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乃地震多发国家,因此作为巨灾保险之一的地震保险在日本较为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法令逐步确立起来的。日本的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来分担。
1963年,日本新瀉地区爆发了7.5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此后日本政府和民众对地震风险非常重视。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初步建立了日本地震保险体制,即建立了以资助受灾灾民安定生活为目的,政府的再保险为前提的高公共性的灾害保险,由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的一部分进行再保险。
由于国家层面的重视,日本的地震保险销售也逐年攀升。2004年3月,日本大约有855万人购买了地震保险,占购买保险人群的17.2%。而据数据显示,自2004年10月,日本新瀉发生地震以来,日本民众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急速上升,大部分非寿险公司该项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保持双倍增长。
日本三大财产保险商在地震保险销售上均表现出强劲增速。日本财产保险公司购买地震保险的保户增至39.2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24%。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近一半的保户是在购买了住宅火灾保险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份地震保险。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发言人指出,自2008年1月以来,仅这部分保户就增加了48.8%。
另一方面,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拓展地震保险销售市场,将原先提供的住房火灾保险进行更新、补充,在火灾保险的保单中增加基本地震保险的承保范围,弥补长期火灾保险没有地震保障的缺陷,推出兼具火灾及地震双重保障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