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妇女在历史上曾经享有过辉煌的时代。但是,随着645年的大化改新和律令制的完成,妇女的地位每下愈况,日愈沦为男子的附庸。645年8月制定的《男女之法》,是日本构建男子中心主义社会的正式文告。根据该项法令,以往作为世系氏族成员的子女一律划归父亲的氏族。翌年8月,日本政府又废除了母子同姓。母子异姓制,使中国儒教的男尊女卑观开始在法律上得到体现。
当时的其他一些法律更是明显地具有歧视女性的色彩,例如,当时的刑法规定,妻子若杀死其丈夫,将治以“恶逆罪”,罪不容赦,且立即处死;而丈夫若杀死其妻子,则治以“不道罪”,可以赦免,实际上可以免死。在财产继承等方面,女子更是低男人一等,俨然男女有别。女性政治、法律地位的低下,意味着社会地位低下,这种低下在作为当时占统治地位意识的儒教和佛教理论的帮助下,更趋鲜明。
传入日本的儒教构成了大化改新以后贯穿日本律令的道德要素。在日本律令的法学说中,有“妇人以夫为天”,“夫乃妻之天”的内容。这些内容显然与中国儒教男尊女卑的思想一脉相承。与之呼应,中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观念也在奈良时代开始得到强调,并在平安时代成为不可忽略的教条。至江户时代,儒教的学说更受尊重,因此,不仅中国封建卫道士炮制的所谓“女四书”,即《女诫》、《女论语》、《女孝经》、《内训》被日本同仁视为至宝,和译诠释,翻印出版,而且还另外炮制《大和女诫》,《女庭训往来》、《神国女训抄》等新作。这些宣扬三从四德的论著被视为日本女性伦理行为规范的指南,支配女性的一生。
传入日本的佛教学说也助纣为虐,成为束缚妇女的帮凶。佛教强调普度众生、男女不别,但同时又认为女子难以拯救,因为女子自出生以后即罪孽深重,是使人类堕落的因缘。这种说教在日本男权主义日益确立的社会背景下被进一步抽取强化,从而使“女人是地狱的使徒……表面如菩萨,内心似罗刹(即食人恶鬼)”在日本古代社会成了一种普遍观念。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日本女性观的特色,虽然从室町时代中期至江户时代被大量炮制的所谓“女训书”,已有女性喜怒哀乐均不能溢于言表、万事均须忍耐的儒教规范,以及女人侍奉男人应视如侍奉菩萨的佛教教条,但是,“妇人应视夫为主君,敬慎相待,不得轻侮,妇人之道一切在于顺从”这种作为整个江户时代女性教养之代表性圣典《女大学》中的说教,则显然具有强调忠诚的日本武家社会的印记和色彩。
明治维新实行文明开化以后,日本社会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从旧社会脱胎的女性观也带着传统的胎记,以贤妻良母主义的“崭新”姿态,跟上了时代的步伐。1887年,文部卿森有礼提出:“国家富强之根本在于教育,而教育之根本在于女子教育。”他所谓的女子教育,就是培养“具有足以为人贤妻,为人良母,操持家业,熏陶子弟之气质才能”的女子。
1893,文部大臣井上毅进一步确定了“以男女的生理差异为根本,对其不同的角色和性能予以固定和强调”的理念,提出女子学校的教育目标就是培养“贞淑之德”。井上毅的继任者菊池大丽对培养“贤妻良母”更是鞠躬尽瘁。他在1902年的训示中宣称:“在我国,所谓女子之职,不是独立行事,而是结婚并当一个贤妻良母。这是将来大多数女子的工作。因此,女子教育应以能胜此任作为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贤妻良母主义”虽不同于传统的三从四德、待夫如菩萨、视夫如主君的女性观,但强调对丈夫忠贞不渝,在明治以后直到现代,仍然受到尊重和景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