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采购没有统一的采购部门,而是由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照日本的《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国家物品等特定采购程序的特别政令》、《政府采购协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日本中央政府采购基本上采用分散采购的方式,通过招标实施。地方政府采购物品按照《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地方法律法规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购信息需要公示
日本的《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了必须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机构以及实体范围。内阁府、总务省、外务省等所有的政府机构以及国际合作银行、进出口银行、贸易振兴机构、道路公团等80多个政府系统的经济实体和科研单位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协定》规定的物品和劳役(主要指工程项目建设)的采购流程和手续进行采购。
在日本,政府采购信息一般都要在《官报》(日本政府刊登政府公告、新制定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府的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出版物)和政府各部门的网页上刊登。政府各部门需要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规格等具体数据均能够从网上获悉。想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可以从网上下载申请表,报名参加投标竞争。
日本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1988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1988年之前相对比较封闭,1988年之后,允许外国企业直接进入日本市场参加竞争,政府采购行为逐趋于开放透明。
政府采购的三种形式
日本政府采购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招标竞争(也称公开招标竞争)。日本的《会计法》规定,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采购以及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时,应该优先采用“一般竞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和签订合同。
所谓的一般招标竞争方式就是所有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自由参加投标竞争。采用这种方式的招标竞争,通常情况下是先将政府需要采购的物品种类与数量在《官报》上刊登,并规定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等级,注明投标以及开标截止时间等。
参与一般竞争方式投标的企业需要一定的资格,而这种资格需要经过日本政府采购部门的认定。通过资格审查和认定的企业在日本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均有备案。而且,这种资质认定有一定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还需要重新审查、认定。但由于日本过分强调企业在日本的经营业绩,所以外国企业在招标竞争中标很难。
第二种形式是指名招标竞争,是一些特殊的或者利用一般公开招标反而会影响效率的采购项目。这些项目需要特定的专业技术或者特定的资格。例如,特殊用途的大型计算机等物品,只能限定有能力、有实际业绩的相关企业进行投标,否则会给招标工作增添不必要的费用或者成本。因为这种物品即使采用一般方式招标,最终也只有几家公司能够生产。通常情况下,被指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是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拥有很好的实际业绩,可以证明完全能够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
2008年指名竞争的件数仅为0.7%,金额为1.5%。参与指名招标竞争的全部是日本企业,没有外国企业。
第三种形式是任意签约采购。与上述两种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不同,任意签约采购由政府相关部门同特定的企业或部门之间签定采购合同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主要理由是一些特殊的产品,绝大多数企业都不能生产或者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都难以达到要求。而且这些企业长期以来同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经历。
2008年任意签约的件数占22%,金额占全部金额的35%,外国企业在任意签约的中标率为4.3%。
三种采购形式合在一起,2008年日本政府采购外国企业产品的金额为415.2亿日元,其中美国271.5亿日元,欧盟134.9亿日元,其它为8.8亿日元。
极少采购外国电子产品
在所有政府采购物品中,与电子信息有关的产品有两项,一是办公用机器及自动数据处理机械为3298.7亿日元,外国的产品仅占2.1亿日元,二是电信用机器及声音录音再生装置,为681.1亿日元,外国企业占4.7亿日元,电子服务方面也有两项,一是电信服务,为63.4亿日元,外国企业的份额为0,二是电子计算机服务及相关服务,为3875亿日元,外国企业仅为4.4亿日元。可见在政府采购中,尽管电子产品及服务采购是大笔交易,但外国电子产品及服务方面所占的份额少之又少。
日本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电子产品主要是用国内生产的产品。日本采购的电子产品一般都是先进的,甚至有些是还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
总起来看,电子产品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日本用不同的采购形式,保障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电子产品主要用国内品牌,同时用招标的种种复杂条件来限制,让外国企业不战而退,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国企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