的专利性和权利要求有效性的报告,及时对课题研发部门提出合理建议,研发部门要针对最新公开的现有技术,随时调整研究的思路和方向,乃至要对已经成熟的项目或他人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停止研发,不能只等项目验收或鉴定时再提供查新报告,避免浪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经费。
  3.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对于新产品和新材料及其生产方法就要选择用专利来保护,而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份制的公知产品的新生产方法最好采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对于采取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成果,这就要求科研单位或企业要与科研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约定单位与个人双方在知识产权上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职工可获得的相应奖励。如果该研究结果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应当通过规范每天的生产记录(最好进行公证),建立和维持在先的使用权,避免他人获得专利权后导致侵权。还可以避免反倾销的伤害。
  对于以生产并销售产品的企业来讲,也要重视对产品商标的注册。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国外专利。
  4.树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经营意识
  不但要随时关注我国新颁布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且还要关注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变化。
  (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促进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合作
  目前,中国的高校/科研单位中科研技术力量比企业雄厚。每年都有相当多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通过验收,但是科研经费也就到此为止。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研究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产业化上。企业是对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商业化的生力军。企业往往持有资金,又不知道该投资那些项目,或对发明人个人推介的项目缺乏信任。高校/科研单位只有对基础研究成果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形式加以保护后,企业才不必担心被竞争对手抢用,而放心地进行应用技术的开发。
  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企业资金的交换搭建一个平台。该机构可以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多样性的管理。例如,该机构可以对技术成果评估后,购买该技术,再转让给企业:该机构也可以将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中介给企业实施,还可以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成为共同合伙人与企业建立合作等。但是,该种技术转移机构如何分担投资风险,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总之,要不断地寻找适应我国国情的有效措施,为使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上升为知识产权强国而努力奋斗。
  
  【作者介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合作司
注释与参考文献
  本文主要根据2004年1月14日IPPE培训内容完成。IPPE是“IP Rights Training Course For Patent Experts”的缩写,是由“日本财团法人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AOTS)”和“日本社团法人发明协会(JIII)”组织的针对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的知识产权培训。
  IPPE培训内容中的《Pres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Direction of the Japanese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Adiministration》。
  同2。
  《Experience of Japan》2001,第68-70页。

《知识产权》   第2004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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