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冬慧(1969-),女,安徽池州人,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南京 211815
内容提要:
在世界法制史苑里,日本的法制变革是非常显著的:古代法制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属大陆法系,而现代法制吸收英美法成分,兼属两大法系。这种法制变革与日本的民族性格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日本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岛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汇聚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性格:善于学习国外的优秀文化,富于模仿先进的社会制度,易于顺应最新的时代潮流。这些性格特征决定了日本法制变革的路径和模式,使日本法在当代世界的法律体系当中别具一格。
In the world of legal system history,the legal system transformation of Japan is obvious,whose ancient law belongs to China legal system and modern law belongs to the civil law system,but the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absorbs elements in Anglo-American law,and belongs to the two legal system simultaneously.This kind of legal system transformation i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race personality of Japan.Japan is a single insularity of race,and it created its special race personality in the endless history,i.e.,being good at learning from the excellent cultures abroad,expert at copying forerunner's social system,and adapt to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the time,the distribution of which determines the path and mode of the Japanese legal system transformation and makes the Japanese legal system in contemporary world present an unique style.
期刊名称: 《法理学、法史学》
复印期号: 2011年05期
关 键 词:
日本民族/性格特征/法制变革 the Japanese race/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legal system transformation
标题注释:
基金项目:南京审计学院人才引进基金资助。
中文分类号:DF8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205(2011)01-0193-(008)
民族性格是一个民族基于历史与现实创造成果的积淀,是一个兼有历史烙印和时代特色的精神综合体。地处东亚的太平洋岛国日本,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汇聚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性格:善于学习国外的优秀文化,富于模仿先进的社会制度,易于适应最新的时代潮流。由此,日本民族总是能够与时俱进,创造历史奇迹,实现法制变革。“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①的确,在法制建设方面,日本民族不甘落后、积极变革:古代法制以中国隋唐法律为楷模,隶属中华法系;近代法制则先后吸取法国和德国的经验,属大陆法系;现代法制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成分,兼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世界的法律体系当中别具一格。因此,从民族性格的视角,对日本法制变革进行深层思考,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一、善于学习,吸收优秀文化:日本法制变革的理性基础
在世界范围内,最善于学习、最懂得如何学习的民族是大和民族,也就是日本民族。日本的历史学家认为:“日本民族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外国的文化和思想,非但没有异端感、抵触感和偏见,相反能以外国先进文化和思想为师,优先全力移植和吸收,这是日本人民的传统素质。”[1]334因此,善于学习外国、吸收优秀的文化成果是日本民族最典型的性格特征。日本的古代社会认真学习中国的唐朝,逐步发展;明治维新时期通过学习西方的技术、政治、科技和文化获得巨大的成功,迅速强大起来;二战失败后,日本又开始了新的学习之路,巧妙地引进西方的政治模式和经济模式,卧薪尝胆,短短的40年就从一个混乱的战败国,迅速崛起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法制建设方面,日本同样得益于本民族善于学习的性格。可以说,日本民族善于学习,吸收优秀文化的性格构成了日本社会法制变革的理性基础。
这种善于学习的民族性格决定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日本文化一直受到各种外来文化的影响。的确,“自古代以来,日本民族就已形成了善于继受外来文化传统,他们十分重视对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而且主动进取,敢借敢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民族传统与民族精神,日本法在历史的不断变迁中,从东方走向西方,从中华法系走向大陆法系,尔后又在英美法系寻觅落足,将大千世界、历史长河中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尽收眼底,拈来己用。”[2]444对此,我国的学者赞叹不已,“日本民族以外来文化为师的勇气,以及他们在吸收外来先进文化中所表现出来的智慧,的确在世界各民族中是非常突出的”。[3]170这种“民族的独特‘精神’外在化形成了行为、习惯和制度”。[4]76历史证明,日本民族的这种性格特征,带来了日本法制的不断变革,取得法制建设的诸多成就,最终促成了日本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腾飞,不能不令世人皆为其感叹。
当然,日本民族所学习的对象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主要有古代的中国、近代的法国与德国、现代的美国等。为了学习吸收中国文化,从贞观年间开始,日本向中国的唐朝都城长安先后派遣了13批“遣唐使”,每次所派遣的规模都很大,最多的时候达到了600人。其中,许多遣唐使或留学生经历了隋朝的灭亡和唐朝的繁荣,看到了唐朝的先进制度对周边的影响。回国后,他们就对日本的部民制提出了改革要求。公元645年,日本孝德天皇就任用从唐朝归来的留学生高向玄理做国博士,仿照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在日本实行了大化革新。虽然在德川幕府统治时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仍阻挡不了日本民族吸收中国文化的秉性,1742年仿照明朝的《大明律》制定德川时期的幕府法。可以认为,日本1200余年的封建社会始终受到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基本上是按照中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建立起日本国的法律制度的。[2]445而且,有学者认为:日本吸收中国文化成果,没有经历逐步发展的阶梯,而是呈现跳跃式发展特点。其他文明是步行的,日本文明发展是追赶、跳跃地前进。[5]156
但是,两次鸦片战争的爆发,英国和法国取胜,而中国连连失败的消息传到日本后,使日本人对中国的看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认为,中国、朝鲜等亚洲国家面临被列强瓜分的严重危机却不思振作,已经远远落后了,而西方国家有日益强大之气势。并且,日本也遭到与中国同样的厄运——西方列强的侵略,从1853年日本被美国的舰队敲开国门起,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的15年中,英、美、俄、法等西方列强强迫日本签订了25个不平等条约。[6]685-698面临殖民地化的危机局面,日本民族痛定思痛,认为国弱民散是遭受列强欺凌的根源,必须重新振作,吸收西方有价值的文化,改变危局。于是,日本朝野上下毅然提出日本应脱离亚洲、与欧洲为伍的主张,迅速决定以西方列强为师,加入欧洲集团。虽然地理位置无法改变,但文化是可以改变的和选择的。因此,日本人坚定地选择了向西方学习,“以强者为师”。为了学习西方法律,政府派遣出国学习法律的留学生遍布法、德、美、英等国,他们学成回国,对日本近代法制的变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学习内容的选择上,“日本引进中国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最好的部分,并由此努力提升自己的文化”。[7]3日本学者承认“从历史上看,明治维新以前,日本一直处在中国文化的影响之下,文化的刺激和促进因素或是直接来自中国,或是通过朝鲜间接传入。由于使这种进口的文化适应了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本国的条件,日本才有可能获得自己独特的发展。”[8]31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同样要吸收西方的优秀文化。从明治维新时起,日本人为“急于弥补自己被迫的无知,成了世界上最爱读报、最爱打听别国的态度、最热衷于旅行的民族”。[9]461-462国外学者评价认为:“从一开始,明治政府就在追求一个富有雄心的向欧洲和美国学习的计划,派遣它最好的年轻学者到国外去接受先进的培训,带回成百的外国专家到日本来辅助民族化各方面的建设,从建立现代大学到纂写公民规范。……日本也经常因为这个从西方学习和吸收的能力而显得很突出。”[10]236
所谓“善于学习”,就是批判性或创造性的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的文化成果。“如果发现中国文化中的某种成分不适合或不称心,那就完全抛弃或加以大大修改。”[8]36也就是“日本人并没有对中国文化采取囫囵吞枣的态度,而是改造它,使它适用于自己。”[8]50“在历史上,每当比日本原有文化更为先进的外来文化对日本形成强大的冲击时,日本人都把这每一次文化冲击视为发展自己本民族文化,使日本的社会经济发展跃上一个新台阶的良机,既正视自己原有文化的不足而抛弃过时的文化,又不盲目崇外,而是汲取外来文化中适合日本国情的部分及其精华所在,把每一次机会都变成了日本文化实现飞跃式发展的现实。”[3]170日本民族具有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成果的性格特点,使日本的法制变革不是盲目进行,而是理性运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的社会改革和历史飞跃。
日本民族的这种吸收外来先进文化的能力并不是天生的,它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终固化成了日本的民族性格。在日本历史发展的早期,日本也曾有过机械地吸收外来文化的时期。后来,大和国的兴起使日本人认识到,只有选择性和消化性地吸收外来优秀文化,日本文化才有发展前途。这种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传统,在后来的日本历史发展中一直被继承了下来。到“大化改新”时,日本民族吸收外来文化的能力已经比较成熟,他们选择了盛唐文化,并加以认真地改造和消化,使其融入日本文化当中,为本国社会服务。近代日本在西方殖民势力的压迫下,面临民族存亡的关头,再一次革故鼎新,吸收西洋文化。可以说,日本民族善于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性格在日本近代化的过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至于日本民族为何具有善于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性格,我国的学者也曾做过专门的研究,认为,“日本民族历来就有外国崇拜心理,这是乐于吸收外来文化的动力”。[5]37崇拜外国是日本知识分子阶层的一个显著特性。“可以说,现代日本的进步根源于崇拜外国。”[5]39日本的和辻哲郎认为,日本人的崇外意识不是日本的弱点,正是这种特性使日本民族能够综合东洋文化和西洋文化。日本是个孤立的岛国,历史上不曾遭受外来武力侵略,经济上也是自给自足的,日本民族只是通过外国的文化物滋养自己。因此只能从他国文化的最优秀的创造性侧面看待外国,一直把他国当作理想化的对象。[5]40
因此,日本人崇拜的外国都是在当时极为先进的国家,吸收这些先进国家的优秀文化。日本政府强调在引进外来文化时要“以适宜的方式引进必要的因素,而依照自己的风格加以组合构建”。[11]95正如学者所言,“日本表现出的外国崇拜,多数是经过与外界接触,有了对比之后。古代的中国、近代的欧洲、战后的美国,都是日本人崇拜的对象,也是世界公认的文明中心。”[5]41以德国为例,德国是一个推崇秩序和安全的社会,德国社会由大量明确的规则和条例构成,似乎事事有章可循,[12]1这种文明的社会状态使人有安全感和舒适感。所以德国的法律文化很早就被日本所关注,也是日本法制近代化的范本。就这样,将外来文化中先进的技术、思想和制度等同日本的国情和实际结合起来,创造了具有日本特色的新文化成果。在法律文化领域,法制变革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将国外的法律制度引进或者移植进来,结合日本国的社会经济实践,综合形成新的法律文本即是日本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成果。
在明治时代“求知识与世界”的国策下,日本更加主动积极地通过输入书籍吸收全世界的知识为己所用。在日本人那里,法律作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法律的进步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因此,吸收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是日本政府应尽的天职,也是日本民族极为关注的大事。据记载,“在1889年《大日本宪法》发布之前,国民得知宪法即将颁布,连宪法什么内容还不知道,却兴奋得发狂”。[5]136而且“战后新宪法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又一次表现了高度的参与热情”。[5]138国民对宪法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无论政党还是分散的知识人,通过参与立宪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借鉴国外经验,参与社会建设,才使社会进步有了动力。
正因为日本民族对外来优秀文化的极大热情,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英美法系的内容,特别是宪法和司法制度进行了顺利地吸收:其一,采取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内阁制;其二,建立起英美式的司法制度,废除了明治宪法下的行政法院制度,强调了审判的一体化。在审判程序上体现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同时保留了原有职权主义的一些做法。
总之,日本历次的法制变革与日本民族善于学习的性格是分不开的,学习型的日本民族早年通过学习中国唐朝建立起封建法制,在近代通过学习欧洲走上法制近代化大陆,二战后又通过学习美国局部实现法制现代化。显见,善于学习的民族性格为日本的法制变革奠定了理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