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主要的制造商(像松下公司)和全国几千个零售商之间还存在着销售联盟。局外人要想打入系列内部,真是比登天还难。这样一来就将大量的中小企业纳入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轨道,在互补、互利的基础上,增强抵御外国资本和产品的能力。它与富有日本特色的法人交叉持股体制一起,形成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复杂自我保护网。
“法人资本主义”与“民有国营”
日本企业的股份所有结构非常独特,其集团企业股权结构和欧美企业完全不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前,日本集团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会长)、总经理(社长)在内的董事会由40人左右的董事组成,同时他们又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
2000年以后,日本有些集团企业,如索尼等,都开始改变股权结构引入外部股东,但是根深蒂固的交叉持股和企业间长期积累的关系并没有轻易改变。日本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和美国那种大众持股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析的方式不一样。日本公司的持股结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事业法人、个人和外国投资者四类组成,其中一个特点是金融机构、事业法人、个人持股比例较高。例如,1992年,日本全部股票上市公司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为:金融机构持股为41.5%,事业法人持股为24.5%,个人持股为23.2%。这种相互持股的主要好处是有了共同利益的关系,企业间可以相互支持,互通情报,同心协作,共同发展。
{page}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持股比例非常低,虽然部分日本企业开始引入期权机制,但是大多数传统的日本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持股依然变化不大。1992年三井财团的东芝公司,董事会成员36人,持股合计51万股,其比例仅仅为0.016%。当时被认为比例较高的松下电器,董事会成员为32人,持股合计1790万股,比例为0.85%,这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在代表日本的这些巨型企业中,经营者几乎并非具有实际意义的所有者。
日本巨型企业的主要股东几乎为法人所有,因此这种资本主义被欧美国家称为“法人资本主义”。日本政府和财团对经济的影响和干预很大,而且企业管理者调动和任免一般都要服从财团和政府的安排,各个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并不足以进行单独的支配企业,而且董事会大部分都是内部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就落入职业经理人手里了。
我们把这种公司治理称为“民有国营”经济。日本和韩国把那些本国的巨型企业称为“社会型企业”、“国民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有特定的股东,但是普遍的观念是这些象征国家的企业是全体国民所有的,并非个人财产。这些企业的兴衰存亡直接影响到“国运”。
二战后日本经济急剧增长、企业规模日益扩大,股票所有广泛分散,形成了从“按所有权支配”到“不按所有权支配”即“经营者支配”的结构。法人股东更多情况下与其说是为了“支配”本身,不如说是为了反映企业的关系程度,特别是稳定的交易关系。银行和金融业为财团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同时这些法人股东几乎从来没有干涉过持股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不要求过高的分红,这些为日本的职业经理人提供了充分展示自己能力的舞台。
走出“失去的十年”
日本以财团机制进行国家经济管理是历史(战时)、地理(资源)、文化(儒学)和战略(反殖民)等各种综合因素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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