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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点

作者:丁相顺  来源:日本发在线   更新:2007-3-28 7:02:25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称检察官、法官、辩护士(律师)为“法曹三者”,法曹三者形成了专业化的法律职业体。在现行制度下,司法考试制度是建立法律职业体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选拔司法专业人员的关键,司法考试表明了对法律职业人员资质与业务水平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家队伍的优劣与司法考试制度密切相关。
  日本当代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时期,确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司法民主化改革过程中,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形成、完善,通过司法考试选拔的法曹精英为贯彻近代继受法体系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当代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具有历史传承性
  
  日本《司法考试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美国占领军的影响下于1949年制定实施的,其核心理念是消除司法工具主义,实现司法民主化、公正性。这种理念是建立在对二战以前天皇绝对主义下司法工具主义进行批判基础之上的。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司法官(法曹)选拔制度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2)建立法曹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曹的选拔标准;(3)建立对于司法考试合格者统一培训的司法研修制度。但是,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造,并不能完全改变明治维新以来通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考试经验和应试思维模式,新考试制度的运作仍然需要借助传统的经验。对于这一点,二战后美国占领当局法制司司法科长欧普勒博士也承认战前日本的考试选拔制度保障了法官和检察官有效率地履行职责。他认为:“如果说我对日本的司法是持批判态度的话,其理由决不是认为司法官们缺乏学识和教养。”二战以后建立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旧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民主性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二战前司法考试的技术性做法却被新的司法考试制度继承下来了。事实上,在基本做法和旨趣上,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吸收了二战以前的司法考试的经验。在考试的范围、录取的人数规模、考试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都延续了二战以前的做法。例如,战前、战后的司法考试都设置笔试和口试的考试形式;在笔试中都包括必考科目和选择科目;对于考生除了重视对法律基本知识的掌握以外,还重视教养素质科目的测试等。可以说,日本当代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和完善经历了连续的历史过程,应该将司法考试制度放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加以考察。
  
二、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选拔法制精英
  
  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第1条规定,司法考试制度是“以判断(考生)是否具备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士所必需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国家考试”。实际上明治维新以后不久,日本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曹选拔制度,通过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日本建立起了法律科班出身的精英制官僚(包括法治官僚、司法官僚以及行政官僚)集团。这些精英官僚将通过继受方式建立起来的近代法律体系运用于国家的近代化实践,使日本很快实现了由传统向近(现)代的转化。日本法治官僚的作用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就日益迫切,能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要件”。从本质上来看,明治维新以来日本的(近)现代化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过程,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维新目的,日本在保持天皇绝对权威秩序的前提下,通过职业官僚来带动整个社会,通过普及教育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这种法治(近)现代化的路线和模式,一方面要依仗职业官僚,凸显社会精英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使国家统治精英辈出。可以说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日本国家考试正是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客观上,司法考试制度也起到了促进社会一般民众与精英统治集团良性循环的作用。
  由于日本推行的是法治精英路线,因此,一直限制职业法律家的人数,从历史上来看,从明治维新以来,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一直很低,从1956年到1998年年间,司法考试的最终合格率就没有超过5%。1970年以后,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达到了2万人以上,但是,录取人数则一直维持在每年500人左右,因此,最终的合格比率一般都在2%前后。
  日本就是通过这样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一个人数少、社会地位高的法律家集团,并通过这样一个精英型的法律家集团来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底线。但是,职业法律家人数少并不能说明学习法科的学生少,也不能说明法学教育的规模小。事实上,到20世纪末日本爆发民法典论争的时候,日本的法学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根据不完全统计,1897年,仅东京一地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数量就超过了5000人。法学教育的成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也为司法考试选拔和造就法制精英提供了前提条件。
  为了保障通过司法考试选择法制精英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
  (1)成立专门的、权威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和主持考试。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由法务省下辖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1人、最高裁判所的事务总长1人以及经过辩护士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辩护士1人共3人组成。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而对于考试的具体运作则是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进行,“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根据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合意来决定”。成为司法考试考查委员对于学者、实务者来说都是对其学术地位的一种肯定;同时,对于考生来讲,司法考试委员的论著、观点也成为重要的参考线索。从司法考试委员的构成来看,主要是按照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考试科目进行选拔。一般地来说,大学法学教授所占比例较高,从2000年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构成来看,全部委员共有148人,其中大学教授占79人,辩护士占15人,裁判官占6人,司法省官员占48人。可见法学专家在司法考试的运作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这一结构实际上也说明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相联系的一种途径,是法学家参与司法实务的一个重要方式。
  (2)考试覆盖科目多、难度大。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包括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实际上就是对报考者的基本素养、基本教育水平的检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的特殊待遇实际上说明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为大学本科毕业。由于日本基本上普及了大学教育,所以,第一次考试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讲并不成为问题。司法考试的第一次考试这一制度设计的意义不过是在于为那些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一次平等地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而且。
  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裁判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士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通过简答式和论文式的笔试和口试方式进行”。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简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只有在简答式考试中合格才有资格参加论文考试。论文式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科目: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论文式考试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关,每一科目包括2道考题,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个小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论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科目: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整个考试周期长。司法考试的另一个特点是周期长,环节多。一般地,第一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从考试年的前一年末就开始了。在当年2月发表第一次考试成绩。第二次考试的短答式考试在5月举行,短答式考试合格者在高等考试行政科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7月举行的论文式考试。论文式考试的地点在东京、京都、名古屋、冈山、仙台、福冈、扎幌7个城市。论文式考试成绩于10月发表。论文式考试合格者以及前次考试合格者申请免除笔试的人员,可以参加 10月底举行的口试。口试在法务省浦安综合中心举行,口试成绩于11月发表。这样,经过一年的考试期间,只有在最后的口试中过关者才最终在艰难的司法考试中胜出,为成为法曹迈出最为关键的一步。在这样长的周期内考生必须全力以赴,丝毫不能马虎,这也是对考生的精力、心理、学识甚至于财力的巨大考验。通过这样一系列的选拔、筛选,司法考试制度进选出一个经受住考验的预备法律职业家队伍。
  
三、考试一元化和统一研修制度是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核心内容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与司法的独立和法律家共同体意识的培养具有密切联系。二战以前,法官与检察官处于整个国家统治的上层,是官僚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这种结构中,司法省通过掌握裁判所的人事权和财政预算权而使司法权系统服从于行政权。在司法权的内部,虽然裁判官与检察官存在着职业上和业务上的分立,但由于检察厅设置在裁判所当中,司法权内部也没有真正的独立和分化。在法曹三者中,以裁判官和检察官组成的在朝法曹不仅仅担负着推进国家法制近代化路线的任务,同时还具有监督在野法曹的职能。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传统社会中“官尊民卑”,行政优先的旧制度和旧观念即使在建立起近代法制体制后仍然在起着惯性作用;另一方面,也与明治政府不希望与自由民权运动有着丝丝瓜葛的代言人参与国家政权运转的主观心态有关。从总体上来看,二战以前的日本政府一直重视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形成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分离的二元司法考试结构,其中,辩护士资格考试是比较容易的。在二战以前,律师职业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因此,在社会中也出现了律师才学不如法官和检察官的偏见,甚至于连国会议员也对律师的水平颇有微辞。可见,二战以前的司法考试制度结构虽然有构筑法律科层的用意,但这种意图的动因并不是为了形成法律共同体的意识,而是为了推进国家近代化政策,甚至包含“通过贬抑律师来减少程序和法律解释提出异议的可能性,限制民众的权力主张”的意图。
  二战以后,如何对日本法律职业制度进行改造成了消灭绝对主义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美国占领当局法制司司法科长欧普勒博士的设想为“首先,志愿成为职业法律家的人必须在困难的司法考试中合格……由于日本大学法学部与美国的法学院不同,日本的大学仅仅教授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即使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要下功自学。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还要接受由司法大臣任命的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的第二次考试。在第二次考试中合格的极少数成功者被任命为受最高裁判所管辖的司法研修生。司法研修所肩负着培养未来裁判官、辩护土以及检察官的重要职责,同时,它还应该肩负其他诸如调查研究一类的任务,这种制度设计的直接结果是建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国家培训的制度。
  统一的司法考试根据法律共同学识标准来选拔和任用法律职业家;同时,对有志于成为职业法律家的考生来讲,通过司法考试仅仅意味着取得了接受国家培训的资格。要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必须接受司法研修所的一系列的专门实务教育。司法研修所隶属于最高裁判所(日本的最高法院),从二战以后到1998年,在司法研修所的研修期间为两年,1999年开始,研修时间改为一年半。法曹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教育和实务研修相结合的方式,特别强调司法实务教育。在司法研修所中,司法研修生要接受根据证据法原理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训练、要接受研修所教官的实务传授,还要到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接受一对一的学徒式教育。在这一系列严格训练的基础上,司法研修生要最后通过毕业考试,然后根据个人的意愿分别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
  通过一元考试制度和统一司法培训,在法律素养要求和法曹培训任用方面消除了在朝和在野的区别;同时,也使辩护士的社会地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和国家统一的研修制度也形成了司法一元化的理念;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法律的实施者,这三者在作用上有分工,在根本上,三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作用是一体的——实行统一法曹培训资格考试和建立一元的法曹培训制度正是为了确保这种司法的一体性。
  收稿日期:2001-06-10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司法考试的邀请”座谈会,《法学教室》,1991年第6期,第129号。笔者在留学期间结识的两位法学部研究生也是因为论文式考试失败而名落孙山。
  关于司法考试的流程,可以参见日本法务省网页www.moj.go.jp/PRESS。
  19世纪70年代,日本在推进维新政策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对立,爆发了大规模的反政府,要求民权、自由的运动,这在日本近代史上称之为自由民权运动。自由民权运动的许多领导人都有代言人资格。
  参见服部高显:《日本的法律家--历史发展与现状》,A.T.冯•梅伦编:《日本的法:变动中社会的法律秩序(上)》,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第177页-178页。
  关于1998年以前日本司法研修所的一般情况,参见贺卫方所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一书中所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一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Alfred C.Oppler,legal Reform in Occupied Japan:A participant looks Back,Page 98,Princeton,University Press,1976.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日本版)[M].日本东京:东京创文社,1974.
  [日]手冢豊.明治法学教育史研究[A].手冢豊著作集第9卷[C].庆通信株式会社,昭和63.
  [日]考试新报[J]2000(3).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2).
  日本法务省网页WWW.Noj.90.jp/PRESS.

《法律科学》   第200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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