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呼之欲出
消费者受何影响?
就日本这次修改保险法而言,其主要目标是将多少年来一直积压的问题一起解决的方式,因而大幅度修改保险合同法部分,并将其独立为一个单行法。
新《保险法》新修订处不少,主要围绕提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加强保险企业社会性责任方面下了不少工夫。
以下举几个实例来看日本新《保险法》的“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
实例一,日本《保险法》新设立了“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制度。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花钱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如果发生突发风险时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保障。有的寿险合同,投保人并非为自己投保,而是将这种将来可能发生风险后,保险公司承诺的保障,支付给第三人,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万一发生保险事故(风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指定的人支付保险金,提供给第三人享用。这个第三人就是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假设投保人是父亲,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的孩子还很小,万一发生意外,孩子将来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为了孩子的将来生活有保障,该投保人将受益人指定为孩子。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发生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孩子,这里暂且不论孩子在精神方面有多痛苦,至少在经济方面可以给孩子一个保障,不至于将来的生计发生危机。
但是,由于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比较长,在几十年中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上例,如果设想投保人年事已高,而孩子早就成人,但面对病卧在床的父亲不加照顾,处处虐待。而父亲的妹妹则无微不至地照顾他,投保人有意将这笔保险金留给他妹妹。此时,该父亲已无力亲自去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那么该如何是好?
日本《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才有指定受益人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那么,被投保人是否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达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呢?
鉴于此类事情在实际生活中频繁发生,因此,日本在修订新《保险法》时,出于人本位的思想,在新法中承认投保人可以以遗嘱方式变更受益人(在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
日本《保险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遗嘱也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遗嘱变更的,当遗嘱生效后,投保人的继承人如不将变更情况通知保险人,则无法与保险人对抗”。
根据该条的规定,日本《保险法》首次开创了投保人可以运用遗嘱的方式来变更受益人的制度。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因时间差而发生的纠纷,为避免保险公司发生双重给付给予法律保障,也对投保人的继承人负有将投保人的遗嘱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给予明确。详而言之,该条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遗嘱变更受益人的, 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也就是说, 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后未及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 若保险人已将保险金给付与合同原定受益人或其他受益人了, 则对于遗嘱受益人不再负有给付义务。换而言之,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到达保险公司之前,保险公司已经将保险金给付给原受益人的,遗嘱变更受益人没有溯及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遗嘱变更受益人的一种限制。
欲知新法对消费者还有何影响?请看下期分析。
(沙银华 作者为日本日生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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