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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大米等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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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贸易是WTO所认可的为数不多的贸易管制手段之一。在日本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国营贸易并未进行统一、明确规定,而是依据其向WTO所承诺的减让表,制定单独法律,对大米等个别农产品进口实行事实上的国营贸易管理。目前,日本对包括大米、小麦、大麦、生丝、黄油、脱脂奶粉、炼乳等约10种农产品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但具体实施方式各有不同。在出口方面,据经济产业省表示,日本对于出口商品并未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一、 大米和大麦、小麦 根据《关于稳定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法》(1994年12月14日第143号法律,又称“新粮食法”)及其《实施政令》和《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日本对大米、小麦和大麦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关税配额管理:对大米、大麦和小麦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大米实现最低准入量(Minimum Access),而大麦、小麦为现行准入量(Current Access),配额内进口实行零关税,配额外进口实行高关税,大米配额外关税为341日元/公斤,大麦和小麦为55日元/公斤; 2、配额内进口部分由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对品种、价格、国别、用途等均有限制;配额外进口原则上实行自由贸易,但由于高额关税大大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导致配额外的一般进口数量极少。 1999年以前,日本按照WTO规定的最低准入量,严格控制大米进口数量。1999年4月,日本按照向WTO承诺对大米进口实施关税化,关税配额量每年固定为76.7万吨(相当于以前的最低准入量)。日本对大米进口关税配额实行招标,包括由政府控制的一般进口招标和SBS(即同时买卖)招标。其中,由政府控制的一般进口招标占绝大部分,数量约为66.7万吨,由综合食料局指定进口国别、品种等,以长粒米为主,我国大米所占比重很少,美国大米份额占50-60%。据农水省官员称,2006年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中国南方大米因农残方面难以达到要求,中方企业甚至未能参加投标。在SBS招标方面,数量十分有限,每年仅有10万吨左右,品种主要为短粒米,我国东北大米在品质和价格方面很有竞争力,约占60%左右的份额。但是,在SBS方式下,进口商须将购得的进口米按照用户需求数量先卖给政府(农水省综合食料局),由后者加价后将同等数量大米卖给用户,这一方式使得进口大米的竞争力大打折扣。 进口大米在日本市场的流通被严格限制,难以直接进入日本人的“饭碗”。据农水省2007年7月公布的《关于米谷供需及价格稳定的基本指针》显示,从1995年4月-2007年3月,日本最低准入量项下累计进口大米791万吨,其中主食用仅为83万吨,约占10%,远远低于同期日本用于对外援助的日本米数量(114万吨)。此外,进口米用于制作大酱、烧灼、脆饼等加工用途281万吨,占35.5%;援助用212万吨,占26.8%;饲料用40万吨,占5%;库存175万吨,占22%。 从上述情况看,日本对大米进口的管理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大米产业。事实上,日本内阁在1995年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在销售进口大米时,要避免对国内主食用大米市场造成影响。基于此,时至今日,进口米作为主食用在商店销售仍未获许可。但是,进口保护也给日本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据了解,为维持巨大的库存,日本政府每年需支出约500亿日元的巨额费用。 二、 指定乳制品 按照1993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最终协议,日本从1995年起每年须进口折合生乳13.7万吨的指定乳制品(包括黄油、脱脂奶粉、全脂加糖炼乳、脱脂加糖炼乳等),称为Current Access(“现行准入量”)。对于该部分进口,根据《畜产品价格稳定法》第2条、该法施行令第1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条,以及《加工原料乳生产者补贴等临时措施法》第2、3条及该法实施细则第2条等规定,由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依照《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此外,当国内出现乳制品价格暴涨或可能暴涨时,该机构根据农水大臣的指令,负责指定乳制品的进口业务。对于上述乳制品进口,该机构原则上以招标方式委托进口业者具体实施。 此外,根据GATT乌拉圭回合协议,日本从1995起对上述指定乳制品进口实施关税化,除上述指定进口部分外,一般进口业者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缴纳规定费用后实施进口。一般进口具体涉及28个税号的乳制品,进口业者须按规定将进口产品先卖给该机构再向该机构买回,该机构在此环节加价,加价幅度最低199日元/公斤,最高为949日元/公斤,不同税号的产品加价标准各有不同。 三、 生丝 根据“生丝价格调整法”( 全称《关于生丝进口调整等的法律》,昭和26年即1951年法律第310号,最新修订为2002年)等相关法律规定,日本对生丝进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进口配额管理:年配额量约为4万俵(1俵=60公斤),折合2400吨,由农水省每季度向生丝实际需要者分配配额; 2、进口关税和调整金:配额内进口须向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缴纳190日元/公斤的调整金,不需缴纳关税,配额外进口须缴纳3068日元/公斤的进口关税和3910日元/公斤的调整金,二者合计高达6978日元/公斤。据了解,由于日本国内丝绸行业严重萎缩,加上绢丝进口自由化的影响,生丝进口配额使用率很低,仅有三分之一左右,而配额外进口几乎为零。 3、储备调节: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承担生丝储备调节功能,但自2005年3月实现零储备以来,除非出现生丝价格暴涨的情况(可能性很小),今后不会维持储备。 四、 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支持措施及法律依据 日本对上述农产品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由农水省或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组织实施。对于受政府或该机构委托从事具体进口业务的进口商,多采用竞争招标的方式确定,政府对该类进口商没有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否则将违背招标原则。 对于独立行政法人,国家对其资本金、运营费等有专门预算,对其从事具体业务还有专项资金支持。相关法律依据为《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及《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法》等专门法律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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