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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政治活动之限制—— 以日本最高裁判所之见解为中心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法在线   更新:2007-3-23 13:32:18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陆、结语

  国家公务员一方面应维持行政中立性,另一方面亦享有政治自由之基本权保障。这两个要求,实存有矛盾,处於完全不相容的对立地位,势须加以调整,而问题在於能否找出两者的调和点。仅以公务员身分与政治活动为由,率科以刑事制裁,此对公务员基本权之保障,显欠周延,能否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亦恐有疑问。

  我国正思推动建构行政中立法制,能否避免落入日本争议不断的情形,将视相关法制能否恰如其分,寻出调和公务员基本权,以及维繫行政中立等公共利益的平衡点。

  附 录:(相关法令选译)

  国家公务员法

  第一O二条

  公务员不得为政党及政治上之目的,请求或受领捐款或其他利益,以及任何方法之此等相关行为;或除行使选举权外,为人事院规则所定之政治行为。

  公务员不得为公职候选人。

  公务员不得为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社员、政治顾问、以及其他具有同样作用之构成员。

  人事院规则十四─五

  一、 本法及规则所称公选之公职,谓下列职位:

  (一) 众议院议员。

  (二) 参议院议员。

  (三) 地方公共团体首长。

  (四) 地方公共团体议会之议员。

  (五) (删除)

  (六) 由选举产生之农业委员会委员。

  (七) 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之委员(非依选举所选任之委员除外)。

  二、(删除)。

  三、(删除)。

  四、(删除)。

  人事院规则十四─七

  (政治目的之定义)

  五、本法及规则所称政治目的,谓下列情事。从事具政治目的之行为者,以不属第六项所定政治行为为限,不违反本法第一O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1、 於规则十四─五规定由公选公职之选举,支持或反对特定之候选人。

  2、 关於任命最高裁判所法官之国民审查时,支持或反对特定之法官。

  3、 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

  4、 支持或反对特定内阁。

  5、 意图影响政治方向,主张或反对特定政策。

  6、 妨害国家机关或公机关决定之政策(包括法令、规则及条例)之实行。

  7、 关於依地方自治法制定或修正废止地方公共团条例,以及请求事务监督之连署,使其成立或不成立。

  8、 关於依地方自治法请求解散地方公共团体议会,以及依法请求公务员解职之连署,使其成立或不成立;以及赞成或反对依此等请求所为之解散或解职。

  六、(政治行行为之定义)

  本法第一O二条第一项所称之政治行为,谓下列行为:

  1、 为达政治上目的,利用职、职等及其他公私影响力。

  2、 为达政治上目的,以提供捐款或其他其他利益与否,或对从事其他具政治目的之行为与否,作为代价或报复,给予、意图给予及恐吓给予任用、职位、俸给或其他相关职务地位之利益或不利益。

  3、 具政治上目的,要求或受领赋税、捐款、会费或其他款项,以及其他任何相关行为。

  4、 具政治上目的,对国家公务员交付或支付前款之款项。

  5、 筹备、参与筹备或协助组成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以及担任此等团体之社员、政治顾问或其他具相同作用之构成员。

  6、 对於成为特定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构成员与否,进行劝诱活动。

  7、 对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机关文宣之报纸或其他刊物,为发行、编辑、散布或此等行为之协助。

  8、 具政治上目的,对於第五项第一款之选举,同项第二款之国民审查投票,以及同项第八款之解散或解职之投票,从事投票或不投票之劝诱活动。

  9、 对达成政治目的之连署活动,为筹划、主导、指导或其他积极参与之行为。

  10、具政治上目的,筹划、组织或指导游行或其他示威活动,或协助此等行为。

  11、於集会或得接触多数人之场所,利用扩音器、收音机或其僚方法,公开陈述具有政治目的之意见。

  12、於国家之厅舍、设施揭示或容许揭示具有政治目的之文书及图画;或为其他政治目的,利用或容许利用国家之厅舍、设施、资源及资金。

  13、对具有政治目的署名或未署名之文书、图画、录音及影像,为发行、提供阅览、揭示或散布,以及对多数人朗读或使之听取,或以供此等行为之用为目的为着作或编辑。

  14、演出或主导具有政治目的之戏剧,以及对此等行为之协助。

  15、具政治上目的,制作或散布用以表彰政治主张及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旗帜、臂章、徽章、领章、服饰或其他类似之物。

  16、具政治目的於执勤期间中,配戴或展示前款所定之物。

  17、以名册或任何形式,免除上列各款禁止或限制之行为。

  註释

  最大判昭和四九·一一·六(刑集二八卷九号,页三九三)。

  旭川地判昭和四三·三·二五(下刑集一O卷三号,页二九三)。

  札幌高判昭和四四·六·二四(判时五六O号,页三O)。

  本判决针对公务员政治行?大幅限制,以及违反此等限制之行?的处罚规定,认为其全面合宪。本判决的「重要」,可由本件检察官的上诉意旨,可见一斑。检察官指出:「本案系发生于北海道北端宗谷郡境内贫瘠村落猿扎村,此村面积甚广,由於大部分属山林原野,人口仅五千余,且有逐年减少的倾向。此村某邮局职员因揭示、散布选举之海报,显已该当国家公务员法第一O二条、第一一O条第十九第一项第十九款之规定。对此第一审判决以宪法之观点,认为无罪,第二审亦维持无罪之判决,惟其宪法见解甚为特异。有鑑於全国各地之此类事件为数甚多,顾及本案判决之影响,爰指摘第一、二审判决宪法观点之谬误,以及与向来判例矛盾之处,恳请最高裁判所另为适当之裁判。」

  佐藤功,「公务员·基本的人权」,公法研究第三三号,页九四。

  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页二二一。

  东京地判昭和四六·一 一·一。

  学者荒秀认为,限制公务员政治行为之理由,乃保障对公务之信赖性,此一信赖可分为:一、对公务公正性之信赖。二、对国家存立之信赖性。参见氏着,「判例。判定见??????????公务员??政治行为??制限」,公法研究第三三号,页一二七

  大久保史郎,「公务员·政治的自由·「国民·?信赖」论」,劳动法律旬报第八六六号,页二O.

  名古屋地豊桥支判昭和四八·三·三O。

  东京地判昭和四六·一一·一。

  高松地判昭和四九·七·二。

  中山和久,「公务员·政治的活动·自由」,法学·─ 七五年一月号,页一八。

  阿部照哉,「公务员·政治活动·制限」,第五七九号(一九七五年一月),页一六。

  最大判昭和三三·四·一六(刑集一二卷六号,页九四二)。

  最判昭和四O·七·一四(民集一九卷五号,页一一九八)。

  今村成和,前揭书,页四八。

  最判昭和四一·一O·二六(刑集二O卷八号,页九O二)。

  有关LRA (Less Restrictive Alternative)原则之说明,参见初宿正典,「精神的自由权」,收於阿部照哉。初宿正典编「法学??????─宪法II(人权)」,一九九O年,页八五;甲斐素直,「公务员??政治基本权」,日本法学第六七卷一号,二OO一年一月,页一二O.

  阿部照哉,前揭文,页一七。

  佐藤功,「公务员·政治活动·行政·中立性」,判例时报第七五七号,页一五。

  小林直树,「公务员·「政治的活动」禁止·合宪判决」,法学·─ 七五年一月号,页七。

  旭川地判昭和四三·三·二。

  阿部照哉,前揭文,页一七。

  藤木英雄,「公务员·政治活动·刑事罚」,判例时报第七五七号,页一八。

  小林直树,前揭文,页八。

  芦部信喜,「现代人权论」,页二八四。

  芦部信喜,「行政判例百选」」,页五八。

  阿部照哉,前揭文,页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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