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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结构介绍

作者:杨飞挺  来源:网络   更新:2007-3-22 12:08:5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项规定:“所有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依据法律设立的下级法院。”因此依据宪法规定,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简易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真正按法律程序审理诉讼案件的只有后面三级裁判所。

    日本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初审法院通常包括两个审级,第一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审理简易、小额案件。其上一级法院设计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初审法院包括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简易法院行使简易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和小额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如果愿意,原则上采用最多3次的反复审理。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二审的法院提出控诉;对于第二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第三审的法院提出上告,对不服的控诉和上告合称为上诉。每个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即使是审级关系处于下级的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也不接受审判关系处于上级的法院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判决的适当性可以审查,对于上诉的结果进行判决,上级法院的判决比下级法院的优先,制约着下级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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