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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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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日本从事“无形文化财”保护已经有几十年了,几十年来,日本的“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始终坚守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择标准非常严格。因为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加之执行者认真的工作态度,基本保证了“人间国宝”的高水准,朝野无不承认获得“人间国宝”称号者都是一时俊彦。这一制度的公信力一直得到很好的维持,其权威性也为全社会所公认。日本几十年来积累的经验,对于起步不久的我国的非遗保护来说,颇有借鉴意义。 一般人认为,日本的“无形文化财”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
在日本,有关无形文化财的认定和保护,有专门的《文化财保护法》作为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分别对如何保护“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等,做出了非常详细的法律规定。依据《文化财保护法》的分类,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包括的主要有演剧(日本传统的歌舞伎、文乐等)、音乐(雅乐、琵琶、尺八等)、工艺技术(陶艺、漆艺、编织、染织等)等方面。所以,比较一下涵盖范围,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与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范围实际上要相对狭窄许多。
在日本,“无形文化财”是由文部科学大臣指定的。“无形文化财”中最重要的部分,称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有关这部分“无形文化财”的保存、记录以及后继者的培养,由国家负担其中的一部分经费,而那些“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则被称为“人间国宝”。
“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
因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主要认定对象是无形的“技艺”“技能”,而这些“技艺”和“技能”是由人来掌握、传承的,是活的东西。所以,传承人认定是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的特殊环节,可以说也是核心环节。
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文化财保护法》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亦即“人间国宝”认定的前提。日本的文化厅按照既定标准,不定期地从各地的“无形文化财”中选拔出最重要者,指定其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这标志着该“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将得到国家的特别经济资助,同时也标志着掌握这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技艺”或“技能”者,将要被认定为“人间国宝”。问题在于,作为被认定的对象——“重要无形文化财” 的持有者,有时是一个人,有时是两个人,有时可能是多数人。有鉴于此,《文化财保护法》规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传承者团体认定”3种方式。
“个别认定”用来认定可以高水平展示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者和那些高水平地掌握了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工艺技术者。“综合认定”是在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只能“由两人以上一体共同进行高水平展示”的情况下,或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工艺技术是由两人以上高水平地掌握的情况下,认定这些人为该“重要无形文化财”构成团体的成员。“传承者团体认定”则限定于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或工艺技术在性质上缺乏个人特色,并且在该技能或工艺技术的保持者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成为主要构成成员的团体性认定。
实际上,日本政府在演剧、音乐等艺能领域多实施“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在工艺领域则实施“个别认定”和“传承者团体认定”。“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是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而“传承者团体认定”则是对于“保持团体”的认定。人们通常所说的“人间国宝”,指称的只有“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所认定的传承人。
“重要无形文化财” 传承人认定的问题点
那些明确只有一个人水平最高、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其传承人的认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的;而那些得到“综合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他们的传承人的认定则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被日本政府“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共有十几个团体,涵盖的人数却不少。比如平成十二年(2000年)日本“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人数分别为:宫内厅式部乐部(雅乐)50名、日本能乐会(能乐)653人、人形净瑠璃文乐座(人形净瑠璃)133人、传统歌舞伎保存会(歌舞伎)294人等。这些“综合认定”所涉及到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大都拥有该艺能的演奏家协会。当某一位成员的技艺水准为该艺能的演奏家协会所公认,则经过会员推荐或选举正式加入该团体,同时也就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承人”。在日本,“个别认定”常常是独立于这种“综合认定”的,并且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已经得到“综合认定”成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承人”者,后来更进一步获选成为“个别认定”的传承人。在这一意义上,“个别认定”的考察标准比“综合认定”要高,可以说要严格许多。
这样带来的制度弊端是,尽管名额上偶尔有部分调整,但每一个领域被“个别认定”的传承人是有定额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前任去世,后面的人才可能获得补缺的机会。因此,某一领域一旦增加了“个别认定”的名额,就不可能再减下来。如果同一艺能存在不同流派,有时还不得不轮班坐庄。这种情况下,“人间国宝”是否就是代表该艺能最佳水平者,就成了问题。能乐喜多流的一代名优友枝喜久夫就是因为这种制度的弊端,终生无缘“人间国宝”的称号。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
有关“重要无形文化财” 认定的几个问题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不仅在“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问题方面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并且围绕传承人认定问题政府所要发挥的职能、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公开性问题等相关问题上也都有很详细的条文。
首先,是政府在认定过程中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文部科学大臣有权在无形文化财中指定其重要者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在进行这一指定过程中,必须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给以认定。在文部科学大臣指定 “重要无形文化财”时,要将这一意向登载于官报公示,同时要通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文部科学大臣还拥有追加认定权,即使在相关指定手续已经完成之后,如果认为某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有接受认定的资格,他也有权给以追加认定。
其次,就传承人方面而言,《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当传承人出现住所变更或死亡以及其他特殊变化时,传承人或传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要在20天内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正式文书。传承团体名称、办公场所、代表者、成员等出现变化的时候,或者团体解散时,其代表者也同样要在20天内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正式文书。一旦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国家会划拨一部分经费,这部分经费用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自我记录培养传承者以及为保护该“重要无形文化财”所采取的活动,国家还有责任划拨一部分经费用于补助这份记录的公开与宣传。这是因为日本政府制定有关“文化财”的各种规定,目的不仅在于保存之,而且在于活用这一文化资源以提高国民文化生活。(刘晓峰)
中国文化报 201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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