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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启示(上)

作者:那英 闻雷…  来源:日本法在线   更新:2007-3-23 14:17:4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当今,由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开放和金融体系的全球化,以及活跃的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努力等,使得全球的技术水平更加趋于一致,世界范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起来。许多国家都在实施或着手制定以专利战略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其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竞争力。在这种形势下,发展中国家在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严峻挑战。
  日本,作为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日本目前的知识产权状况、日本工业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为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日本制造业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和重要的启示。
  
一、日本制造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众所周知,随着时间、商业环境、企业类型、公司规模和其他因素的变化,人们对商业战略或公司战略的理解会有很大的不同。下面结合具体实例,简要介绍一下日本制造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因素是:领导的价值定位;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点;建立核心竞争的能力。
  对于企业来讲,重要的是要分析其在生产工艺、产品和产品质量、销售渠道、品牌等方面的能力,才能选择一个优于其他企业的领域,确定企业发展方向。在制造业中,有别于竞争对手的应当是有特色的研究和开发(R&D)。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不能在本企业内进行所有的研究和开发,而是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进行共同的研究和开发、商业联合以及技术许可,这种情况现在变得越来越普遍,已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但是,研究和开发对企业建立并加强核心竞争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研究和开发的支持环境和趋势
  在公司中创新的主要资源是研究和开发活动。对于知识产权战略非常重要的是认识到并理解研究和开发的趋势环境。
  1.对“特色产品”和“高新技术”的需求
  对于制造商来讲,利润主要来自于卓越的产品和一流的技术,这正是当今许多公司努力寻找“特色产品”和先进技术或“高技术”的原因。
  然而,这些“特色产品”和“高新技术”需要公司付出大量的努力和支出,例如,奖金、时间和劳动力等。根据日本统计局的数据分析,日本1980年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平均支出占总销售额的1.5%。最近几年,该百分数增长到大干3%。在许多情况下,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占总销售额的5%或更多。
  2.人力资源
  要在“特色产品”和“高新技术”领域启动和开发新的业务,首先非常重要的是要得到人才,并持续不断地拥有合适的人才。为了达到该目的,许多公司已经建立了奖励体系,对发明或重要开发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给予荣誉奖励,经济补偿等。在这些体系中,根据从该发明中获得的商业利润,发明人个人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奖金。这些体系的基本精神是激励发明人在发明及研究和开发活动中的创造力,赋予其成就感,使其对事业全身心地投入。
  同时,某些激励项目还直接面向知识产权部门的全体员工。为了达到该目的,在法律和专利实践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周期性的和连续的培训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经验表明,海外培训项目是有效的。
  3.广泛地覆盖技术和商业领域
  按照制造商在研究和开发、技术和商业战略方面的范围和重视程度,通常将其分成两类。一类是专业化战略,即公司集中在某一特殊领域的研究和开发资源,在该领域开发极高的专业技术。另一类是包括各学科的多样化战略,即公司积极地在不同领域和地区投入技术开发,从事多样化的商业运作和开发的整体战略。在化学领域知名的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就是典型的包括各学科、多样化的企业。它的新业务大多数来自“各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特别是近几年,日本的经济增长速度变慢。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司成长的一个途径是在新的业务领域作多样化的投资。多样化的业务投资对于减少由于经济形势的快速增长或突然改变带来的商业风险非常有用。
  4.快速研究和开发
  由于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消费者个体之间的需求越来越不同,与过去几年相比,现在市场化产品的生命周期十分短。因此,研究和开发在时间、速度和人才上的竞争变得更加严峻。
  5.成本增加
  目前,在日本每雇佣一个雇员意味着花费15-20百万日元/年,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的雇员收益。每个雇员的成本在世界上是最高的。
  除了高的劳动力成本之外,用于专利申请、诉讼、年费等等的专利花费也在逐年增加。例如,在增加专利申请量的同时,还向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申请专利,这会使专利年费是过去几年的两倍或三倍。
  由于上面所述的所有这些因素,在研究和开发战略以及知识产权战略中,至关重要的是及时选择研究和开发目标、计划蓝图。因此,公正地并正确地评估和决策非常重要。
  (三)在企业中研究和开发的概念
  从化学公司的研究和开发考虑,可以将研究和开发基本分成两类。
  A 维持和加强现有业务的研究和开发(How-to R&D):主要目的是提高现有的技术水平,改进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以加强或扩充现有业务。
  B 高级原创性的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What-to R&D):主要目的是创造具有新功能或独特性能材料的新产品,新产品在打开新市场和更新公司产品方面起了主要作用。
  公司最优先要做的工作之一是对其研究和开发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这包括高级经营管理者对人事和资金的分配。
  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时间都是决定研究和开发分配的基本因素。对于新的、高度原创性的产品来说,从课题概念的启动到商业上收益一般需要10年或更长的时间。日本的旭化成株式会社也不例外,当今该公司是极细的、非常小的无电刷电动机线圈的惟一制造商。目前这些“精细-线圈”应用于Sony公司的随身听和小型收录机、光盘驱动器和一些需要非常小的马达上。精细-线圈是成功的,但是从启始研究和开发到开始受益的过程长达13年之久。
  (四)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的实施和目标
  在许多公司,与公司的研究和开发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根据研究和开发的类型是How-to R&D还是What-to R&D来进行调整。知识产权部门通常承担下面的基本任务。
  1.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开发研究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通常具有大量的技术含量高的任务,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对知识产权战略产生影响。从许多计划中选择研究和开发课题,要考虑到基本的因素,例如公司的技术能力和潜力,有效的研究和开发资源,地方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潜在市场的需求,还要考虑对现有专利评估后的结果。为了有效的利用研究和开发结果,并防止与相关专利的冲突,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前选出发,评估每个研究和开发的课题。
  通过煞费苦心的专利检索,可以得到准确的评估。检索和评估必须是客观的。常常要使用专利管理分析与规划系统(PATENT MAPS)适当地进行综述,并且要基于对专利检索结果的理解,自然地阐明计划的研究和开发课题相对于现有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地位。在许多情况下,上述活动会对专利申请战略和有效利用研究和开发结果的战略提供适当的、有价值的指导。
  客观地看问题是最根本的。不能让研究和开发部门去做评估。研究和开发部门只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了解技术内容和专利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趋势上,结果在研究和开发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也不能发现主要问题。如果在课题计划的基本调查阶段中让研究和开发部门参与,那么他们自然会希望进展快一些,以尽快达到投资阶段。对于该部门来讲,很难客观地对待课题,甚至于是不合需要的。这类部门通常担心上面的管理者会基于不完全肯定或不利的报告而取消或改变研究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由知识产权部门完成评估特别重要。
  例如,旭化成株式会社就尝试过没有知识产权部门参与,而仅仅以研究和开发部门所做的评估为基础就启动的几个大型研究和开发项目失败的痛苦经历。在这类情况下,后来才发现了严重的专利冲突,除了停止项目计划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基本上全部损失掉了时间、投资以及各种资源。旭化成株式会社也拥有由知识产权部门评估来指导研究和开发项目并成功商业化的许多案例,下面详细介绍一个案例。
  旭化成株式会社的研究和开发部门计划开发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的项目,该产品广泛用于家用视听设备和其他设备。知识产权部门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检索,发现美国FG公司拥有关于HIPS产品的专利,可能阻碍该公司所计划开发技术的商业化。
  FG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要点是在聚丁二烯(PB)存在下的苯乙烯聚合反应,PB的微观结构是顺式含量25%-90%,乙烯含量10%或更少。
  知识产权部门经过对该专利的评估得到两个重要发现。一方面是,在该专利文件的记载中,FG公司强调限制乙烯含量是专利的根本内容和重要内容。另一方面,FG专利没有说明对该含量如何进行测定的方法。
  因此,知识产权部门向研究和开发部门建议:如果打算继续开发HIPS产品,那么必须设计出乙烯含量大于10%的聚丁二烯。该建议被研究和开发部门接受,该课题组开发出了乙烯含量大于13%的聚丁二烯(用Morero测量方法),并对其加以利用。对FG递交的专利申请形成外围,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旭化成推断目前FG的专利不能阻碍新型HIPS产品的开发和商业化。
  三年后,FG提出对旭化成的侵权诉讼。在该诉讼中,FG声称在旭化成的HIPS中所使用的聚丁二烯具有乙烯含量小于10%,是用不同于Morero的方法测得的。诉讼的焦点变成测量丁二烯含量的方法。
  在该案的判决中,东京地方法院注意到在FG的专利中没有对测量方法进行描述,裁定乙烯含量的测定方法应该将专利申请时最公知的方法作为准确的和可靠的方法来使用,而不使用FG对抗旭化成时声称采用的方法。后来,东京高等法院维持了该裁定,九年的诉讼以旭化成的胜诉告终。在日本的化学工业企业中,该案例被广泛地称为“测定方法案例”。
  2.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参与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
  (1)不断关注更新的专利
  关注新专利,尤其体现在技术边界进行研究和开发的过程中。公司往往在项目投资开始后,发现竞争对手在先申请的专利才在后公开。通常情况下,重要的是在项目进行的全过程,要连续不断地检索新公开的专利申请。如果发现了阻碍专利,那么公司必须在下面的四项选择中选择其一:
  *可以变化或修改项目,以避免侵权;
  *接近阻碍专利的专利权人,寻求许可或商业合作;
  *采取法律行动,异议或撤销;
  *简单地停止该项目。
  选择最佳途径的基本要素是来自知识产权部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性和权利要求的有效性的全面和准确的报告。
  在几个重要案例中,旭化成株式会社就遭遇过对手的在先申请。其中一个案例涉及生产丙烯腈方法的开发。连续不断的追踪检索的结果是,知识产权部门发现竞争对手早一年就申请了专利,该专利基本上覆盖了公司正在开发的生产方法。知识产权部门判断该对手的发明的专利性较高,并报告了他们的决定。经过一个月内部讨论,高级管理者最终决定寻求与对手公司的合作并得到专利许可。
  另外一个重要的案例涉及由生物遗传技术所生产的新型抗癌物质。旭化成选择以法律手段应对对手的专利申请。那时,旭化成已经就该物质申请了专利,但是发现对手早一个月将基本上相同的物质申请了专利。知识产权部门检索对手的申请,发现对手的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任何生产方法的实施例,并将结果报告给研究和开发部门。因此研究和开发部门继续研究并完成了开发项目。
  在英国,旭化成株式会社的英国专利申请被驳回了,原因是与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相比缺乏新颖性。旭化成将该案诉到专利法院和上诉法院,但是两个法院都维持了英国专利局审查部的驳回决定。最后,旭化成起诉到最高法院(英国国会上议院),法院裁定没有充分公开的专利申请不能授权。因此,旭化成的专利申请得到授权。
  (2)再评价已有专利申请
  研究和开发往往不能像开始计划的或预期的那样进行下去。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有许多曲折和轮回。有时在一个阶段研究和开发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价值,但是在后面的阶段中会发现其毫无价值。自满或简单地满足于提交了专利申请,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危险。特别是对于“What-to”类型的长期研究和开发领域,主要的是重新审核和再评价已有专利,来决定已经主张的发明是否仍然有价值或有用。
  有时还可能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在开始时,可能会判断研究和开发的结果不重要并且是没有价值的专利申请,但是后来会发现其具有先前没有认识到的价值或没有预见到的用途。基于这个原因,内部决定需要在不同角度和不同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地对“否定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和再评价。
  应当直接与研究和开发的雇员一起对已有的专利申请和否定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当与研究和开发的管理人员一起重新审核和再评价已有专利时,比实际进行研究和开发的工作更有效。
  3.对开发项目最佳保护模式的选择
  在化学领域,对于一个具体的开发项目来说,最佳保护模式是至关重要的。基本上是在通过专利申请公开或其他公开出版、维护先用权、不公开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要更稳定、更有效地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决定性的因素是与众不同的新技术。在“How-to”型研究和开发中,当目标产品是由已知方法所生产的已知化学物质时,目标产品本身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即使生产方法本身可以被授予专利,但是所得到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如果化学公司开发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其主要特征可相对容易地被潜在的竞争对手仿制和采用的话,那么该公司常常选择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而不申请专利。通常情况下,即使是能提高10%或更高产率的重要方法也采用公司秘密的形式保护。
  在旭化成株式会社,由知识产权部门的主任掌握决定对研究和开发成果采用何种保护模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由研究和开发部门决定保护模式,而由知识产权部门批准。然而,在特别重要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部门始终紧密地参与整个决策过程。由于2003年10月的新机构调整,该决定权由相关公司的社长掌握。
  在对研究和开发结果的评价中,至关重要的是竭尽全力消除偏见,主要包括(a)使其观点与公司战略一致,(b)对优先于他们的相关技术进行学习、衡量和比较。在主要的概述中,保护模式通常与研究和开发结果的类型相一致。对于新材料、较先进的方法技术和现有材料的新应用评价的结果,常常是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对于已经长期成熟的领域如化学材料、再生纤维、和通用树脂等领域的生产方法的改进,评价的结果是采用技术秘密(Know-how)进行秘密保护。对于后面的保护模式,重要的是保持类似于专利说明书撰写的书面记录形式。如果该研究结果被应用于实际生产中,应当通过如公证和每天的生产记录建立和维持在先使用的权力,以避免他人获得专利权时导致侵权。
  旭化成株式会社在广泛重新审核的基础上建立开发策略和保护体系的过程中,遇到几个新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个石油化学部门的例子来说明典型的问题。该石油化学部门向国外转让了一种单体生产技术。没过多长时间,竞争对手公司的专利申请被公开了。知识产权部门发现该公开文本覆盖了转让技术的重要部分。可公司对该部分的技术内容仅仅采用了在先使用的保护措施。在日本在先使用的权利是有效的,但是该效力不能扩大到竞争对手提交专利申请的其他国家。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一种可能是寻求竞争对手的许可。另一种可能是在相关国家寻求对竞争对手专利的无效。后者必须遵循相关国家的专利体系和程序。
  简而言之,对于制造业公司来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高度重视其保护和应用的严密性和连续性。在公司内部,他们还要特别关注和确保合理地对研究和开发作出创造性劳动的职员的认可,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
  如果选择申请专利的话,通常创造性的和原创性的技术肯定会获得专利权。
  因此,需要确保对保密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不能低于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
  4.知识产权战略的其他重要内容
  在支持公司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知识产权部门还必须承担其他重要的任务,例如:
  (1)专利申请战略
  对于研究和开发结果,知识产权部门有权决定最佳的保护战略。这包括要选择的专利申请的顺序和优先权、保护类型,以及要提交专利申请的国家。
  (2)应用专利和已经获得的权利
  咨询相关部门,由于考虑到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需要,知识产权部门最后决定是权利独占还是许可其他机构使用。
  (3)与第三方合作研究
  在结束与其他公司、大学和其他组织联合研究的协议时,特别重要的是达到全面、清楚地协调研究结果的权利和利益。由于该原因,知识产权部门要参与这类协议的签署。
  (4)对优秀研究和开发的奖励
  适当的奖金是承认和激励的重要形式。在旭化成株式会社,有面向所有雇员的几个主要的奖励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雇员的高级奖励是使其成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5)知识产权教育
  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确保对其价值以及国内、外相关保护体系的认知和理解。针对所有的相关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6)更新国内和国外法律
  由知识产权部门提供不断更新的国内和国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内容并进行指导。(待续)
  
  本文主要根据2004年1月15日IPPE培训内容完成。IPPE是“IP Rights Training Course For Patent Experts”的缩写,是由“日本财团法人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AOTS)”和“日本社团法人发明协会(JIII)”组织的针对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的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   第2003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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