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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照搬美国职务工资的经验
从战后初期经济恢复开始,日本就全面学习了美国的经济制度和企业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个别企业早在1949年就试行了美国的职务工资制度。1960年以后,在年功工资开始崩溃时,职务工资又盛行一时,被视为了日本工资制度现代化的方向。然而,职务工资很快就偃旗息鼓了,并没有成为日本企业的工资制度。日本企业普遍实行的是职务工资与年功工资相结合的职务能力工资制。究其原因,乃因为日本企业在工资改革中坚持了“和魂洋才”、“东西合璧”的基本方针,根据日本的国情,在保持年功工资长处的基础上学习了职务工资的优点,既推进了工资制度的改革,又继承了历史传统。日本不照搬美国职务工资有利有弊,总体上可说是利大于弊,既控制了工资总额的膨胀,又避免了工资差距的扩大。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全面学习美国职务工资后工资差距迅速扩大的事实,证明日本不照搬美国职务工资的经验是值得称道的。
5.控制国家公务员的薪酬水平
为使国家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与民间企业员工的收入保持合理的差距,既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又得到国民的理解与支持,日本政府自1948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在内阁建立人事院以来,就一直以“人事院劝告”的方式来制定或修改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同时,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由地方人事委员会根据人事院劝告并结合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和修改。所谓人事院劝告,就是人事院每年定期进行生活费与工资调查,比较国家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员工之间的工资差距,并向政府提出报告,如果人事院判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必须增减一定比率,就要同时提出劝告,劝告经政府审议批准后实施。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是在民间企业工资水平发生变化的基础上调整,并参照民间企业的工资水平确定增减幅度,因此,不仅国家公务员和民间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一直保持基本稳定的差距,而且还体现了其间年龄结构、工龄长短、性别结构和学历结构的差别,有相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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