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报驻日本特约记者 欧阳安
日本高度重视本国国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教育的普及,并深刻认识到公共文化设施在其中所具有的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为此,日本各级政府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各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其多年来搭建的涵盖文化艺术、社会教育、广播影视、体育健身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服务、供给体系及相关设施,在向全体国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公益性与营业性文化产品与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持续发展而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日本政府依托雄厚的经济实力,全面规划、加强立法、综合施策,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历经数十年的精心设计和打造,建成了一套完善、发达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分工明确的政府管理机构
日本政府往往从有关设施和机构的突出功能以及便于管理的角度来划分文化领域的具体管理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会,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日本主管文化事业的最高中央机构是隶属于文部科学省的文化厅。它成立于1968年,由原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和文部省文化局合并而成,主管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著作权、国际文化交流、日语教育、宗教事务、国民娱乐、美术馆和历史博物馆等方面的工作,下辖国立文化财(即“文化遗产”)机构、国立美术馆、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3个独立行政法人机构以及日本艺术院和文化厅国立近现代建筑资料馆。
此外,日本文部科学省终生学习政策局负责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会馆等公共设施和机构的指导和管理,隶属文部科学省的体育厅负责体育事业的振兴和发展;经济产业省负责电影、动漫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总务省负责广播电视事业的政策制定和协调发展等。各地方行政区域在中央省厅的指导下,也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综合推进各项公共文化设施和机构的建设、发展。
充实完善的法律法规和
配套措施
日本是一个注重依法行政的国家,其文化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经历了从单一领域逐渐向兼顾经营性文化和公共文化共同发展的历程,并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和有效的政策法规体系。
日本很早就将文化纳入文教领域的范畴,在《教育基本法》(1947年颁布)和《社会教育法》(1949年颁布)中就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以及鼓励各项体育、音乐、戏剧、美术等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图书馆法》(1950年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1950年颁布)、《放送法》(1950年颁布,即《广播电视法》)、《博物馆法》(1951年颁布)、《宗教法人法》(1951年颁布)、《著作权法》(1970年颁布)、《美术馆对外开放促进法》(1998年颁布)、《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2001年颁布)、《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2004年颁布,统称《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字·活字文化振兴法》(2005年颁布)、《电影盗录防止法》(2007年颁布)、《体育基本法》(2011年颁布)、《剧场法》(2012年颁布)等数十部法律,以及大量相配套的《施行令》、《施行规则》、《政令》、《基本方针》实施办法和准则,并及时进行完善或修订,基本覆盖文化艺术领域的各个方面。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
并发动民间力量
除了必须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基础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服务之外,日本政府还通过财政补助、减免税收、表彰奖励、加大宣传引导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个人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举办面向民众的各类文化节庆活动。
据统计,在全部91221家社会教育设施当中,有53804家公立设施(约占总数的58.98%,而且绝大部分是公民馆、图书馆、文化会馆等基础文化设施),其余37417家均为私立设施,占比约为41.02%。因此,在日本的各个社区和街道,经常可以看到大型公司或私人建造和运营的各种风格的美术馆、博物馆和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它们与公立文化设施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日本民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各类社会教育设施中登记的志愿者总数为55.2万人,其中公民馆的志愿者登记人数高达19.1万人,图书馆的志愿者登记人数为11.1万人,社会体育设施的志愿者登记人数为7.4万人。
不断创新的管理方式和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日本政府深刻认识到民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需要不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和理念,以便为全体国民提供更加精细化和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为此,日本尽量减少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而更多地发挥各类法人机构、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团体、民间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社团组织的作用。比如,文化厅下辖的独立行政法人国立文化财机构不仅负责管理东京国立博物馆、京都国立博物馆、奈良国立博物馆、九州国立博物馆、东京文化财研究所、奈良文化财研究所、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7家单位外,还协助文化厅开展文化遗产领域的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积极致力于全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日本电影伦理委员会是日本电影界为了保护电影的自由表现方式、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而自主成立的第三方民间权威机构,针对所有公开放映的日本电影、媒体进行独立审查而不受政府的节制,所有日本电影在上映之前,都要经过该机构检阅分级后方可上演。与此同时,该机构还积极与其他电影行业的社团组织合作,就日本电影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2003年,日本政府专门对《地方自治法》进行了修订,废除了“公共设施委托管理制度”,创设了独具日本特色的“指定管理者制度”。该制度将以往只能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其外围团体才能从事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工作,按照一定的遴选方式和标准,将包括文化设施在内的大量公共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工作指定给企业、财团法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法人、市民团体等相关团体或组织负责,既节约了公共财政支出,又提高了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据统计,在53804家公立社会教育设施当中,有14098家设施引进了“指定管理者制度”(占比约26.2%),文化会馆的占比数更是高达53.7%。
日益凸显的文化功能和定位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文化在传统习俗保护、城市开发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国民娱乐普及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功能,积极倡导“文化艺术创造城市”的理念,要求充分发挥文化艺术的创造性、文化遗产的独特性,为振兴地方产业、旅游业和提升城市活力服务。鼓励和支持全国各地举办各类传统和现代的文化节庆活动,甚至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出“一村一品”活动,打造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品牌。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全国各地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各类节庆活动多达31万个,其中除了少量由各级行政部门策划和举办,绝大部分由遍布全国的寺庙、神社、观光协会、工商联合会等宗教和社会组织筹办,因此,在日本几乎可以随时随地看到各种不同主题和风格的节庆活动。
此外,日本政府根据《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先后4次以内阁会议决议的形式制定和发布《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实施期限一般为5至6年,类似于我国文化领域的“五年规划”),其中辟出专门章节,明确要求加大传统建筑的保护力度,尽量要求各类建筑物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相融合,鼓励和支持各地树立和打造各具特色的城镇文化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