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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




“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经济体系离不开国家权力,就日本共产党的权力理论来说,“从成立民族民主统一战线到谋求成立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民主联合政府”的各阶段,都要“得到国民的理解,根据国会决议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从而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无论在民主联合政府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阶段,“假如共产党在国会里失去了国民的支持而成为少数派,就要脱离政府执政党,把权力交给在野党。”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以考虑对一部分大企业或有关交通、通讯、石油产业之类的燃料、能源方面的企业实行国有化。”但是,“即使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经济阶段,由于国民支持的摇摆不定,经济政策的失败等等,也会导致作为社会主义权力政府的崩溃和政权转让的情况。因此,不能强行地采取社会主义化的政策。另外,在价格、流通、生产计划方面,假如整个国家计划不能施行的话,那么就只能采取现在日本实行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就是说,虽然称之为‘社会主义式的计划经济’,其内容也只能是极其粗枝概略的东西。”
现在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实行着一定程度的计划。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自由放任型的资本主义,今天在任何地方已不复存在。在当前日本经济的各方面,政府实施了强有力的政策,即“以政府财政政策为根本,采取了商情刺激,或者根据商情调整政策。另外,通过日本银行实行了根据法定利率的‘利息政策’”。作为个别政策,在通商产业部,对于特定产业的特定企业,通过政府的投资和融资,采取了产业培育政策。如在电脑、半导体部门,国家就非凡实行了培育政策。在农业和水力部,有关稻米、播种、减少农作物的耕地面积等,几乎都在政府的计划支配下。即使牛奶,也是在严格的生产计划治理下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日本,对经济实行了相当力度的计划和指导,这在事实上已为日本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奠定了基础。
在企业的操作层面上,“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体制,即使在“国有化的基础产业中,也不实行‘命令主义的统制经济’,而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的体制”。假如以这个方向为目标,“在经国有化的基础产业里,不必等待中心政府的决定,各部门或单位可以自由地作出决定。假如各部门决定的计划必须等到中心政府认可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发生‘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因此,“这些企业在形式上虽然称之为国有化,但是企业运营的实际情况是与私人企业相同的。”
三、对日本共产党“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几点熟悉
日本共产党结合日本国情对日本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的探索结果,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具体的运行及其机制如何则有待实践检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一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而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经济体制。日共认为,“要是放任市场经济的话,市场经济就具有威胁国民生活的破坏性作用,但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营中,‘市场的调节’起着重要的作用。假如市场经济能与计划经济结合,那么市场经济就会成为开辟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要素。”
第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条件孕育成熟于现成的资本主义制度。日共于2000年11月召开的二十二大指出,21世纪“是一个超越资本主义建立新体制的条件成熟的世纪”。其标志是,首先,“人类在20世纪赢得的世界史的进步,是全人类向21世纪新体制发展的预备。”民主主义、民族独立和和平秩序的发展,将成为社会主义前进的“强有力的基础”。其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对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的民主规制以及国家用法律和行政指导、财政和税收、公共投资、金融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对经济的介入,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创造的发达生产力,同时,也成为推动向新社会前进的‘重要线索’”。再次,许多国际组织“承担起了调整资本主义大国之间国家垄断资本各项政策的任务”,由于这些国际机构的全球化,里面也隐含着迈向超越资本主义,建立新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的“重要线索”。这些都为日本实现“市场经济模式”的社会主义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和“条件”。所以,日本共产党只要在“资本主义框架内进行民主改革”,利用“资本主义全部成果和价值”,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可能的。
第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日本共产党认为,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是其晚年不得不暂时采取的走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政策,其实质就是利用市场经济,而这作为马克思恩格斯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策是不予承认的,但实践证实符合苏联当时的实际。新经济政策是对农民和商人的让步,列宁也承认“是向资本主义的退却”。按列宁的构想,还要将社会主义经济各部门置于市场竞争中,培育它们在竞争中必胜的竞争力。虽然这一构想在短期内就结束了,但展望21世纪,新经济政策却“是一个孕育着极其重要的可能性的构想”。因此,“中国、越南的经济建设方针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有许多共通的要素”。从这一立场出发,中国、越南等国导入的市场经济就不能说是纯粹的“资本主义化”。假如将此作为长期的政策,那么可以说新经济政策与“混合经济”论没有大的差别。
第四,“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模式的政策实施,不仅要力争国会多数的支持,而且还要尊重国民的意愿。在社会主义阶段,不仅要有物质条件的成熟,而且还要求得到国会和广大国民的同意,才能实行国有化和集体化。假如说在苏联东欧剧变前,日共还认为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那么在苏联东欧剧变后,日共对此的看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他们看来,“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已不是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维护广大国民的利益和权利。而实施的计划经济也不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的或强制式的要求各经济部门被动地实施,国家制定的经济计划只具有指导性意义,各经济部门的大中小企业都应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目的在于谋求富有弹性和效率的经济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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